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二婚配偶死亡后婚后房產配,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新的婚姻法對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后對房產有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另外,還有人想問再婚夫妻,雙方都死亡后,財產如何分配?,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財產怎麼分配,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的婚姻法對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后對房產有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婚配偶死亡后婚后房產配
1、新的婚姻法對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后對房產有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中排除了時間長短的影響,8年不再是影響因素;其次,配偶去世以后,其所擁有的房產成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論是新婚還是再婚,婚姻登記前取得的財產就是婚前一方所有。關于配偶去世,如果是個人財產,由**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不用先分出配偶的一半份額。
若有遺囑,繼承人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再婚配偶可以和去世一方的子女、父母繼承該房產。
《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會、村民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2、二婚配偶死亡后婚后房產配:再婚夫妻,雙方都死亡后,財產如何分配?
一一回答:1.你說的那處房產是屬于女兒繼承,跟再婚男方的子女一毛錢的關系都沒有;
2.雙方子女仍然是兄妹關系,既然戶口遷入,男方的兒子沒有理由要求女方女兒遷出戶口。
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財產怎麼分配
3、二婚配偶死亡后婚后房產配: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財產怎麼分配
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有遺囑按遺囑進行財產分配,沒有遺囑的話,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個人平均分。(如果沒有父母的話),房子是共同財產,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兒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他有一套獨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財產。**輪繼承人是他配偶(你母親)、及他女兒。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他另外兩個兄弟一個姐姐是不能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男方的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收入來源,可以照顧多分點。但是不會多分太多。
如果沒有父母的話,房子是共同財產,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兒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案例分析:
段今年59歲,與萬大爺于年再婚,兩人婚后沒有生育子女。段與萬大爺婚后曾共同出資購買了萬大爺單位的集資建房一套(建筑面積80.8米),當時登記產權人為萬大爺。
段的親生女高某和萬大爺的親生女萬老大、萬相繼升學、工作、成家并各立門戶,家中只剩下段與萬大爺一起生活。年11月12日,萬大爺突發腦溢血,經搶救****死亡。就在萬大爺住院**期間,其兩個女兒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為其操辦喪事。
后來,萬老大、萬又從段處拿走,為其父戶口注銷,并領取安葬費、撫恤金。1個月后,段打向萬老大、萬詢問此事,沒想到卻使雙方矛盾加深。今年2月7日,段與高某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萬老大、萬告上。
母女倆認為,撫恤金是給予死者家屬或生前被扶養人的精神,請求對被告已領取的撫恤金進行合理分配;原告段與萬大爺生前購買的住房,屬于老兩口的共同財產,也是段的**住所,雙方的3個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請求判令上述住房歸段所有。
屬于萬大爺遺產的部分,段愿意按法定繼承份額依照房屋評估價值,對高某、萬老大、萬給予現金補償。而被告萬老大、萬辯稱:她們的去世后,在為其后事中,原告段沒有出錢出力。
她們同意對領取的撫恤金進行分割。她們沒有向段索要住房,也沒有騷擾過她,同意她繼續居住上述房屋。她們認為,段對該住房委托評估的價值過低,要求保留對該房屋享有的財產份額,暫不作遺產繼承,不同意現有的遺產分割。不同意段作經濟補償后住房歸其所有。
判決:
在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萬某翠領取其父撫恤金為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現由原告段居住使用,該房屋經段委托某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為元。
認為:以死者萬大爺姓名登記的那套江油某國企集資建房歸原告段所有,段向親生女高某及被告萬某翠、萬某碧各支付萬大爺的遺產分割款元,萬某翠向段與高某各支付萬大爺的死亡撫恤金元。經過品迭后,段應向萬某翠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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