誹謗是一個貶義詞,在詞典中是這樣解釋的,“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因此我們不管是不是修行之人,對于人或物,我們都應該保持最基本的尊重,所以最好還是不要隨意誹謗他人,如果你是修行之人,那就更不可了,下面就來一起看看這佛教三種不能誹謗是什么吧。
不謗眾望所歸者
眾望所歸的人,可以講就是凡夫的圣人,是得到大眾信賴的,上至貴族下至平民,無不尊敬有加,所以在面對這類人的時候,我們是絕對不能誹謗的。因為他們體內有功德田,比我們還要有功德,如果隨意誹謗,就會造下很嚴重的墮落惡趣的黑業,而且以誹謗的影響,會讓眾多本來有敬信的隨學者失去信心,斷掉善根,對他們的修行造成嚴重障礙。
不謗他人買賣物
這里的他人買賣物,就是指商品的意思。這一點主要還是面對商人來講的,畢竟同為商人,都要相互競爭,但切記不可誹謗他人買賣物,因為求得名利很困難,但要破壞卻很容易。在要破人名利的時候,想想求者所付出的辛苦,還忍不忍心呢?所以破壞別人的名聲,暗中實際上是損壞自己的名聲,損害別人的利益,暗中實際是消毀自己的福因。所以,于人于己,都不應該隨意誹謗別人買賣的物品。
不謗慈己善知識
善知識為我們傳授能獲得暫時和究竟安樂的正法,這是大慈悲的地方,對我們有大恩德。對于慈悲自己的善知識,何時都不能誹謗,否則將會斬斷解脫命根,墮入極苦地獄之中。金剛手菩薩問佛:如果有人誹謗阿阇黎,他們會感受何種異熟果?世尊告訴他:金剛手,你不要這樣問,天人世間都會恐怖,秘密主我還是對你簡略說一下,勇士應當諦聽,我說無間地獄等的極為痛苦之處,就是他的生處,而且在地獄中要安住無量劫,所以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誹謗自己的阿阇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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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別人打架,派出所會怎么處理?
打架進派出所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被行政拘留、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案件的情節判斷。如果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能處以15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有以下法律規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他嚴重情節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在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關于多爾袞和大玉兒真實的歷史
真實歷史中大玉兒是否下嫁多爾袞,史書沒有明確記載。
太后下嫁攝政王一事是否存在,史學界尚有爭議。太后下嫁之說,最早引起史家關注的是明遺民張煌言的十首《建夷宮詞》,其中有一首說:“上壽觴為合而尊,慈寧宮里爛盈門。春宮昨日新儀注,太禮恭逢太后婚”。
主張太后下嫁說的還有其它一些論據:其一,多爾袞尊稱為“皇父攝政王”;其二,據蔣良騏《東華錄》記載,詔告多爾袞的罪狀中,不僅有自稱“皇父攝政王”,還有“又親到皇宮內院”;其三,孝莊遺囑康熙不要將其與皇太極合葬,是否因下嫁多爾袞而有難言之隱。
但清史大家孟森先生早就撰有《太后下嫁考實》,針對太后下嫁說的各種根據,一一予以駁難 。孟森認為張煌言是故明之臣,對清朝懷有敵意,所作詩句難免有誹謗之詞;再者順治稱多爾袞為“皇父攝政王”,寓有中國古代國君稱老臣為“仲父”、“尚父”之意,周武王也稱姜太公為尚父,不足為據,至于所謂到“皇宮內院”,疑多爾袞另有亂宮之舉,不見得專指孝莊太后;再者孝莊不愿與皇太極合葬,乃因昭陵已葬有孝端皇后,且皇后不與夫君合葬,這在古代并不乏實例。閻崇年也認為至今還沒有見到一條關于“太后下嫁”的史證,此事純屬子虛烏有。
擴展資料
天命十一年(1626年),多爾袞被封貝勒;天聰二年(1628年),17歲的多爾袞隨皇太極出征,征討蒙古察哈爾部。因為軍功被賜號“墨爾根戴青”,成為正白旗旗主。天聰九年(1635年),多爾袞等率軍前往收降蒙古林丹汗之子額哲并獲得傳國玉璽。
崇德元年(1636年)因戰功封和碩睿親王,次年正月,皇太極令多爾袞追擊朝鮮國王家屬。崇德六年(1641年)至七年(1642年)的松錦大戰中立下卓越戰功。皇太極死后,多爾袞和濟爾哈朗以輔政王身份輔佐皇太極第九子福臨即帝位,稱攝政王;順治元年(1644年)指揮清軍入關,清朝入主中原,先后封叔父攝政王、皇叔父攝政王、皇父攝政王。
順治七年(1650年)冬死于塞北狩獵途中,追封為“清成宗”,謚懋德修遠廣業定功安民立政誠敬義皇帝。兩個月后,于順治八年(1651年)二月剝奪多爾袞的封號,并掘其墓。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乾隆帝為其平反,恢復睿親王封號,評價其“定國開基,成一統之業,厥功最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大玉兒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多爾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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