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古代笑話,講得是屁股死后見到閻王哭訴:“我長在人身上是最安分守己的。但是無論是手打了人、腳踢了人、口罵了人還是那個玩意反了奸邪的罪,被捉去見官后都是先打我。這是為什麼啊?”閻王答道:“任何人的五官四肢都有自己的專司的使命。目的使命是看,鼻的使命是聞,耳的使命是聽,嘴的使命是說,手的使命是拿取東西,腿的使命是行動奔走。各自有各自的義務。只有你沒有任何用處,長在人身上終日安穩度日,不打你打誰?還敢來問我?”
由此可見打屁股在我國古代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是大家耳熟能詳、眾所周知的一種刑罰。
杖刑的來源和發展中國打屁股的刑罰是杖刑。杖刑,顧名思義,就是用木棍抽打的一種刑罰。至少從周朝起就有杖刑的雛形。《周易-困-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歲不覿”,就是屁股被用木棍鞭撻;《易-姤-九三》:“臀無膚,其行趑趄”,就是屁股被打得沒有好地方了,連走路都踉踉蹌蹌了;另外《論語》中也有:“小杖受,大杖走”的記載。可見這一階段的杖刑主要是以家法形式出現并使用。
以國家法律法規的形式出現的杖刑最早出現在漢朝。漢景帝時頒布的《定箠令》,詳細規定了行刑時工具的質地材料和尺寸大小,格外強調了要打在屁股上。漢末曹操曾設“五色大棒”以示眾,宦官蹇碩的叔叔就曾因為違反夜禁而被曹操用杖刑鞭打。
到了西晉,《鞭仗令》彌補了我國杖刑只能打屁股不能打其他部位的空白,背部和腿部都成為了可以施刑的部位;南北朝時梁武帝又對杖刑的進行了深一步的分類,分為了“大杖、法杖、小杖”三種類型;隋文帝時廢除了鞭刑,建立了我國古代的五種基本刑:笞、杖、徒、流、死。從此杖刑成為基本的刑罰形式。也因為它普遍適用于刑訊逼供,兼具使用方便、刑具可就地取材、刑罰程度深淺易于掌握、弄虛作假手段易學等特點成為我國古代使用范圍最廣泛、使用頻率最頻繁的刑罰。
杖刑重新歸于打屁股宋太祖趙匡胤行伍出身,常年在刀槍劍戟之中廝殺來往,難免受些金創之苦,于是對于醫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在他登基稱帝之后依然刻苦專研,發現人體背部和小腿的經絡和穴位很多且都是要害穴位,稍不留神就會留下殘疾甚至致死;而屁股上面穴位較少且都是無關緊要的穴位,用刑后除了疼痛基本不會留下什麼后遺癥。
于是創立了《折杖法》,將杖刑細分并代替重刑,特別將其中的“脊杖”和“臀杖”細分,不再隨意施刑,而是有根據的選擇打后背還是打屁股。遼、金兩國也都有相關的法律,普遍是集中在打屁股上。在打屁股這一點上,宋、遼、金這三個掐了三百年的國家達成了基本一致。
元朝時的杖刑在吸取了宋、遼、金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又吸收糅合了大食等外來的影響,進一步規定了各種犯罪行為的杖刑數目,并嚴格確立了除了訊刑外一律只能打屁股的原則。至此杖刑打屁股的概念在元明清徹底確立了起來。
打屁股的正式流行元朝雖然正式在法律上確立了打屁股的地位,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執法者更傾向于使用其他刑罰手段:“殺”。所以元朝的杖刑并沒有對普通群眾造成深刻的印象。杖刑打屁股的真正流行是在明朝。
明朝自明太祖朱元璋起,便確立了一整套適用于杖刑的實施方法,不僅僅用于打百姓的屁股,也要打官員的屁股。朱元璋痛恨腐敗,教育大臣和將領時大多是隨手拿起東西就開始打。戰爭時期使用馬鞭,最著名的就是鞭打侄子“朱正文”。建國后便是使用大杖。后來設立“錦衣衛”,專門制定了由“錦衣衛”執行的“廷杖”制度。
廷杖是明朝極具特色的一種刑罰,主要實施手段是在滿朝文武的面前打犯人的屁股,這里的犯人大多數是官員。一直到明成化帝時都是讓犯人穿著褲子打屁股,很多官員在衣物內塞入棉花等物品來抵擋。從明武宗正德皇帝起,由劉瑾為首的“八虎”太監集團開啟了“脫了褲子打屁股”的新手段,并流傳民間。從此打屁股都要脫掉褲子再打。
明朝的廷杖后期發展出一整套運用手段和“潛規則”。傳令時會說“打”、“著實打”和“用心打”三種不同的命令。說“打”就是意思意思行了,通常打完就是留點淤青,不會有什麼后遺癥;說“著實打”就是下手會重,致傷致殘全憑天意了;要是說的“用心打”,基本就要準備棺材了。再后來更是發展出肢體語言:傳令的太監雙腳為外八字,行刑人就知道這是要手下留情的;內八字,行刑人就會往死里打了。廷杖的行刑人都是苦練技術,據說手段高明的行刑人能做到在石頭上鋪一張紙,一頓板子下來紙完好無損而石頭被打的粉碎。
嘉靖皇帝在“大議禮”事件中廷杖百官,被打死的有十七人;萬歷更是喜歡杖打官員。明朝的皇帝之所以喜歡對官員使用杖刑,是因為這種刑罰可以在肉體和精神雙方面對人造成多層次的打擊。接受杖刑不僅僅是要被打屁股,還要在大庭廣眾之下被脫去褲子,這種羞辱可以說是比被肉體上的折磨更難以忍受的,正所謂“公卿之辱,前所未有”。而許多大明官員卻也以受過廷杖為榮,通常被廷杖過的官員都被看做正直忠良的臣子。
相比較,杖刑因為對官員使用的廷杖而聞名、流行,但是當它使用在懲治百姓時就不那麼受歡迎了。明清時杖刑不僅只被作為懲奸除惡的手段,在刑訊逼供、橫征暴斂時也經常被濫用。《亂離見聞錄》記載康熙年間江南許多縣令催繳錢糧時就經常動用杖刑,打死數百人的事件時有發生。
對于許多小吏們來說杖刑更是他們生財的手段。《獄中雜記》記載,三個同樣杖刑的犯人,賄賂三十兩白銀的被打斷了骨頭,六十兩的打傷了皮肉,一百八十兩的僅僅一天就痊愈了。晚清時杖刑更被用到了行政手段之中,漢陽鐵廠的工人上班遲到會被責打二十大板。
清朝被推翻之后,杖刑隨著其他封建王朝刑罰一起被送出了歷史舞臺,中國開始建立起現代法律體系。今天的打屁股只能是家長懲罰子女的“家法”手段了,再也不會是國家法律的刑罰手段。
參考文獻:
《亂離見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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