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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篤相法》卷八(上)

解夢佬
《公篤相法》卷八(上)
  新修緊要氣色總圖
 

《公篤相法》卷八(上)


公篤曰。氣色部位全圖。古法系三百六十五個部位。按周天數之義也。各家所備載。即十三部位總圖。而未詳論應征之候。亦末言及事實之專司。以余考之。是圖出于兩周之時。而非風后氏監定之圖也。其中有虛設挪雜。無關輕重者尤多。后人多附會其說。拘泥其文義。呆滯其事實。混亂人之眼目。而不驗也。茲特刪改其緊要部位。為四十五部位。均有重要關系。氣色部位名稱。與運限部位名稱不同。各有專司故也。其詳解分類。逐一說明。以便容易記憶。亦容易了解。而應驗確實也。

第一章 氣色說

公篤曰。古法氣色部位繁緊。名目亦多。地位不實。各家相法盲指瞎謂。各說不一。閱者頗厭其煩。又無把握之認定。亦無稽考之證實。茲特繪其緊要部位。限定地點。及吉兇禍福。各有專司。使閱者容易記億。詳明某輕重之旨。分別其吉兇之要。夫氣者。為先天之動機。不根據五臟六俯。無定位也。色者。為后天之華表。根據五行四時。順天道也。蓋氣隱于皮膚之內。為事實之先表。在三十日以前。則潛伏。合兩節令之氣候也。其關系之大者。有前一百八十日潛伏之。合陰陽之氣候也。色浮于皮膚之外。為事實之應驗。在十五日以前。則潛伏之。合一節令之氣候也。其關系之大者。有前九十日潛伏之。合半陰陽之氣候也。二者。如雪上之霜。水上之冰。大體相似而實異也。如不細心考察。則有差寸誤尺。而無標準之應驗矣。其法如何。蓋先分虛實。次分清濁。再別其長短大小。又別其濃淡輕重。最后分其枯燥靜潤。又別其克制生化。以五行四時。而論禍福吉兇。則事實之應驗。時間之早遲。有所決定矣。其中分兩種。一為有氣無色。此為潛伏種因。而時間末至。則考其他部位之變化。而判其成功與中阻。一為有色無氣。此為虛浮引線。而事實有變。則考其他部位之生化。而判其暫時與過渡。有氣有色。則為定論不移。而限定時期應證也。故充足者。其事實應驗必速。沉滯者。其事實應驗必遲。長濃者。其事實之關系較大。短淡者。其事實之關系較小。其破敗之氣。有九年不敬盡者。亦有七年五年三年。至少則應一年。其色有驗一年不敬盡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則應半月。其發達之氣。有五年不改變者。亦有三年二年。至少則應一年。其色有驗一年不改變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則應十五日。此為一定時間。至于氣色之形式不一。或如粟如豆。如絲如發或碎如米或圓如珠。或方加印。或長如針。或如浮云飛鳥。或如晚霞蜿蜒總以現于何部。而關系何事。變成何色。而關系何項。俱宜按時令之生克制化。來去之久暫重經。為一定之斷驗也。

