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譜是記載同宗共祖的血緣集團世系人物和事跡等方面情況的歷史圖籍。它與方志、正史構成了中華民族歷史大廈的三大支柱,是我國珍貴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家譜蘊藏著大量有關人口學、社會學、經濟學、歷史學、民族學、教育學、人物傳記以及地方史的資料。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進一步開展對中國家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對海內外華人尋根認祖,增強民族凝聚力,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服務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家譜概況
中國家譜內容豐富、數量龐大。但由于家譜收藏分散,除了對家譜公藏的數量了解外,尚有大量收藏于海外和散藏于民間的家譜還未發現或還未整理,因而對其數量進行統計相當困難,只能從國內外有關文獻記載和一些收藏出版家譜目錄中了解和估測。關于海外及臺灣等地中國家諾的館藏情況,據統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圖書館、哈佛燕京圖書館、美國國會圖書館、美國猶他州家譜圖書館共收藏中國家譜18799種,僅美國猶他州家譜圖書館就有17099種,絕大部分為縮微復制件。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東洋文庫、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京都大學東洋學文獻中心共收藏中國家譜1613種。另外,韓國、越南、新加坡、法國、英國等地也有中文家譜,惜無法統計數字。臺灣家譜據《臺灣區族譜目錄》所載,約有10600種族譜,據有關調查資料所得出的結論,民間收藏的臺灣家譜約有萬余種。在國內,目前中國家譜收藏最多的是上海圖書館,總數為12000種,其次為國家圖書館約3000余種,還有就是山西省社會科學院家譜研究中心有2565種。最具權威性的統計是1997年由中華書局正式出版的《中國家譜綜合目錄》。據書中所載,約有14719種家譜條目,可見中國家譜之浩繁。
我國政府對中國家譜的收藏工作十分重視,2000年6月,在北京召開的“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合作會議”上,編纂《中國家譜總目》獲得立項,收錄至2000年年底前刊印的用漢字記載的中國家譜。這是我國第二次在世界范圍內對中國家譜進行調查摸底,也是《中國家譜綜合目錄》編撰工作的繼續與發展。它將大量增加收藏于海外的中國家譜,同時,擴大收錄范圍并增加著錄項目。對中國家譜數量摸底,編纂好《中國家譜總目》,是中國家譜資源研究與開發利用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它的完成將積極推動譜碟學的研究;并進一步加強海內外華人對中華文明的認同感,其意義深遠。
家譜資源的開發利用
中國家譜中的有關科舉名錄、人口變遷、鄉里教育、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家規族訓、人物傳記、碑文墓表、天文氣象、詩文著作、水文地理、名勝古跡等都是可以利用的珍貴史料。
最早利用譜牒的資料彌補撰修正史的不足的是司馬遷。據《史記》太史公自序第七十載,“諸侯廢立分削,譜紀不明”,又“周室衰微,諸侯專政,《春秋》有所不紀,而譜牒經略……”又“維三代尚矣,年紀不可考,蓋取之譜牒舊聞”。根據記載,可以認為西漢《史記》的作者司馬遷,是最早利用譜牒資料彌補撰修《史記》不足的第一人。其后,著名的有宋代的宋祁、歐陽修等,在后晉劉昫撰的《舊唐書》的基礎上,重撰《新唐書》。《新唐書》增加了宰相表、方鎮表、宗室世系表、宰相世系表,采用了不少傳狀、碑志、家譜等資料,可以看到修撰正史博采譜牒史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之一。即使現代撰修地方志,仍離不開要向譜碟索尋資料,如湖北省通城縣修撰的八五《通城縣志》,在《參閱資料要目》中,普查了段、桂、謝、葛、李、羅、汪、金、譚、何、程、皮、胡等十三姓的家譜,可見譜碟常用以彌補正史不足和印證修志之所需。
世界著名物理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丁肇中在1985年回家尋根問祖時,他祖父的墳墓地址,就是在《日照丁氏家乘》中查找到的。他說:“我還要來的,我還要來的!”
