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蘇州男子張某利用各省間婚姻登記系統沒有聯網的漏洞,分別和三個女人結婚生子,并把她們安置在一公里內的三個小區中,坐擁“三個家庭”的張某因涉嫌觸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訴。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問題錯綜復雜,在司法實踐中,哪些行為可認定為重婚?
1 三種行為可構成重婚據人民日報調查顯示,自2003年起離婚率連續15年上升,累計增長近7倍,其中出軌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婚內出軌不僅為道德所譴責,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雖然出軌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對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也未明確規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對婚內出軌的負面評價體現在后續的因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爭奪等方面,情形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軌只違反道德不犯法”的錯誤觀念。那麼,什麼情況下的出軌可能構成重婚罪呢?
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動用刑罰手段打擊重婚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此規定,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三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第一種重婚行為較為明顯,但第二種類型因較難把握更值得關注,尤其是要理解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條除了“禁止重婚”,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刑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屬于一般出軌同居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釋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據此,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姘居,既不屬于重婚,也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系相待,也不屬于事實上的重婚。
2 重婚無效但有一例外婚姻法第10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意指無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時即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前文張某的后兩段婚姻都應屬于重婚,且自始無效,他與后兩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則屬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種情況下,重婚無效可以被阻卻。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導致無效婚姻的無效條件消失后,使原本的無效婚姻被阻止,無效婚姻變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與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記結婚,2005年該男又與乙女在上海登記結婚,從此時起,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屬于重婚,后該男與甲女于2010年離婚,此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已終止。若有利害關系人在該男與甲女離婚后起訴至法院申請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無效,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可不予支持。因為前婚已經終止,導致后婚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后婚轉為有效,且一般認為后婚效力應從前婚終止時起算比較合適。
那麼,重婚既然是犯罪行為,怎麼又變成了有效婚姻呢?這又是否意味著重婚符合以上阻卻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銜接問題。刑法為犯罪行為設置了追訴時效,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五年后不再追訴。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兩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為結束五年后將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此處的重婚行為結束,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后婚的離婚手續或以夫妻名義的同居生活已經結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間內或重婚結束后五年內案發,一旦坐實將被追究刑責,如果因重婚同時產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 遭遇重婚須注意證據收集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當證據不足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鑒于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為經濟上依賴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脅恐嚇、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知情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
刑事訴訟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的收集對于犯罪的證明至關重要。重婚罪自訴的舉證責任要由自訴人承擔,即便因證據不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其偵查,對于重婚罪來說沒有人能比受害人對證據的接觸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發現對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防對方后期毀滅證據。
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能夠確定第三者的身份,諸如姓名、樣貌、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夠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可以通過調取雙方聊天記錄對彼此的稱呼、取得二者共同買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載有二者親密行為的錄音錄像、走訪二者同居住所的鄰居獲取證言等,同時盡量爭取多個證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認重婚的證據務必小心留存,包括語音、錄像、文字聊天記錄,如有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書面材料盡量簽字或捺手印,有較強的證明力。另外,以下證據對重婚有重要證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調取,需要通過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調取或申請法院調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手續材料;載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證明文件。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延伸閱讀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有重婚行為同樣受法規制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深入,跨國婚姻也逐漸增多,不過因成長經歷沒有交集、接觸時間短、對對方背景不甚了解等因素,跨國婚姻中存在不少騙婚現象。那麼,外國人是否有可能因跨國婚姻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重婚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有重婚行為,侵犯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不管其是在國外結婚后又在國內與中國人結婚、還是與中國人在國內結婚后又去國外結婚、或是結婚后又與他人在國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我國刑法重婚罪構成要件的,均納入我國刑法規制范圍。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劉津寧
流程編輯:洪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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