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謝謝您用“救”,其實我做的就是讓法庭兼聽則明,不枉不縱;
2.律師,特別刑事律師更講良知、法律的良知,我們希望法律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但前提是法庭確定他是“壞人”即犯罪,在法庭沒有最終確定之前都是叫“犯罪嫌疑”,這是其一;其二,壞人也是人,也有罰當其罪的權利。什麼意思,就是按法律規定,他就該判十五年,你不能判他無期;
3.這就是辯護、辯護律師的作用,讓不該死的人不死,就是法律的良知、社會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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