張國雄先生《明清時期的兩湖移民》搜集了湖北339個家族的檔案。
開發利用中國家譜是全社會的事情,沒有圖書館、史志辦、文史辦、有關研究部門、社會名人及收藏家等的協作配合,沒有財力、人力的保障,是不會收到實效的。
家譜基本知識
家譜 又稱族譜、家乘、宗譜等,是以記載父系家族世系、人物為中心的歷史圖籍。先秦重要史籍《世本》為我國家譜的開山之作,其內容系黃帝以來至春秋時帝王公侯卿大夫的記錄,其作用在于尊世系、辨昭穆、別貴賤等。魏晉時期,門閥勢力盛行,家譜成為門閥豪族勢力維持其政治經濟特權的重要工具。鄭樵《通志》卷25:“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由于簿狀,家之婚姻,必由于譜系。”因此,譜學大盛。降至明清,私家修譜盛行,成為宗族普遍關注的大事,一般是三四十年即重修一次,往往是一修再修甚至多次重修,依封建統治者的邏輯就是“篤宗族以昭雍睦”、“修族譜以聯疏遠”。皇家也積極修譜,稱為玉碟,由宗人府具體承辦。現存家譜主要是宋代以后尤其是清代的私修家譜,其體例主要是融合歐陽修、蘇詢二體而形成的規范化的譜式,即“首世系,次諱字,次婚姻、次子嗣,凡祖宗之德行,品望、功業、文章悉載于譜。故族遞衍而不亂,祖德常佳而不朽。”(《興化戎氏重修宗譜》序),其內容歸納起來,大致有:
(1)譜名,有稱家譜、家乘、族譜、宗譜、世譜、會譜、統譜、房譜、支譜等的不同;
(2)譜序:包括達官貴人及儒學大師等撰修的序言,用以反映本族的歷史、族望、修譜簡況及修譜原則等;
(3)譜論,即論述修譜的意義、原則、方法等;
(4)恩榮錄,包括皇帝對家族成員中官員及家屬的敕書、誥命、賜字、賜匾、賜詩、御謚文、御制碑文及地方官府的增諭文字等;
(5)遺像及像贊,載有祖先及祖中重要人物的遺像,并配詩示贊;
(6)族規家訓,包括祖訓、家禮、家典、家范、家戒、家規、族規、族約,是約束族人的禮儀規定,它對于族長的特殊地位、族眾的行為準則、祭祀的禮儀、族產的管理等都有具體而又細致的規定;
(7)五服圖,即明確族眾的五服關系;
(8)世系,系家譜內容的主體,族中所有成員依照圖表格式,按輩分次序進行排列,借以明確族人的代系及血緣關系等;
(9)譜系本紀,即記載族人的簡單情況,如本人名字、父名、排行、字號、生卒年月日、科第、官職、妻室、葬地、子女等;
(10)命名行派,為族人命名需依一定的順序以區別輩分,如曲阜氏依照“興額傳繼廣,昭憲慶繁樣,會德維垂郵,欽昭念顯揚”二十字命名;
(11)官跡,記載族中歷代官宦名人事跡,有的還專門收集族中及第人員;
(12)傳記;即族中名賢的傳記材料,有行狀、行實、事狀、志略、忠義、孝友、貞節、壽文、賀序、墓志、序文、祭文、年諾等;
(13)先世考,考正本族的歷史淵源和遷徒情況,如得姓始末、始祖、世派、遷徒地區等。 (14)名i錄,記述與本族或族中成員有關的山水橋梁、亭臺樓閣等
(15)祠堂,有記堂圖、祀文、捐祠者姓名、祠堂規制、神位世次等;
(16)族產,如祠田、義莊、山林、房屋、田至及租佃文契;
(17)墳墓;即族人的墓地分布;
(18)藝文,收錄族人的著述;
(19)領譜字號,記載家譜的編號、印譜總數、分發各房譜數及領取人名。
以民國時的家譜為例,它所構成的體例要素計有三十項:
1.譜名。2.目錄 3.譜序
4.凡例5.萬年歷6.世源
7.世系圖 8.派序 9.先祖像及贊
10.恩榮錄11.宗戒12.家訓
13.家戒14.墳莖15.五服圖
16.宗祠17.族產18.耆舊傳
19.藝文20.大事記21.歷屆修譜名目
22.承修名目23.提修名目24.新舊居遷地名
25.門丁數26.領譜字號27.捐輸名目
28.雜記29.后記30.宗支世系。
此外,一些家譜還有專章記載本宗族曾經發生的大事,如與其他宗族發生的糾紛或械斗;與冒認本族的同姓所打的官司等。家譜是一個家族的百科全書,是傳家之寶,一般秘不示人,故領譜子孫妥善保存。每次大祭時,全族將所有現存家譜集中到祠堂查驗,凡是遭到鼠咬、油漬、蟲蛀、受潮霉爛的家譜,藏譜者都要受到聲討和處罰,若賣出即被作為不孝子孫逐出宗族,如《西石城風俗志》記載江南一帶的世家大族“譜集,污則罰之。譜未呈驗者,亦予罰。”由于家諱甚嚴,家譜嚴格遵循隱惡揚善的規定,但家譜仍是人們認識古代社會的一個重要途徑。
