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闞純裕):一則地鐵安保人員拖拽女乘客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顯示,一名女子在地鐵上與一名男子發生口角,男子對站在女子身邊的安保人員喊道:“把她抓起來!”該女子則稱:“快點加我微信,給我賠。”隨后安保人員強制將該女子拖拽出車廂。在車廂之外的畫面中,女子已衣裝凌亂,身體大面積裸露,個人物品散落在地上。女子站起來沖回車廂,并稱:“我的市民卡和身份證都在里面。”同時要求調取監控。
8月31日中午,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發布情況說明稱,8月30日下午,一女性乘客在3號線行駛的車廂內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其間,其不停辱罵身邊乘客并產生肢體沖突,嚴重影響乘車秩序。下午5時45分,在車輛抵達大雁塔站后,站內工作人員和熱心乘客對其勸阻并試圖將她帶離車廂。其間因該乘客反應激烈,拒不下車,為確保地鐵行車安全,車站工作人員及時報警協助處置。隨后該乘客在安保人員的陪同下,抵達目的地后自行離開,未對后續車廂內乘車秩序造成較大影響。
央視網記者注意到,網絡招聘平臺上有多條地鐵巡檢員、安檢員的招聘信息,待遇為4000—5500元不等,均包吃包住,不限經驗,除身高外沒有其他硬性要求。
圍繞此次事件,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鹿靜律師、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欒金光律師對網友聚焦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釋疑。
焦點一:作為外包人員,地鐵巡檢員有執法權嗎?
鹿靜:強制帶離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我國的法律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是具備資格的人員且嚴格遵守程序才可以實施,地鐵巡檢員不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執法權的執法人員,他無權強制帶離乘客。
欒金光:外包人員是軌道交通管理機構通過合同方式雇傭的單位,其執法權要看交通管理機構具體的授權內容是否包括,但如果存在濫用執法權問題,應當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承擔責任。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并無法律授權的行政強制權,因此并無強制帶離乘客的權力。
焦點二:地鐵巡檢員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鹿靜:因為在公共場合對女乘客進行了一些不當的行為,要看當時該女子是否受到了一些傷害,比如身體上的傷害,包括形象上在公共場合的暴露,有可能涉嫌民事侵權,比如侵犯名譽權。是否構成強制猥褻,要看涉事女子當時的狀態,而且要看保安的主觀意圖,他是有意還是無意。
欒金光:最終還是要看對這個行為的定性,到底是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如果是行政行為,它是違法的,如果是民事行為,就是侵權行為。但身體裸露、衣服被扯掉,不管是從行政法來講,還是從民事法律上來講,造成這樣的后果都是不當的。
焦點三:地鐵方面對乘客有處置權嗎?
鹿靜:根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這個是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里面明確了對于妨礙他人乘車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城市交通管理機構可以實施罰款的處罰措施,因此這個地鐵管理的相關方面僅能夠在這個法律法規的規定下采取罰款的處罰措施,對于其他的行政處罰措施,他們沒有權力來進行。如果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應的行為,或者是涉嫌犯罪的,都應當交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地鐵方面沒有相應的執法權。
欒金光:從《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文本看,運營單位僅有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的權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屬于公安機關,沒有有權機關授權運營單位是無權行使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之外的權力的。
《西安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七十條
焦點四:本次事件,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鹿靜:因為安保人員的職責之一就是維護地鐵的安全秩序,所以對于乘客嚴重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第一時間應當及時報警,另外要及時疏散周圍的乘客,確保乘客的安全。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自我保衛措施,但是不宜采取過激的一些措施。第二,應當勸阻涉事乘客,穩定他的情緒。第三,如果是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攝像,以固定證據,最終在警察到達之后將鬧事乘客交由警察處理。在整個處理過程當中應當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尤其是對于女乘客來講,更應注重她的形象以及隱私方面。
欒金光:安全員首先是維持秩序,防范或者阻止暴力行為,維護軌道交通及車內安全,但拖拽是不合適也是違法的。如果遇到暴力、違法行為,其實普通群眾都有權阻止,并扭送到公安機關。因事情全部經過有待查證,本事件的情況,安全員發現沖突后及時制止,如有肢體沖突可先控制住行為人,然后報警處理。
鹿靜:這次地鐵事件當中,根據現有的信息來看,女乘客的行為沒有夠得上犯罪,所以不能夠按照刑事犯罪當中的扭送來進行這種強制的措施。
本文來自:解夢佬,原地址:https://www.jiemenglao.com/suanming/357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