第二章 色認法

青色分三種

一.青色屬木。其卦屬震。其音為角。其令為春。是為天氣上升之初也。故青而明潤。有生氣者。是為青色之正色。

二.滑色。為青色之別種。青中帶黃。青黃夾雜。合而為一色。是為滑色。

三.膩色。為青色之別種。青淡而有浮光。似豬脂之涂。一為青白含色。是為膩色。

紅色分五種

一.紅色屬火。其卦屬離。其音為徵。是為麗明之象。其令為夏。天氣上升之極也。紅而活潤。得其正色。是為紅色。

二.紫色為紅色之別種。紅而極淡。如紫霰之經。形云之淡。紫而光潤。是為紫色。

三.燥色。為紅色之別種。為紅色之不足。紫色之有余。是為燥色。紅淡而浮也。

四.赤色。為紅色之別種。深紅而停滯。紅中帶黑色。紅黑合并為一。如豬肝色。是為赤色。

五.絳色。為紅色之別種。紅而有粉光如膏如脂。其色聚而浮露。是為絳色。

黃色分二種

一.黃色屬土。其卦屬坤。其音為宮。其令為三六九全月。是為天氣半升半沉之間。辰戍丑末之四隅也。黃而活潤。是為正色之黃色。

二.黯色。為黃色之別種。其色黃中帶黑。停滯不潤如油垢。是為黯色。或名暗色。

白色分二種

一.白色屬金。其卦屬兌。其音為商。其令為秋。是為天氣下降之初也。白而瑩潔。是為正色之白色。

二.慘色。為白色之別種。白滯而浸色。內白外膩。合而為一色。是為慘色。或枯色。即白如枯骨之謂也。

黑色分二種

一.黑色。屬水。其卦為坎。其音為羽。其令為冬。是為天氣沉降之深也。黑而明潤如鴉翎。是為正黑之色。

二.晦色。為黑色之別種。其色昏沉。為地灰之濕。與慘色相似。而慘色略淡侵。晦色略深濕。其中有薄紗染皂。皆為晦色。或為滯色。而有塵垢之例。

公篤曰。綜上各色。共十四種。其中最難分辨者。紅色之五種耳。皆以淺深淡濃。而分類也。凡學風監術者。能分辨紅色之五種。其他各色。皆易辨認也。次則青色之三種。為第一之難分辨也。至于黃白黑三種。以明潤而有生氣為正色。以滯暗而無生氣為別種。故有一定之認法。不可依稀仿佛。疑是疑非。而出范圍也。根據上例十四種之分。方是正宗。而合法也。

第三章 浮沉定注解

公篤曰。氣色前分十四種。是為綱領。尚有三色。即浮色。沉色。定色也。然此三色。也括各色之分類。而變法則多。可以十四種氣色。而化出四十二種氣色也。然其繁煩中有簡便認定之處。其大體之根據如下三項。

一.浮色。浮者。浮出皮膚之外。膩然有光。如涂脂涂膏也。而各色皆有浮色。其事實如上論。與有色無氣相等。則為事實之虛浮影子。尚有變局在后。由此項關系。發生彼項關系。凡有浮色之發現于各部。雖有十分把握之謀略。萬分穩當之名利。皆有時局影響。人事變遷。而不收功也。某處危險驚險。方可化解。而有救。或為直接之保留。或為間接之救護。至于官訟是非。哭泣損失。皆不為害。而有生機之轉移也。故有青浮之色。膩浮之色。滑浮之色。黃浮之色。黯浮之色。其他紅自黑晦。均有浮色在內也。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其遠看有此色。近看無比色。均通稱為浮色。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浮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二.沉色。沉者。隱于皮膚之內。凝滯無光。晦昧不明也。而各色皆有沉色。其事實如上論。即有氣無色相等。則為事實之羈留久延。雖有其可能之性質。中有糾紛發生。為牽制之點。或為人事變遷。或為天時轉移。或為地形災患。此為意外之障礙。中道改組也。是為種因之例。或過渡之例。欲速而反遲。欲進而反勞。其官祿財源之所謀。遲遲不發表也。行動條約之所決。遲遲不就范也。至于遺累官訟。口舌損失。皆為似是而非。若有若無之類也。故有紅沉之色。赤沉之色。燥沉之色。絳沉之色。紫沉之色。其他青黃白黑。均有沉色在內也。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遠看無比色。近看有此色。均通稱為沉色。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沉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三.定色。定者。定而不移之色。內外一樣。明顯而可辨認也。而各色皆有定色。其事實如上論。即有氣有色相等。則為事實之先機。有此而為根據也。故凡有定色。則所謀者必發表。而達到目的。或有意外之兼謀。均為可能之達到。不另費手續。而無周折也。至于危險之色。驚險之色。驚疑損失之色。牢獄官非之色。孝服刑克之色。破財牽制之色。受累是非之色。均從此定色。而決斷之也。故有白定之色。慘定之色。黑定之色。枯定之色。其他青黃紅滑各色。皆有定色。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其遠看有此色。近看有此色。均通稱為定色。放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定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第四章 氣色關系