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載: “漢書藝文志是秦、漢以前著述的總錄,隋書經籍志是隋以前著述的總錄。”那麼“家譜”一名的取用應在漢至南北朝時期。所以,在《新唐書》中,以“家譜”冠名的才真正開始多起來,如“謝氏家譜”、 “薛氏家譜”、“顏氏家譜”、“李用休家譜”等。說以“家譜”為名始于宋代,是不確切的。作為家譜,本應為一直系之本家譜。但后來,絕大多數是凡同一區域內的同一先祖的各分支后裔的共同譜牒統稱為家譜。從歷史上譜牒用名看,宗譜、族譜、家譜應是有一定區別的。
大宗小宗 古代宗法規定,同一始祖的嫡系長房繼承系統為大宗,余子為小宗。禮記·大傳》:“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這是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當時大夫、士階層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國君的別子,別子無權繼承君位,必須分立自立一家,成為某一家支的始族,即“別子為祖”,繼承始祖別子的也只能是長子、長孫、長曾孫這一系統,此謂“大宗”。《儀禮·喪服》:“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服族也,”極言大宗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之高:別子的繼承人是世代不斷的,故稱“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別子除有長子,還有其他兒子即庶子,庶子系統屬小宗,小宗僅繼承其父,故稱繼禰者為小宗,小宗超過五世,即無喪服規定。隨著世代的推移,一個宗族擴展到旁系林立時,仍然可以通過尊奉大宗的方式被約定在血緣集團之內,而不會導致零亂。上述以家族為中心,按血緣遠近區別嫡庶親疏的法則叫宗法,在周代極為完善,后世或尊行大宗之法,或恪守小宗之法,都對周代的宗法制度作了變通處理。
簡言之,凡同祖之裔為宗,宗人湊聚為族,按古宗法制度所制,大宗和小宗的合稱為宗族。
事宗禮 聚族而居是古代中國人常見的居住形式,族人常恪守的事宗禮包括:平居遇事應咨告宗祠,如祭祀、嫁女、聚妻、兇事、生子、易名、出外求學、榮歸故里等。如遇族內發生吉兇大事,宗子需率全體成年男性族人赴祠稟告,祭祀先祖。祭畢合族會食。“凡所告事,宗于皆書于宗籍,大宗無后則支子以昭穆之后宗之,則宗道存,而諸義有主也。”(《續通典》卷67)
義田 又稱“義莊”,指宗澇用于賑恤族內貧寒人家和獎勵貞節義行的田產,始創于北宋范仲淹。范仲淹創設義莊的初始動機是:‘祖宗積德百余年始發于我,今族眾皆祖宗子孫,我豈可獨享富貴?”(《宋人小說類編》卷一)義田大多由宗族顯貴捐獻而產生的,一般設有專人管理,以防族人侵漁,并且不準典賣,地權比較穩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族人的生活困難。故顧炎武說:設立義莊“夫惟收族之法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思,吉兇有通財之義。”如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疾者皆有所養矣。”(《皇朝經世文編》卷八)清朝政權考慮到義田的巨大作用,嚴厲懲罰那些盜賣義田的不孝子孫,以保護宗族公產。
