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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1、婚姻:<婚姻法>的內容
2、婚姻:婚姻法
3、婚姻:婚姻法
4、婚姻:規定的婚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婚姻法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他人婚姻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重婚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他人婚姻的行為。
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
第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
5、婚姻: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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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總則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附則
**章總則
**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
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和遺棄。
第二章結婚
第四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七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
記。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
立夫妻關系。
第八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
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九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第十七條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面對市場經濟日益激烈的競爭,為適應全辦工作重點的轉移和行政職能的轉變,行政辦公室始終堅持把建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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