公篤曰。氣色為先天之動機。事實之表現。如其氣色發生。則有事實之應驗也。其氣色各有正當之關系。各有附帶之關系。各有連帶之關系。各有牽動之關系。又有因其人之地位如何。財產之等級如何。才智之賢愚如何。天性之剛柔如何。行事之廉潔與奸貪如何。決斷之持重與冒險如何。環境之安全與逼迫如何。器量之宏大與窄狹如何。此為相法。之重要點。茲特分類詳注如下。

一.黃色。為最吉之色。皆屬喜慶之事實。為升官進職。獲功得祿。造人丁。得子女。常人則主進田宅。得利源。或進人丁子女。以及喜信結合。佳音遠至。

二.紫色。為最吉之色。皆為喜慶之事實。四時皆亨吉也。為升官進職。得祿獲功。進入丁。常人則主進田宅。得利權。及進人丁子女。亦主佳音遠至。

三.青色。為平常之小不吉。于春令不忌。尚以明潤而得平安也。其他時令主疾厄流連。事實牽制。小遺累而多憂思。虛驚恐而多罣誤。

四.白色。以瑩潔為定色。而秋令不忌。尚為平安之色。其他時令。則主孝服之哭泣。憂愁之隱患。疾病之糾纒。驚疑之不遂。血統之損傷。

五.燥色。為小損失之色。于夏令不忌。而無關系。其他時令皆不吉。主小損失。及細故之障礙。又生口舌是非。偏財遺累。及內顧之憂。而有牽制也。

六.暗色。一名黯色。為疾厄病災之色。及有小人妨害。財星冷退。勞而不功。恩而有怨。及遺累多而義不容辭。事實煩而收效有限。又主心理隔塞。而不諒解。

七.滑色。為疾厄之經者。及小冷退。小損財顧忌而生是非。防不勝防之小累。及多費手續。而有周折。及事實延長。而不結束之類也。

八.膩色。為虛浮之影響。而有覊延逗留。中道多生障礙。每事不滿其愿。結仇結怨。反復無功。交際失敗。預謀失信。每事不完善。而有郁結之例。及小病也。

九.慘色。一名枯色。為不祥之色。主孝服哭泣。官訟牢獄。及損失受屈之破財。驚恐疑嫉之疾厄。人口多災。本身多病。事實多累。謀略多敗。及死災也。

十.赤色。為不吉之色。四時皆不利。主孝服哭泣。危險驚恐。牢獄柳鎖。受傷成殘。暗害爭端。大病大敗。損失較大。及有性命之憂者。

十一.絳色。為哭泣之色。專主刑人丁。主內哭泣之父母弟兄。妻妾子女。主外哭泣之血統至戚。母族妻族。叔伯姑嫜。亦主小疾。及失眠傷陰之例。

十二.紅色。為不吉之色。而夏令減輕損失。主驚恐危險。受傷兇亡。飛災橫禍。失敗爭端。暗害牢獄。其妨害較大。危險較多。及死災之例。

十三.黑色。為最危險之色。四時皆危險。獨冬令可以減輕破敗。主驚險破敗。危險受傷。官非牢獄。橫禍飛災。及大病大災。可以死亡之例。

十四.晦色。一名滯色。又名塵垢色。為大疾厄之色。均出弱癥居多。而有痼疾宿病于前者。亦主冷退破財。刑傷人丁。神經昏憤。事實顛倒。及死亡之例。

氣色關系輕重訣

公篤曰。上列各類氣色。而專司之各項事實。包括人事之吉兇禍福矣。然有輕重之點。而因其人指定之。以決其為何項事實也。此中當有輕重大小之分別。又有應受。傍受。及株累受之各異。有一項之專受。有兩項之兼受。有間接之連帶受也。茲特分類如下。以便持監者之推想而定之也。