家諱 即家族或家庭之內的忌諱,又稱“私諱,”與“國諱”相對。古人視直呼尊長姓名為大不敬,故晚輩在日常言談和使用文字時,要回避祖、父等長輩的名字,做到“臣不言君名,子不言父名。”家諱現象,周代即以出現,漢晉逐漸盛行,至南北朝進入全盛,后世相沿,但明清時稍松。依家諱要求,外出寫家信,信封上忌用父親名字,而要用本人名字寫成“某某某平安家信,”對別人說起自已的父母,亦多用“府君”、“萱堂”、“椿庭”、“家父”、“家母”一類的詞代稱。在行文時,如遇與長輩相同的字,則以改字、缺筆等方法加以回避,以表尊敬。如蘇東坡作序,一律以“敘”代替“序”字,以避父諱“序”;司馬遷父名“談”,故他在《史記》中從未用“談”字,家諱發展到后世已不限于文字和稱呼上,如晉代桓玄父名“溫”,其家中諱說“溫‘,因來賓要求溫酒競至大哭,
排輩 宗族內以宗譜規定輩分用字以公開族人所處的輩分。族人在命名時(尤其是男性),名字中必須含譜定輩分用字,放于名字中間,俗稱某字輩,以此作為族人相互關系的標志,防止族內人際關系發生混亂。這種規定自漢代開始,明清時期的大家族頗為盛行.如江西九江吳氏的排輩為:德里伯志盂,時添國道中,之登光宗應,茂學仁宜從。周邦新進化,富壽兆長榮,昭代聞仕啟,恒慈建立洪。昌明高尚法,永守善良功,錫慶開先業,修和本大同。江西靖安鐘氏的排輩為:子孫永昌,宗先福長,順龍有慶,發榮萬方。可見,排輩用字連接起來反映了強烈的血親觀念、濃厚的尊祖意識以及對于宗族繁榮昌盛的期望。
遵昭穆 是在周代確立嫡長繼承制的前提下,為適應宗族組織的存在而出現的一種行輩標志制度,其盛于西周,后世則僅用昭穆表示輩分如父子的關系。其制,在確定宗族廟次和墓次時,始祖居中,父昭子穆,父穆子昭,左昭右穆,依次轉換,以使在祭招、喪葬、繼承和賜爵等禮儀活動中明確區分行輩,嚴防宗族內部的輩分發生紊亂。故<禮記·祭統》:“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事于大廟,則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倫。”《周禮·夏官司馬·司土》:“及賜爵,呼昭穆而進之。”周代設專官區分昭穆,如小史、小宗伯等。小史負有辨昭穆的責任,就是指史官應根據系世來確定王族成員的行輩。《周禮·春宮宗伯·小宗伯》特別強調小宗伯的一項職責是:“辨廟祧眨昭穆,”意即在為某位祖先建立宗廟時,朝廷的典禮官便要事先根據死者行輩標志的昭與穆,來確定其宗廟應建在宗廟群中的昭組還是穆組的位置上。這種以昭穆區分行輩的辦法比較原始,在漢代被以行輩字標志行輩和方式取代。
九族 是先秦時期概括宗親關系的一種說法,以西周為最典型,見于《左傳”桓公六年》:“親其九族”。《尚書·堯典》:“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即睦,平章百姓。”關于九族所包含的親屬范圍,古人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其一認為九族全系父系宗親,即指上至高祖,經曾祖、祖、父、已身、子、孫、曾孫、直至玄孫的九代的合稱;其二,認為九族亦包括異姓有服的親屬,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認為幾族亦包括并姓百服的親屬,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具體分布為:父族四指五族之內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已之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已之女子子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母族三,指母之父姓為一族,母之母姓為一族,母之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妻族二,指妻之父姓為一族,妻之母姓為一族。可見九族是一個較大的親屬團體。后世在概括宗親關系時基本上不用九族的提法。
