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談戀愛多數都是自由戀愛了,可倒回到20世紀80年代以前,多數人的婚姻都是依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來完成的。
大多是男方找媒人向女方說媒。當時人們普遍的觀點是:“男家請人說媒,女家望人說媒”。
經過媒人提前分別到男、女方家里去說合后,如果雙方都覺得可以,就會安排男方先到女方家去看妹子,叫“會面”或叫“對面”。
由于到家里去看程序太繁瑣,媒人也可約定時間、地點(一般是約定在逢場天,在街上見面),雙方父母帶著子、女相互見面、交談,如果男、女雙方都無意見,男方即領女方的父母下館子吃飯,并給媒人和女方打發錢。
在民國時期,男方要給女方“打發”布料、手帕、戒指、手鐲等見面禮。20世紀70年代后,多給女方打發現金、手表一類的東西,一般都是打發幾百元。
男女雙方會面后如果均無不同意見,媒人即領著女方父母到男家去看家境。
雙方仍無不同意見的話,女方父母便報出女兒的出生年月,男方用紅紙條寫上女方的生辰八字,放在自已的神龕上,7天后,家里沒有什麼破敗之事,就可以正式訂婚。
若有打破碗、油漏、倒油、牲畜死亡以及其它不祥之事,則犯了大忌,要請人驅邪。7天后,家里沒有發現不吉利之事,男家辦上庚帖紙,備兩只筆和雙墨盒及布料、鞋、禮物,由媒人送到女家,女家請至親辦上酒席,在庚帖寫上女兒出生年、月、日和潤筆禮金,再由媒人送到男家。
男家將女方的生辰八字請算命先生合“八字”,若能合上六個字,則稱上等婚,合上四個字為中等,只合上二個字則不宜訂婚。一般來說算命先生為了獲取錢財,只要男女生肖不同雞與犬、豬與猴相匹配,就都是上等婚。就算合不起,給錢也可以幫忙做法指點迷津。
決定訂婚以后,媒人帶上女家的母女、姑姑、嬸娘、嫂子、舅母等眾親戚(人數要成雙)到男家,再次看男方的家境,取得眾親們的認同。
這也就是認認親戚,以便來往和相逢時好稱謂。
凡是與母女一同去的人,男方都要打發紅包,而且給母親和女兒還要打發重禮和衣物。此后,男女雙方協定婚期,在基本取得一致基礎上,男方請算命先生“查年月”(結婚期)。
結婚期定了,辦酒前一月,媒人在男女兩家奔走,協商彩禮嫁奩等事。男方隨媒人帶上酒、雞、豬膀、茶食、糖果、鞭炮、香燭、紅線等,抬到女家,同時送去“報期書”。報期書上寫的是辦婚宴的日期,包括女子上梳(梳頭)時辰,女子坐的方向,出親拜堂時辰。
女家在這天要辦筵席,請親友們來祝賀。20世紀80年代后,這套禮節已經簡化了。結婚期到了,男方都要大辦酒席3天,女方一般是兩天,叫“辦酒”。結婚前一天晚上,男女兩家都設晚宴,叫“起轎酒”,結婚這天叫“正酒”,第三天叫“送客酒”,男家也叫“謝媒酒”,女家又叫“回門酒”。
如今已把回門酒改在正酒的當天,新人雙雙回門后,必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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