一.黃紫二氣色。均為吉慶之氣色。如發現于有貴權之人。則應為升遷進職。得權獲功。增財祿而復嘉獎。旺人丁而復喜慶之例也。

二.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富紳豪商之人。則應為增進田宅。開辟利源。乘時之厚利。無因之進財。人口平安。又旺子女之例也。

三.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貧役苦工之人。則應為得意外之奇財。投機之倍利。或為族戚之補助,而有生機。或為鄰友之結合。而有辦法。人丁亦為安好之例也。

四.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賤業下流之人。則應為雖奇之遇合。名噪于一時。意外之生機。獲利于膨脹。或為貴人之賞識。盡量成全。或為富者之愛惜盡力提拔之例也。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而貴賤富貧之等級各異。因之而享受也。

五.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有才智之人。則應為謀略周詳而如愿。時機相合而遂心。知交戚誼之援助。上親下合之融洽。盡量而獲其職權利益之倍功也。

六.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無才智之人。則應為名不謀而達到。利不勞而成功。用人而得力。托人而可靠。而獲其自然利益之半功也。

七.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中才之人。則應為借力而進取。因此而達彼之過渡階梯。結合而互利。守內而達外之同舟共濟。而獲其一舉兩得之名實相符也。此為才智之賢愚不同。而享受之利益有余不足各異也。

八.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性情急躁之人。則應為倉猝之進謀。而投其機。積極之勇為。而捷其時。其成功也速。其發達也暴。作暫而不久之例。

九.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性情慈柔之人。則應為遠謀深慮。稱見以成功。見解周到。入手而奏效。其成功也遲緩。其發達也平穩。作以守為進之例。

十.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不剛不柔之人。則應為借題發揮之間接。而有進展。待時而動之正當。而有利益。其成功也穩固。其發達也知足。作守義持久之例。此為性情之剛柔不同。而所獲利益之勇為取守持久各異也。

十一.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廉潔之人。則應為好名而務德。從善而務功。其所謀也。皆從正軌之進益。其所取也。皆從正義之途徑。作名重利輕者論。

十二.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奸貪之人。則應為奇巧之鉆營。無微不至。卑鄙之諂諛。無丑不備。其所謀也偏邪。其所取也苛歛。作利重名惡者論。

十三.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廉潔奸貪之間。則應為盡其智力之進益。完其責任之成功。欲善而不敢自決。欲惡而不敢放縱。作名利相符者論。此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而務名趨利與雙得之各異也。

十四.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決斷持重之人。則應為守規矩而不越。以獲其功。盡天職而不亂。以成其利。進取有止境。而獲平安之福。成功亦穩固。而采持久之計。作有秩序之利益論。

十五.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決斷冒險之人。則應為無限止之發達。有勉強之走險。不計危險飄搖。偏重于事業。不避嫌疑勞怨。偏重于私欲。作越軌之暴發論。

十六.黃紫二氣色。如發現界于持重冒險之間。則應為茍安之進益。逼迫之發展。有意營謀。而偏發不足。無心進取。而偏能達到。作臨時采擇論。此決斷之持重冒險不同。而利益之多寡久暫各異也。

十七.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環境安全之人。則應為少謀而多成。不勞而多遂。順其時勢而為之。因其人力而取之。作預謀者論。

十八.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環境逼迫之人。則應為妄想之進取。僥幸而成功。過分之貪求。盡量而發展。逆其時勢而強為之。用其機智而櫻奪之。作乘機者論

十九.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界于安全逼迫之間。則應為猶豫之理想。遠因之消息傳來拘定之行為。間接之事實進捷。美而不足之利益。謀而不遇之半遂。作小成功者論。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而靜待強為與兩可之各異也。

二十.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器量宏大之人。則應為舍小而全大。甯靜而致遠。先知之堅決。完善之成功。和衷共濟。而利人利己。審勢逢時。而獲利獲名。作明哲遠謀者論。

