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文達
《易經》是我國最古老的經典之一,是中國古代偉大而神秘的一部奇書,自古以來人們就對它推崇備至。它仰觀天文、俯察地理、中通萬物之情,探索人生大道理、大法則,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哲學體系,蘊含著人類社會生活的變化規律。《易經》在闡述宇宙事物間矛盾與發展的同時,也提出了諸多法律思想,并對后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訟卦的慎訟、無訟思想
《易經》中專門有一卦是講訴訟的問題,卦名為訟卦。訴訟緣何而來,《易經·序卦傳》中講道:“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飲食”為什麼“必有訟”呢?這里的“飲食”不僅指酒飯而言,而是引申為物質的需要。人類不斷通過生產勞動和技術的進步來滿足自身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當這種需求不能被充分滿足或發生沖突時,訴訟便產生了。《易經》中對待訴訟的態度又是如何呢?訟卦的卦辭中講道:“訟,終兇。”《易經》認為訴訟是件兩敗俱傷的事情,應當盡量避免。
訟卦的卦義不是鼓勵人們爭訟,更不是教人們如何取得訴訟的勝利。從訟卦六爻的爻辭來看,作為一個忠誠的人,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也應保持內心平靜,盡量不去訴訟;如果迫不得已非要訴訟時,也要保持冷靜,不可采取過激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最終獲得吉祥;如果堅持把官司徹底打到底,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最終無論勝訴還是敗訴,都是兇險的。
《易經》不提倡訴訟,而且在訴訟過程中也建議采取退讓的態度,而爭訟又不可避免,那麼人與人之間發生矛盾沖突該如何解決?訟卦的《象傳》曰:“訟,君子以作事謀始。”有德行的人在處理事情的開始就應當慎重,思考籌劃以防止訴訟的發生,這種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訴訟的產生。因此,“無訟”為最理想的境界,即使訴訟出現,經過調解而平息訴訟也不錯,不聽勸解把訴訟進行到底最不吉利。孔子曾經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句話應該說是對《易經》慎訟、無訟思想的最準確解釋。自《易經》提出“無訟”思想以來,重和睦、反訴訟、主調解、重預防、重教育、輕懲治,這一禮制特征作為一種基本原則,逐漸滲入司法實踐中。表現在具體案件中,就是能用情理解決的,就不用法律手段解決,不到萬不得已時,決不訴諸法律解決沖突;即使訴諸法律,也要盡量用非法律的手段解決。時至今日,“無訟”的觀念對人們的影響仍十分巨大。
噬嗑卦的罪責刑相適應的思想
噬嗑卦講述的是國家如何利用刑獄來強化統治、懲治犯罪的問題。噬嗑卦的《卦辭》曰:“噬嗑,亨,利用獄。”噬為咬,嗑為合,上下顎合攏則可咬碎東西,象征著可以鏟除一切障礙物。噬嗑卦以口中咬合食物作為比喻,闡明了適用刑罰的必要性。如果社會出現了犯罪行為,就必須用刑罰鏟除那些不良分子,并且刑獄不可以缺失,要利用刑獄來維護社會的秩序。
噬嗑卦的《象傳》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統治者要做到“明罰”,就是事先將犯什麼科,定什麼罪,施以何種刑罰作為法律規定下來,當有人違犯法律,便有定例可循,以避免執法者的隨意性。“敕法”即向大眾公布法律,令民眾心中明確何為犯罪,使之有所畏懼,盡可能不犯法受刑。統治者在施行刑罰時必須慎重,只有準確地適用刑罰,定罪和處罰均依照法律執行,司法才能公正。
噬嗑卦六爻的爻辭專門講用刑的問題,根據犯人罪行的輕重,對其用刑應該分別對待,從“屨校滅趾”、“噬膚滅鼻”到“何校滅耳”,分別對應了枷刑、黥刑、劓刑直至重枷殺頭的刑罰措施,體現了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的法律思想。到了近代,該思想逐步發展為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一個人所犯罪與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接受的刑事處罰應當相適應,法院也應當做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
中孚卦和解卦的少殺、慎殺思想
《易經》中還體現了慎刑的思想。中孚卦的《象傳》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中孚為卦名,象征著誠信,澤比喻為老百姓,而風喻為德教,所以“澤上有風”意為統治者要施德教于民。為此,《易經》強調必須先施行德教,刑罰宜輕,如果教化無效,然后再殺之未晚。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即事先不進行教育,犯了錯就殺頭,這叫暴虐。
中孚卦應用到刑法上,告誡統治者應謹慎審理刑獄,不要急于判處死刑。司法官員在判決之前應進行充分的推敲討論,把案件中的一切可疑之處及定罪不充分的東西都查出來;判決死刑之后,從緩執行,盡可能地在案件中找出可以免死的因素,以盡量減少冤獄和死刑,司法官員想為死刑犯尋求生路卻無能為力,那麼,死者和司法官員就都沒有遺憾了,這其實也體現了中孚卦的慎刑思想。
解卦的《象傳》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君子從解卦的雷雨之象悟出一個道理,天地尚有解散而雷鳴雨落的時候,所以對有的過失犯罪應免于處罰,對一些罪犯應從輕發落。《周禮》專設赦宥之法,有所謂三赦三宥然后用刑之說。明刑慎罰的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貫穿了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始終。
豫卦和豐卦的時令用刑思想
豫卦的《彖傳》曰:“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圣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豐卦的《象傳》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自然界的日月星辰、晝夜交替、四時更替,都是按照一定的順序先后出現的,這才保證了自然界的正常運轉。人類社會是自然界的產物,法律的實施也要依此而行。《易經》把自然界出現的某些現象與刑罰聯系在一起,認為它與司法活動密切相關。
中國自古以來有一個很特別的傳統,處決罪犯要在秋后。因為自然界的規律是春生夏長、秋滅冬藏,皇帝登基或改元一般選在春夏之季,并仿效上天的好生之德,大赦天下。古人認為春夏為萬物滋生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因此,人的行為也應順于四時,與天道相應,所以刑殺只能在秋冬時進行,可見秋冬行刑的制度在《易經》中已經有了雛形。到了漢代,董仲舒從“天人感應”的思想出發確立了“賞以春夏,刑以秋冬”的刑罰時令制度。到了隋朝,隋文帝有一次在盛夏六月殺人,大理寺少卿進行勸諫,但隋文帝執意不聽,當時就有人感嘆,恐怕隋朝的國祚不久了。唐宋時法律明確規定“立春后不決死刑”,“秋冬行刑”這一制度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襲了下來,直到清末修律時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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