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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命的說有大孝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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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于后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夫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孟子集注》載:“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養,養之至也。”此外,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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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曰孝有三

明朝的行孝激勵制度行孝激勵制度的開創與具體措施

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朱元璋就標榜“以孝治天下”,終明一世,這都是明朝的基本國策。而明朝行孝激勵制度的制定除這一原因外,還受前代宋元、儒家思想的深入發展、形成良好的社會風俗以及減少社會不孝行為等綜合影響。行孝激勵制度除了對孝子免除賦稅、刊刻孝行、加大宣傳等,還對杰出孝子給予旌表、授予官職、奉敕纂孝道書籍、免除一定責罰、給予物質獎勵等舉措。

歸結起來,就是樹立模范代表,給予獎賞,免除刑罰。因此,在行孝激勵制度的大力推行下,明朝孝子具有很大的廣泛性。一是地域上的廣泛性,表現在兩直十三布政司中均有明廷旌表孝行的記載;二是身份和地位的廣泛性,如科舉士子中就涌現出大量的杰出孝子,從小到地方府州縣學的生員,大到高中進士的官吏,均有孝行記載。同時,明朝孝子孝行的表現形式多樣,出現了許多特別的孝行。

行孝激勵制度的具體事例

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旌表孝子李英之門,英邳州人,年十五喪父,家貧力作,養其母劉氏,冬寒必溫衾席,母常病疽,英為吮之,數日而愈,母又病滯下,英取糞嘗之,味甜,心切驚悸。事聞,詔旌表之”。孝子李英為了養母早日康復,親自嘗糞、吸濃,其孝行被詔授旌表,為世人所銘記。相同的事例還見于明朝宗、明英宗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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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孝激勵制度的具體措施

如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太上皇帝居南宮,旌表孝子顧佛僧。佛僧,浙江龍泉縣民,父喪廬墓,繼母生惡瘡,吮其膿以愈”。又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旌表孝子龐景華。景華,應天府上元縣人,蚤喪父事母孝。母久病痢,景華嘗糞味甘,哀號,吁天乞以身代母,疾遂瘳。鄰弗戒于火,景華抱母號呼,所居左右前后俱灼燼,無余獨母臥室三間無恙,人咸以誠孝所感,旌其門曰:‘孝行’”。

明朝還有舍身救親孝行的記載。如萬歷元年(公元1573年),“旌表孝子劉靜。靜,江西萬安縣生員,幼孤家貧,事母孝,遇賊欲殺其母,懇求身代,賊橫槊剌之母。釋靜死,尸七日不變,后其母享年八十。額其門曰:‘孝行’”。賊人想要殺劉靜的母親,劉靜以身代母死,受到了明廷的旌表。

又“陳潮,永安千戶陳燦第三子,嘉靖三十六年流寇入境,燦督兵往剿,潮從行,忽賊奄至,燦被創覆地,潮以身被之,血流被體,佯死,竟負父以免”。面對險境,陳潮不顧自身的安危,最終使得父子平安,也算是上天對孝子的眷顧。這些記載都證明了明朝行孝激勵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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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表孝子劉靜

明朝行孝激勵制度的弊端

這一制度在開始制定、所規定的具體內容以及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弊端。因為明朝行孝激勵制度的性質,更多的只是為了維護朝政的穩定,維護明廷自身的統治秩序。其激勵制度的本質,不完全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和弘揚孝行,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制度的走向。

針對的目標人群不明確

按理說,明廷實施行孝激勵制度,不是針對某個人或某個群體,而應該是在整個社會貫徹和實施,激勵全社會崇善向善。《孝經》明確對不同階層的孝行表現進行了分類,即把孝分為“天子之孝、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士之孝、庶民之孝”五類。每種階層所對應的孝行和責任都有著明顯區別。

具體說來,天子之孝的標準最高,具有愛護教育好百姓,讓天下百姓過上幸福生活的責任。諸侯之孝的標準盡管低于天子,但也應當承擔修煉品行并履行管理好封國的職責,要“保其社稷,和其百姓”。因此,在履行其職責之時,要小心謹慎,時刻提醒自己,以免出現失誤。同樣,大夫之孝的標準又低于諸侯之孝:遵守法紀,沒有言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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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經》對不同階層的孝行分類

同樣,士孝的標準,又與大夫有別,但也強調了事父之孝與事君的相通性。而庶人之孝則強調了努力耕作、謹身節用以贍養父母的責任。但我們在明朝行孝激勵制度中并沒有看到類似明確的區分,整個制度的實施對象、實施群體都很模糊,并沒有具體的目標人群。因此,這一方面也存在著弊端。

制定的具體標準不明確

既然是激勵孝道,除了應該對實施群體明確規定外,還應該對所要達到的客觀效果進行具體規定,即受激勵的群體最終應該達到一個什麼樣的層次,但在這一制度中,均沒有提及。對于明朝行孝激勵制度而言,制度實施的最終目標是什麼,是激勵哪種層次的孝行。

這對于一個制度的制定目的而言,應是首要和必備的,但奇怪的是,這一制度中均沒有涉及。我們僅能看到《明史》記載中,對守墓三年的行為進行旌表、對累世同居的行為進行旌表、對侍親孝順的行為進行旌表……但這些評判并沒有一個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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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中對具體孝行的旌表

行孝激勵的具體舉措不完善

明廷對廬墓三年、侍親孝順、累世同居、為親祈禱等行為都予以一定的獎勵,以示對其孝行的鼓勵。但孝子孝行除這些看得見的表現外,還有很多孝行。比如對父母的敬養,一般人很難做到,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孝行的最重要內容,因為《孝經·紀孝行章》云:“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后能事親”。