廿一.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器量窄狹之人。則應為貪小而好勝。務多而負氣。力輕任重之發達。意驕氣傲之成功。作自用而專者論。

廿二.黃紫二氣色。如發現于界于宏大窄狹之間。則應為念舊而不容惡。漏少盈多。好德而不忍辱。勞倍功半。短期之利益有成。暫時之同舟共濟。作因勢倚人者論。比為器量之宏大窄狹不同。而所容之利益。治亂之加減各異也。

廿三.黑赤紅慘之氣色。為死亡破敗。危險傷殘。最兇之氣色。如發現于有貴權之人。則應為危險牢獄。罷職失權。重則滅門赤族之例。有應震上之招嫉。有應爭權之暗害。有應結黨之仇讎。有應守義之赴難。

廿四.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富紳豪商之人。則應為驚險破產。損失株累。亦主重刑人丁之例。有應盜匪之殘害。有應小人之乘隙。有應戚族之內患。有應鄰里之覬覦。

廿五.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貧役苦工之人。則應為驚災損失。株累拘留。重則為天災發生于意外。次則為人事發生于不測。有應水火之浩劫。有應盜賊之誣攀。有應血光之災厄。有應時勢之危害。

廿.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下流賤業之人。則應為驚災伽鎖。喪財流離。重則為懸梁刎頸。而出下策之短見。輕則為流離辛苦。而受挫折之困乏。有應妄貪而受禍。有應愚拙而受詐。毀饑膚。殘肢體。人流離。財耗散。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而貴富貧賤之等級各異。其正受傍受連帶受之禍患也。

廿七.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有才智之人。則應為弄巧反拙之驚險。欲益反損之危害。或為自恃之養癱遺患。或為強行之中道崩潰。厚利而蔽其聰明。私欲而忘其危險也。

廿八.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無才智之人。則應為投陷阱而猶貪。蹈白刃而罔覺。或為權利之引誘。而傾覆之。或為邪淫之縱欲。而亡身也。

廿九.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中才之人。則應為受屈之隱患。株累之驚險。蛛絲馬跡之糾纏。損失而復牽延。族欺戚累之包圍。親情而復仇敵。此為才智賢愚之不同。而巧受屈受與間接受之禍患各異也。

三十.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性情急躁之人。則應為剛愎自用之輕舉。種因招尤之飛災。強梁作膽。執一而不計其生死。不顧其后也。驕悍為懷。辱人而不達其時機。取咎之道也。

卅一.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性情慈柔之人。則應為守己而安其欺詐。持理而安其株累。受侮辱而復破敗。臨不測而復忐忑。猶豫不決。輕重失當也。

卅二.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不剛不柔之人:則應為識人不足之損失。明知故犯之妨害。或為小利薰心而蒙蔽。大患隨之。或為倉猝失足而觸阱。兩禍攻之。此為性情之剛柔不同。而受禍之輕重與復雜各異也。

卅三.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廉潔之人。則應為不貪而受損失。慕義而受禍患。無因而受毀謗。意見不合也。有為而受狙擊。志向不黨也。

卅四.黑赤紅摻之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奸貪之人。則應為妄念之受牢獄。卑污之結仇怨。奇珍玩品之爭奪。而為大破敗。狗馬聲色之淫蕩。而成暗殺機。

卅五.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廉潔奸貪之間。則應為細故而生大患。片言而動殺機。恩怨混合。而為兇禍之門。親疏離間。而為是非之窟。此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而安禍之舍取與附勢各異也。

卅六.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決斷持重之人。則應為預算中變之損失。穩見顧忌之危害。求全不全之驚損。疑是疑非之遺誤。臨時中潰。患生肘腋也。

卅七.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決斷冒險之人。則應為孤注行止之傾覆。力輕任重之失敗。忘恩思怨之進逼。而受反動之圈套。以淫害正之偏見。而受親近之愚弄也。

