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被執行人已離婚配偶的唯一住房,大家都知道,有人問離婚后唯一一套住房,能強制執行嗎,另外,還有人想問我是被執行人和妻子共同共有唯一一套房產,離婚后法…,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住房能否被執行,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離婚后唯一一套住房,能強制執行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被執行人已離婚配偶的唯一住房
1、被執行人已離婚配偶的**住房:離婚后**一套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離婚后**一套住房,能強制執行,但是需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能否被執行
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
2、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
3、第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關于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關于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關于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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