六親 即六代宗親。古代有宗族親情到第六代為止的民間成規。<禮記·大傳》:“六世親屬竭矣。”《賈誼新書》:“人之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始日父,父有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故曰從父兄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日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備于六,此之謂六親。親之始于一人,世之別離,分為六親。親戚非六則失本末之度,是故六為制而止矣,六親有次不可相諭,相諭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是故先王設為昭穆三廟以禁其亂。”依此,到了第六代,即出了五服,已無親情關系。宋代以后,以族規、義田、家訓等為特征的宗族制度開始興盛,宗族親情被無限延伸,以激發族人的木本水源之思,但仍然注重六親之制,只不過與六親之外的族人可以保持較談的宗族親情。
譜學 自有文字出現,即有早期的人物記錄。由簡單的零散的記錄發展到連貫系統的世系記載,由分衍世系到綜合為后來的整體宗族世系體系,經過幾千年的發展,不斷充實、完善,從而創造了人記錄自己生平世系及血緣關系的專著,這就是譜牒。在這個歷史發展過程中,有以編撰當代姓氏人物世系為題材的籍典,有以人物世系為研究對象而創制的體例和修撰法則,從而研究它的起源、類別、功能、社會作用等,進而“演為專門之學”,這就是譜學。早期的譜學概念,主要著重于譜碟的修編、總匯、法則等方面。晉太元中賈弼撰寫的《姓氏簿狀》,稱其為賈氏譜學,梁王僧孺在賈弼舊本的基礎上,充實增補改撰為《十八州譜》,號為王氏譜學。隋唐時的《衣冠譜》、《開元譜》、《元和姓纂》、《永譜》等也有相當大的影響。尤其唐在全國收集了大量的士族家譜,考其世系,撰編成大型的《氏族志》一百卷、二百九十三姓、計一千六百五十一家,給后人留下了豐富的史料,至今敦煌石室還存有《氏族志》原始寫本殘頁。五代以后,有鄭穛的《通志》著錄譜序六種,另有《氏族典》、《古今姓氏書辯證》等都是有影響的譜學專著,特別須提及的北宋歐陽修與蘇洵在譜學領域所創制的歐蘇二體,為譜牒的修撰提供了至今不改的法則。這些古代譜學成就,為我們留下了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現代譜學,更著重于譜牒所涉及的歷史內容而進行的學術研究與探討,取其有史學價值和人文科學價值的精華部分,并從人口學、社會學、民族學、經濟史、人物傳記、宗族制度、地方史等方面解析歷史,從而服務于現代社會。
譜法 所謂譜法,是按一定的規則制度、體例進行編撰譜牒的方法。這個方法,其要點就是怎樣完整、準確、明了、有序地記載族人世系及其有關事項。從廣義上講,一部完整規范的譜牒,應涵蓋該族歷史、源流世系、人物、事件、業績、遷徒、族規等內容。自宋起,編撰譜牒有兩法,即歐體和蘇體,也稱歐式和蘇式。
支譜 顧名思義,支是主干之外的分支,意屬為同祖之下分衍的眾多后裔,而后又各有其世系的支派。所謂支譜,就非常明確了它的譜牒定位,即局限在該祖之下的一個獨特分支。形成或成為“支譜”的因素往往也是因分衍、擇業、遷徒等原因,游離在原宗地所發展而成的,所以冠以“支譜”,它本身就表明了它屬某宗之下的一個分支。支譜仍屬于族譜范疇。
家乘 家乘,原意為以記載私家之事的文錄。羅大經《鶴林玉露》載:“山谷晚年作日錄,題曰家乘。”家乘屬于家譜的范疇,因此后有少量的家譜也冠用家乘。家乘是從“史乘”襲用而來。雖然冠用家乘的不太多,但對譜碟的稱謂單位則多有使用“乘”,是譜牒定量的又一別稱。譜中有如:“以上大乘,每乘拾八本。”這里所謂的大乘非指佛教“大乘”之意。乘,本為春秋時晉國的史籍名,以后引申到載史之類的書,可稱“史乘”。因此將譜列入史類稱乘,大乘即本族總譜和門譜的合稱,如“每乘拾八本”,即這部完整的譜碟共十八本。
洛陽張氏家譜序