卅八.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現發于決斷持重冒險之間。則應為計劃周詳。而反掣肘。人力充足。而反障礙。經危險而有急智之轉機。見破敗而有中止之變謀。此為決斷之與持重冒險不同。而受禍之大小與減等亦各異也。

卅九.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環境安全之人。則應為嗜好引誘之危害。族戚連帶之侵犯。內務有隙。而入凌虐之。外交設阱。而入陷害之。

四十.黑色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環境逼迫之人。則應為一謀再謀之挫折。三謀四謀之驚險。身敗名毀。力盡援絕。或為仇怨嫌族之阻撓。或為血光疾厄之逗留。而臨不測也。

四一.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環境在安全逼迫之間。則應為進取而受損阻。退守而失權利。虛榮引入危機。特利誘入絕地。進退狠狠而有害。行止顧忌而招尤。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而受禍出于意外與趨向各異也。

四二.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器量宏大之人。則應為天災之驚恐損失。時勢之風潮妨害。血統之連帶憂患。氣候之六淫疾苦。及刑人丁而破敗也。

四三.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器量窄狹之人。則應為剛復自用之損失。才短蹈危之刎頸。驕慢見害于上下。負氣見逼于親近。邪淫之種惡因。財利之生媒孽也。

四四.黑赤紅慘之氣色。如發現于器量界于宏大窄狹之間。則應為欲忍不忍之失機。疑是疑非之妨害。恩怨相混而動殺機。疏懶不常而傷人口。輕重不當之乖戾。去就不宜之損失。此為器量之宏大窄狹不同。而持靜與走險之禍患各異也。

四五.滑膩躁晦之氣色。皆為冷退疾厄。憂疑哭泣之氣色也。如發現于有貴權之人。則應為七情六欲。而成內因之病。交達游戲。而損浮耗之財。或為奴仆倫盜之損失。或為血統瓜葛之哭泣。或為意見不合之同僚嫉妒。或為措置不宜之用人遺誤也。

四六.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于于富紳豪商之人。則應為醫藥遺誤。而成反覆之病。六親遺累。而損吞聲之財。小人之偷盜。鄉黨之搕詐。人丁之災疾。哭泣之冷退也。

四七.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貧役苦工之人。則應為五勞六淫。而成外因之病。交易失慎。而損委屈之財。友鄰之煩擾。同室之是非。妻官之遺失物品。子女之疾厄血光也。

四八.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賤業下流之人。則應為失調失慎。而成養身之病。物器破壞。而損浮費之財。同業網羅。而受其欺詐。應付失宜。而受其垂辱。環境之顧忌叢生。影響之憂患常至。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而富貴貧賤之等級各異。所受之疾厄冷退。憂患牽制之事實不一也。

四九.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有才智之人。則應為易地失養。而成水土不和之病。放浪不羈。而損輕視之財。不矜細行之遺悞。不拘小節之招嫉。驕慢不禮之結怨。輕視不屈之失利也。

五十.滑膩澡晦之氣色。如發現于無才智之人。則應為形神不和。而有凝滯痞塞之病。恍憾昏沉。而損欺詐吃虧之財。錯受其累。而復遭凌虐。枉費其勞。而復受拖累。根本錯侯。事實顛倒也。

五一.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中才之人。則應為煩擾顧忌。而成郁結怔忡之病。挪雜不一。而損牽制失宜之財。名受毀謗。而復羈絆。利受損阻。而復不結。防不勝防之人丁災刑。忍無可忍之是非交際。此為才智之賢愚不同。而受損阻冷退之原因各異也。

五二.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性情急躁之人。則應為氣血兩傷。而成神經之病。浮大矜夸。而損嫌費之財。強迫進謀。而見挫折。好勝竹人。而生暗害。偏見之誤。而刑人丁。執一之失。而招反向也。

