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1年度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第二批典型案例。“麼子烤肉”訴“麼之烤肉”商標侵權案是典型案例之一。2018年,湖南麼子小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麼子公司)對岳陽天之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之源公司)旗下“麼之烤肉”加盟商寄發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天之源公司所有加盟商均回函表示已停止使用“麼之烤肉”標識。但在2020年麼子公司發現,武陵區陽光麼哩餐飲店(以下簡稱麼哩餐廳)雖然已將門頭改為“麼喱烤肉”,但在店內仍大量保留原有的標識,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故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中,麼哩餐廳主張其“麼之”商標尚未最終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其是合法使用,而“烤肉”表示具體的餐飲服務內容,故“麼之烤肉”并未侵犯麼子公司“麼子烤肉”商標專用權;且其作為加盟商,依法獲得天之源公司的加盟合同、“麼之”商標使用授權文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以有權機關尚未對“麼之”商標合法性做出最終裁決為由駁回麼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麼子公司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麼哩餐廳在其店內、大眾點評網站等處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認為兩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構成對麼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作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麼喱餐廳立即停止侵權,賠償麼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0元;駁回麼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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