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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牢獄之災的人躲得過嗎,馬上去坐牢該準備什麼

解夢佬

有牢獄之災的人躲得過嗎

“1.6億元片酬”

“日均薪酬208萬元”

“合同”

“涉嫌偷”

……

有牢獄之災的人躲得過嗎,馬上去坐牢該準備什麼

近日,這些關鍵詞頻頻刷屏,演員鄭爽因被 絡實名存在領取天價片酬和涉嫌偷等行為,再次引起熱議。

4月29日上午,鄭爽方面通過微博公聲稱:“部門已經在核實我的合約、個人、一切有關經濟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調查。結果會公布于眾,感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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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表示,上海市機關4月初受理了群眾 鄭爽涉嫌偷問題的,高度重視,已要求上海等相關機關對通過“合同”等方式涉嫌偷行為依規進行嚴肅查處。強調,各級機關對惡意偷行為,要嚴處,堅決維護稅法尊嚴,彰顯公平正義;同時,要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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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偷,和的含義相同嗎?惡意偷要補交多少錢?偷會有牢獄之災嗎?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業內人士,看看他們怎麼說。

01

和的含義相同嗎?

上海定達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肖波告訴記者,、二者在上的概念與人們日常生活中相關用語的內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而且不同時期、不同部門法語境下這兩個概念也存在不一致、有重合的情形。

上的“”在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指其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納稅人、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即通過三種規定列舉的手段,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構成。

在2009年以前的中,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罪”,其情形與上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類似,而規定的情節更嚴重。后2009年頒布的《修正案(七)》將“罪”修改為“罪”,并將情節歸納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達到一定標準的情形。此后,稅收征管法并未作類似更改,至今此類行為在稅法語境下仍稱為“”,而在中則對應“罪”。

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告訴記者,由“偷”到“逃”的一字之差體現了機關對于相關罪名更為深刻的認識。長期以來,稅收作為運行的根本,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但探究行為的本質,系將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收入中的一部分不繳納或少繳納給,這與以占有為目的的“偷”具有本質區別,因此“罪”更為準確和科學,體現了機關對于公利的尊重。

同時隨著形態與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偷款手段的表現形式日益多樣,對此第二百零一條以概括方式將該罪的表現形式定義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02

“偷”要罰多少錢?

目前公開的材料顯示,鄭爽涉嫌簽訂“合同”,片酬是4800萬,剩下的片酬則是以投資款的形式進行支付。公司增資款分別以7500萬和3700萬兩筆打入,加上演藝合同中4800萬,三筆是1.6億。鄭爽母親在和張恒的聊天中,提到鄭爽的個人片酬4800萬,如果是直接按勞務報酬算的話需要繳納40%的個人所得稅。她表示,要讓鄭爽成為她公司的簽約藝人,這樣就可以將40%的個稅降低到20%左右。

“鄭爽涉嫌偷案若查證屬實,天價罰單幾乎難以避免。”肖波說,在行政責任方面,針對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該設置的行政處罰為,由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5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罰款。其中,滯納金的繳納標準根據規定為每日按萬分之五收取。

對于按照目前公開的利用其它公司收款的情況,肖波認為若鄭爽涉嫌偷的行為查證屬實,為其提供方便的有關主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機關除沒收其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03

偷會有牢獄之災嗎?

第二百零一條根據逃避繳納稅款的嚴重程度將刑罰進行了梯度劃分,即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并處罰金。那麼,鄭爽涉嫌偷,若查證屬實除了面臨巨額罰款外,是否會有牢獄之災呢?

認為,根據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納稅義務人首次行為,經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如能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仍應承擔刑事責任。結合相關情況,若鄭爽涉嫌偷查證屬實,但其為首次,且能夠在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按時補繳稅款、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則對其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肖波也認為,在刑事責任方面,若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構成罪,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需要考慮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前置條件,如果沒有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鄭爽涉嫌偷案直接走刑事程序并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性較小。

實踐中,大眾所熟知的“范冰冰案”中范冰冰就未受到刑事處罰。2022 年范冰冰被爆通過拆分合同的方式偷款,后范冰冰繳納了8.8億余元偷金、滯納金及罰款。由于范冰冰屬于首次被機關按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相關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亦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因此依據《》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對其未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治日報微信 | 徐偉 劉欣

編輯:曾佳佳

流程編輯 邰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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