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有沒有生命的東西,都會引起我們的痛苦、快樂、憎恨和感激之情。當有一個小石頭弄疼了我們,我們就會踢走它;如果它弄疼了小狗,小狗便會對它亂吼亂叫。
當我們平靜下來以后,對這種態度與情感做一個更正的話,我們就會很快清楚:對一個沒有生命的東西去宣泄我們的情感,這種做法是不理智的。但是,我們在生活當中便常常會具有這種情感。(對無生命的東西,當它給我們帶來的傷害痛苦時,我們就會拿它出氣;當它給我們帶來歡樂喜悅時,我們就會對它心存感激。)如果有一種東西,它給我們的朋友造成死亡,那麼我們恨不得將它銷毀砸碎。我們的這種舉動,便會得到其他人的理解。當一個海員依靠某塊木板從失事的船中獲救的時候,我們希望這位海員能夠對這塊木板心存感激,好好珍惜這塊木板。就像我們日積月累使用的鋼筆、拐杖,我們從心里會好好珍愛它的;也好像是我們對遙遠傳說中的森林仙女和土地守護神,懷有一種敬畏之情。
對那些無生命的東西去宣泄我們的感情,是不符合邏輯的。所以,真正合乎邏輯的宣泄是,對有生命事物的感知。因為,這種有生命的事物能給我們帶來痛苦、快樂。也只有這種事物,才能將我們的憎恨、快樂之情表達出來。因為,對于無生命的事物,它們是不能接受我們的報復、感激之情。所以,動物和人往往更適合我們去憎恨或感激。如果狗咬傷了你,牛頂傷了你,那麼你就會懲罰它們。從某一個角度來看,你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但對于那些曾幫助過我們的動物,我們應該給予它們尊敬和感激。《土耳其偵探》中有一個故事能很好地說明這個問題,有一匹馬曾經橫渡海峽將一個官員馱了回來,可是這個官員卻把這匹馬殺了。我們當然無法理解和贊同這個官員的舉動,因為這匹馬應該受到感激、尊敬和關愛。
雖然動物能感受到那些情感,但仍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當我們向一個人表達感激之情時,不但希望他能快樂,而且還希望他感到欣慰(因為我們要讓他覺得,他的付出是會有所回報的)。另外一種現象是:當我們去報復那些仇人時,不但要讓他得到應有的懲罰,更重要的是,要讓他明白:不能這樣傷害別人。
我們很樂意別人對我們刮目相看,也很樂意去聽那些對我們自己有很好的評價。所以,我們最想讓自己和自己的恩人心有靈犀,也希望對他們所做的行為有一個滿意的肯定。但是,那種為了獲得更多感謝的施恩者,常常會被慷慨大方,樂于施善的人所輕視。這就是,通常被人們所認為的行為者的動機。當我們對那些施恩者不會產生尊敬、感激之情時,那就說明了那些施善者的目的、動機是不正確的。
同樣的,如果那些妄自菲薄的人傷害了我們,給我們帶來不幸與痛苦,我們常常會憎恨、厭惡他們,并希望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就出現了復仇。復仇的目的其實是:讓那些實施痛苦的人意識到,他不應該這樣做,從而讓他確定一個正確的態度(但是,如果復仇沒有成功,那我們便會感到失望和遺憾)。有一種情況是需要注意的:與我們勢不兩立的敵人,如果他們沒有傷害到我們,也沒有給我們帶來痛苦和不幸,那麼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就很容易去理解他們,更不會感到憤怒了。
所以,一個合理、正確的感激、仇恨對象往往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它能夠激起我們的快樂或痛苦;其次,它必須具有生命;最后,它必須存在于人們意識里,即會受到他人的肯定和否認。第一個條件能夠讓任何事物都具有那些感情,第二個條件是滿足于那些情感,第三個條件是能夠讓我們產生更多的感情。所以,要想激起別人感激或憤怒的情感,唯一的方法是:以各種方式給別人帶來痛苦或快樂。一個人,如果他具有慷慨仗義或橫征暴斂的意圖、目的,他卻沒有達到他所希望的目的時,那麼我們就無法對他的行為給予肯定或否定。
總之,當我們的內心充滿了善良仁愛、寬容大度,那麼就會造成好的結果,從而得到別人的肯定、贊賞,隨之便形成了優點;相反,當我們的內心充滿了邪惡、自私,那麼就會造成不好的后果,從而得到別人的否定、憎恨,隨之便形成了弱點(即人們通常所成的缺點)。正因為行為掌握在命運之中,所以命運才會影響人類對優點、缺點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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