因此,敬養是敬慕、尊敬、敬仰、仰慕、敬畏等義與奉養、供養、尊養、鞠養等義的集合,表達了一種虔誠的倫理道德思想。再比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對于生活中多子多孫的家庭,也應該采取具體舉措予以鼓勵,古時候有多子多福的說法,在古人看來,多子多孫也是孝行的重要表現。但顯然,明廷的行孝激勵制度中,并未見相關舉措。

行孝激勵的具體內容有失偏頗

《孝經·開宗明義章》云:“夫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意思是說孝從侍奉雙親開始,其次是侍奉君王,做好自己分內的工作,為這個社會做貢獻,最后達到修身立事實現自己的遠大志向。在古代,光宗耀祖被認為是最大的孝行,因其不僅可以改變自身和整個家族的社會地位,而且可以光耀宗楣于天下。而自從實行科舉取士起,金榜題名是光宗耀祖的最優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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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梓在《儒林外史》中所寫

正如吳敬梓在《儒林外史》中所寫的那樣:“人生世上,除了這事,就沒有第二件可以出頭。不要說算命、拆字是下等,就是教館、作幕,都不是個了居。只要有本事進了學,中了舉人、進士,即刻就榮宗耀祖”。明朝科舉張榜后,有關機構會將該科的主要信息篆刻并頒布天下,如鄉試發榜以后則會有《鄉試錄》,會試發榜以后會有《會試錄》,進士發榜以后則有《登科錄》。

這些都是士子光耀宗楣的重要憑證。在進士中式以后,朝廷還會在國子監刊刻進士題名碑,使這些中式士子流傳后世,但對于人數更多的廣大鄉試舉人群體,則沒有相關舉措。對于平民來說,鄉試中式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自己和家族的命運,不僅外表有顯著的變化,而且地位比普通人高出一等,享有了一定的政治和經濟上的權利。

在政治上他們取得了一定的身份,見了知縣不必下跪,官府也不能隨便對他們用刑,一般人見了秀才要稱老爺。但明廷并沒有明文規定,對那些中式舉人刊刻留碑,這就使舉人群體和進士群體之間有了很大的差別。毋庸置疑,進士群體比舉人群體有著更為光輝的未來,但舉人群體的人數更多,覆蓋面更廣,影響力和示范作用更大。由此可見,明廷在行孝激勵制度中忽視了舉人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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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旌表孝行的程序

對孝子孝行的旌表程序相當復雜

明朝旌表孝行的程序是:一申報、二覆實、三批準、四執行,最終還需要得到皇帝的認可。在交通不發達的古代,這一程序實施起來需要很長時間,尤其是皇帝最終審批這一環節實行起來耗時。眾所周知,明朝有些皇帝較為懶散,尤其是嘉靖皇帝、萬歷皇帝,更是其代表。同時皇帝每日需要批閱諸多奏折、處理繁多政務,旌表孝行對他們來說不是急迫的事,延后處理是常事。因此,孝行旌表程序缺乏靈活性。

明朝行孝制度帶來的負面影響

明廷在對孝子孝行給予旌表的案例中,有大量的割股救親等孝行,這就使“孝”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走向極端,不利于當時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明朝從朱元璋時期開始就對割骨救親的孝行進行旌表。如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徐州民王僧兒,事母孫氏孝謹,母病醫弗愈,僧兒割肝和湯以進,母食之而愈,命表其門曰:‘孝行之門’”。

又如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北平府昌平縣民劉驢兒、松江府上海縣民沉德,皆割肝療父疾;濟南府長山縣民王德兒、應天府上元縣民姚金土,皆割肝療母疾。命旌表其門曰:‘孝行之門’”。這些行為實則不應該被明廷所鼓勵,朱元璋及后世朝廷雖然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危害,甚至屢次頒布詔令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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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

如宣德元年(公元1426年),“行在禮部奏:錦衣衛緫旗衡整女,母病,篤刲肝煮液,飲之而痊,宜旌表。上曰:‘為孝之道,孔子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剖腹割肝,此豈是孝?若至殺身,其罪尤大。況太祖皇帝已有禁令,今若旌表,使愚人傚之,豈不大壞風俗,女子無知,不必加罪,所請亦不允’”。

又如正統元年(1436年),“福建致仕都指揮僉事胡雄奏:臣于永樂間病,目幾至喪明,臣男興,刲肝以療,臣目復明,乞賜旌表。上以其非孝親正道,不允所請”。當時朝廷已經認定,割肝救親非正孝,不予旌表、不應鼓勵,如若不當,甚至會成為一種犯罪,嚴令禁止,但此種行為屢禁不止,有增無減。特別是永樂、嘉靖時期,還對這種行為再度嘉獎,鼓勵割股救親行為。

如永樂三年(公元1405年),“旌表江陰衛軍丁徐佛保孝行。佛保母病篤,醫弗能痊。而剖脅刲肝煮液以進。母食之,頓愈。其衛官以聞,遂有是命”。朝廷的物質、精神獎勵又會讓人們形成攀比之風,割股救親的行為大行其道,使得孝行更加極端,出現更多不可思議的愚孝,致使明朝的孝道不可避免地走向愚昧化、極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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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孝子數量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

結語

由此可見,明朝行孝激勵制度在制定與實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弊端,從一開始就制約了該制度日后的發展。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制度還是取得了較大的成果,明朝孝子數量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如《明史》中所載孝子數量為183人,超過了《隋書》所載的13人、《舊唐書》所載的17人、《新唐書》所載的21人、《宋史》所載的118人、《元史》所載的97人,大大超過了孝文化氛圍濃厚的宋朝。

參考文獻

孔子,《孝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張廷玉,《明史》,中華書局,1981年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中華書局,2009年

余繼登,《皇明典故紀聞》,花山文藝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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