五三.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性情慈柔之人。則應為反覆遲疑。而成拖延之病。養癱遺患。而損欺詐之財。每事不結束。而波外生波。猶豫不決斷。而怨中生怨。措施不宜,誤人累己。認識不當。遺患結仇。誤惜之刑克。狐疑之冷退也。

五四.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性情執中之人。則應為天地六淫之氣候病。情義包圍誤財。畏嫌招嫌之是非口舌。疑損終損之糾纏障礙。此為性情剛柔之不同。而損阻之誤受正受各異也。

五五.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廉潔之人。則應為拘泥不妄。而成隱郁氣質之病。慎細中止。而損審查固執之財。無稽之黑白飛來。而不見容于濁。好名之影向數見。而不見容于貪。哭泣執體而鋪張。處事穩見而不達也。

五六.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行事奸貪之人。則應為花天酒地。而成虛弱之病。機深狡詐。而損橫禍之財。進而不知足。任意驕淫。以生暗害。退而不守矩。違言忤戾。而結仇怨。哭泣誤于惜小。冷退誤于私欲也。

五七.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行事界于廉潔奸貪之間。則應為煩擾不堪。而成復雜之病。動靜躊躕。而損顧忌之財。散漫無綱領之舉動。猶豫有過折之徒劣。是非不決。恩怨不明。比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而有余不足之損阻各異也。

五八.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決斷持重之人。則應為深謀遠慮。而成胃噎傷陰之疾。預謀準備。而損蛛絲馬跡之財。舍小全大。而均受障礙。謹言慎行。而反招讒嫉。時事轉移之妨害。人事變遷之挫折也。

五九.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決斷冒險之人則應為隱忍含垢。而成氣憤之病。驚魂動魄妨害。而損無名之財。強迫進行。將成而忽敗。奢侈習慣。已得而復矢。侮人難堪。積羞而成遺患。剝人尤甚。含怒而生反動。哭泣誤于輕視。冷退誤于疎懈也。

六十.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決斷在持重冒險之間。則應為內因外因。而成逐時之病。戚累友欺。而損要挾之財。誤于此而患于彼。得其一而損其二。自纏政策。幾經是非而不解除。兩可思想。幾經勞怨而不完善。此為決斷之持重冒險不同。而受損阻之謹慎倉猝各異也。

六一.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環境安全之人。則應為肥甘酒色。而成邪侵之病。疎懈驕慢。而損自恃之財。意外之損失。連帶之株累。輕視其小。而受滋漫之掣肘。嬌養其軀。而受投機之侵犯。

六二.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環境逼迫之人。則應為動氣勞心。而成腦力之病。去就不常。而損犧牲之財。飄搖不定。得不償其失。濫交不查。功不補其過。權利沖突之爭端。意見支離之嫌嫉也。

六三.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界于安全逼迫之間。則為不矜細行。而成嗜好之病。不戎成于微。而損鎖碎之財。小受打擊。則憂疑不釋于目前。小有缺點。則顧忌不休于將來。恩恩怨怨。層疊不窮之是非。親親疎疎。糾纏不斷之遺累。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而損阻之有因無因各異也。

六四.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器量宏大之人。則應為無憂無慮。而受六淫之病。舍輕全重。而損小耗之財。小虧小累。而為義所屈。小挫小辱。而為時所忍。是非出于誤會。嫌嫉出于沉默也。

六五.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器量窄狹之人。則應為傷神損腦。而成神經之病。堅執倔強。而損偏傲之財。不容惡。而惡反凌虐之。不忍辱。而辱再倍加之。惜其小而妨害其大。好其氣而種因其果也。

六六.滑膩躁晦之氣色。如發現于器量界于宏大窄狹之間。則應為克制不化。而成氣血不宣之疾。輕重不當。而損過分。虛表之財。初忍而終不忍之是非官訟。始拒而終不拒之失足遺累。親親之仁。假以權柄而誤之。區區之怨。視以疎虞而忽之。此為器量宏大窄狹之不同。而受損之輕重亦各異也。

《公篤相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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