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小伙子,你今年命中與財神相沖,必有破財之災啊……”最近小韓找到一算命先生給自己算了一卦,并收取破災費2萬余元,此后小韓覺得沒啥作用,遂認為被騙,于是將算命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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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此案發生在遼寧省瓦房店市,案發時間為2021年2月17日。該案小韓自覺最近時運不濟,似有破財之災,于是就打聽到了一位王半仙,都是說這位王半仙算命準,而且功力深厚。于是小韓就打聽到半仙在人間的住所,懷著虔誠的心去了。
到了半仙在人間的住所后,小韓發現這個半仙歲數不大,也就27、28歲的樣子,半仙自稱王某。小韓心想大家都說好,應該是真的好,于是就將質疑拋到腦后,先是將自己最近一些破財之相說了一通。
半仙今年在人間的歲數是28歲,聽到小韓的描述后,瞇眼掐指一算,對小韓說:“哎呀,小伙子,你今年命中與財神相沖,必有破財之災啊!此后你的財運會一直不好,而且還會走下坡路。
小韓一聽半仙如此說道,再結合最近好像是一直在破財,這算是理論聯系上了實際了。小韓聽得膽戰心驚,就咨詢半仙有無破解之法。半仙沉著臉,瞇著眼思索了片刻,說:破解之法倒是有,需要用燒“金山銀山”和“凈身”方式來提升財運。
小韓一聽有辦法解除,于是通過微信支付給半仙20880元的破災費。半仙做過法事之后,小韓才安心回家,可后來小韓發現,錢花出去了卻沒有什麼實際 的效果,此時懷疑自己被騙,于是在4個月后報警。
(提示:案情在原有的基本上經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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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審判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之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半仙王某進行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
法院審查后認為:
1、公安機關扣押的毛筆、算命紙以及相關言詞證據、轉賬記錄等均證明有金錢的交易;
2、犯罪嫌疑人王某有虛構小韓財運不濟的事實,并且目的是為了騙取小韓的財物;
3、小韓被王某騙取20880元系數額較大;
4、王某已退賠了小韓的損失,并獲得諒解;
最終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算命行為是否都是詐騙?當下的算命、測字等都源于我國古代的占卜之術,追根求源,其理論來源于《周易》。占卜、算命、測字等行當在我國古代就已然存在,像古代帝王統治下就設有欽天監這樣的官職,所以我國有少部分民眾相信算命一行其實也是有歷史淵源的。
隨著時代發展,社會的文明程度也越來越高,算命這一行當的生存空間也越來越小,至于算命行為是否都是詐騙,個人覺得應該嚴格依據法律的構成要件來看。看一個行為是否是敲詐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這種行為分為二種,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他說“小韓財運不好,會走下坡路”,這便屬于一種虛構事實;2、行為所做、所說的欺詐行為讓他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例如小韓在聽到王某的虛構說辭后信以為真,認為真的需要燒“金山銀山”和“凈身”來提升自己的財運;3、受害者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財產處分;例如小韓信以為真,認為王某真的能替他破災,于是支付了20880元的“破災費”,這種財產的處分當然是不利于小韓的;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如王某獲得了小韓的20880元。其實算命行為也算是一種服務性的行為,例如有家長花個幾百塊錢,去找算命先生定個結婚好日子;例如有個體戶花幾百塊錢,去找算命的人定個開業大吉的好日子等,在這些行為當中,算命先生所講或許沒有依據,是虛構的,但是家長、個體戶等在心理上獲得了一些安慰,這當然不能算作是詐騙行為。
但是如果那些算命先生所做符合上述詐騙的四要件,刻意夸大虛構的事實,引起了受害人或喜或悲的心態并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最終在此錯誤認識之下,給了算命先生錢,而錢數額也較大,那只要受害人報警的話,算命先生當然是構成詐騙罪的。
即使數額較小,也構成治安違法,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后,在此也建議大家不要相信迷信,防止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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