聞之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而收族之道莫先于敘家譜。由是觀之家譜之敘誠非細事也。余家自大清開國以來祖居河南省河南府宜陽縣柴均里中村峪,迄今二百余年矣。人丁既盛、戶口亦繁。有常居茲土者,亦有遷于他鄉者,更有一輩之中行名不一者。不有家譜以志之,造年深日久,誰復知某與某為一宗乎。余曾祖九春公有志于是,將余家宗祖世系載為一譜,俾我后人觀之,誠明如指掌矣。特憐余曾祖中年失目,其中猶有缺而未全者。如可宜公一門之下載有之旺公父子六人,特未詳其出于某公。百恒公兄弟數人原系我祖自西山尋回,僅知其祖名九思,不知其曾祖何名,亦難記載。今姑載于家譜之末,以候其一門之中有能知者再為詳載,此皆家譜中載有其名,明著其為一家者,至石家陵東省公一支相傳亦是一家,但不知自何時分支。余父在文書匣中拾得一紙;內書石家陵張廷某與中村峪張百某是同族弟兄,則其為一家無疑矣,但其中世系,石家陵三祥公,三晉公與我三世祖三芳公等行名則一,輩數不合,亦不知其何故,此又家譜中末載其名亦相傳為一家者。又如老墳碑記刻有希寅公、希科公、九龍公、九榮公、九儒公及精公、臣公、科公、舉公、丑公、車公、保公、課公、官公、住公,家譜均未載其名,亦不知其為某公之子。又希某等公碑記刻有八代孫,則其上亦有七世之祖。余曾祖敘家譜時, 自款公始,則于歆公以上四輩之名亦無所考矣。至小墳碑記刻有明故顯考處士諱張罄妻張氏之墓,亦不知其與歆公相去遠近,此又家譜中末載其名,碑記中刻有其名者,亦不可以不志也。余承余曾祖之志,重敘家譜以貽后人,亦惟詳以傳詳,略亦傳略云爾,豈敢妄有所增減,以獲戾于先人也哉,是為序。
清同治二年二月上旬、八世孫文煥謹識
1、家譜之敘有同宗譜、世系序兩等。余張氏舊家譜排名以昭穆為序。凡一宗之名俱排于一面之中,此同宗譜例也,如此固甚明顯,但名稠紙窄,其中某公配某氏、系某某之女;某公有兒子.俱系某名;某公有兒女,俱適某氏,某公卒葬于某山某熒難以詳載。今以舊家譜為同宗譜,開列于前。更仿宋儒歐陽氏家譜例為世系序,以一字為排,長前次后,各居一幅,開列于后,于某公配某氏,系某某,公子名某某,公女適某某。公卒葬某,具為載出,始覺全備云。
2、世系序考之他氏,有以四世為則者,有以五世為則者。其以四世為則者,未詳何義,其以五世為則者,想取諸五世服盡之義,或以五為生數,取其生生無窮耳。茲以五世為則,將紙界為五格,凡一輩之名俱平載于一格之中,旁以“一世”及“幾世”等字志之。至五世敘完至于六世之名,宜另起一行以接五世之統,然仍以五世之名冠于初格,將六世之名列于二格,以為前后承接之次,至于九世十世以后無不皆然。而于其旁“幾世”等字務為志清,庶不有誤。
3、舊家譜于內族止載某公配某氏,未及詳其生身之處。此于某公配某氏下有知其為某村某人之女者即以系某村某人之女載之。有不知其人,但知其村者,即以系某村之女載之。至不知其人不知其村者,則仍以配某氏載之。
4、宗族中姑姊妹亦系先人所生,不可不載,舊家譜未及載出。茲于某公有幾女,俱適某氏,知者載之,不知者姑缺之。
5、先人墳墓,后人不可不知,舊家諾未及載明。至于某公卒葬于某山某瑩,知者皆為載出。
6、宗族中有養子,雖非先人所生,然既收為義子,亦是先人子孫,不可不載,舊家譜于養子上削去長次等字。下以“養子”二字志之,甚為清晰。仍照舊家譜為例,不敢有誤.
7、宗族中有無子者,或取兄弟之子承嗣,舊家譜末及載明,茲于某公無子,即以“無子”二字志之,或取兄弟之子承嗣,即以取某公兒子承嗣志之。至同宗譜中則于承嗣公雙載其名,一載于“無于”公之下,以接無子公之統;一載于其生身公之下,以明其所自出,但載于無子公之下者,以“承嗣”二字志之;載于其生身公之下者,以“出繼”二字志之,庶不有誤。
8、一宗族中一人兩名者,舊家譜僅裁其行名,未載其應試之名,追年深日久,遂有以兩名疑其為兩人者,至于某公有兩名者,于行名之下,即以“又名某某”志之,庶不有誤,且并于某公字某,知者亦為載出。
9、先人爵職,子孫不可不知,舊家譜未及載出,茲于某公有某職者,于行名之下,即以“某職”載之,庶久而不忘云。
10、先人教育子孫,原以士、農、工、商為正業,其有甘喪名節敗壞門風者,家譜即削其名,雖其子孫,亦不準人家譜,吾宗族中原無此人而以舉此條以為例者,一以示我先人訓教之嚴,一以為我后人萬世之防,凡我宗族人等俱宜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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