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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離婚后要求對原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糾紛

解夢佬

提起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大家都知道,有人問離婚后要求對原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糾紛,另外,還有人想問被執行子名下的房屋已查封,代位析產訴訟時,妻子證明是個人財產可以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離婚后要求對原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糾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

1、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離婚后要求對原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糾紛

1、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離婚后要求對原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糾紛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被執行子名下的房屋已查封,代位析產訴訟時,妻子證明是個人財產可以嗎?

2、被執行子名下的房屋已查封,代位析產訴訟時,妻子證明是個人財產可以嗎?

沒用的,只要是你們夫妻任何一個人欠款,而你們夫妻任何一個人名下有房產的,不管是不是個人財產都會被查封的,除非你們欠款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寫明可償還物不包含房產,這樣才可以

3、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3、執行離婚配偶析產之訴案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可以,如果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那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依據《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強制執行的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被執行人不履行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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