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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并在全國各地推行。兩年過去,新的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雖在日益發展,但在全國各地貫徹的情況仍不平衡,因婦女苦悶帶來的自殺等嚴重后果時有發生,《婚姻法》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1953年初,中共中央開展了婚姻法運動月,人們對婚姻法也有了從“離婚法”到“救命法”再到“生產法”的認知轉變。在這一時期的多次運動合力下,婦女的自我與集體的意識不斷覺醒。這種覺醒,是新中國初期女性處在社會與家庭之內的必然訴求,是精神生活的需要,雖然只是較為“膚淺的社會化的自我”需求,卻推動婦女在新中國的社會革新運動中逐漸成長為一支新的力量。

1953年2月中下旬,正值農歷春節期間,本應是家家喜氣洋洋的日子,陜西關中等地卻發生了多起因婚姻問題引發的殺傷事件,劉順和與楊隱娃案就是其中一例。桑槐樹村村民劉順和與其妻楊隱娃一貫感情不好,婚姻法運動月的進行恰好給楊隱娃結束這段婚姻提供了一個契機,楊便在26日吃飯的時候對劉說:“我今天再給你做一頓飯,以后再不和你過了。”此事使劉順和受了刺激。同時,他也聽旁人說“貫徹婚姻法是鬧離婚”,便更加懷恨在心,半夜時,劉便對妻子和孩子痛下了殺手。這件因女方提出離婚引起的命案發生在婚姻法運動月。

情感是很容易觸動男女心弦的話題。新中國成立以前,廣大婦女在婚姻與戀愛問題上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新中國成立后不久,中央就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希望能實現婦女在婚姻和戀愛上的解放。《婚姻法》的推行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有一些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與此同時,各地又出現了不少新的問題。因此,在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三周年之際,1953年初婚姻法運動月應運而生。

近年來對于婚姻法運動月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對《婚姻法》貫徹情況的整體梳理,著重研究婚姻法運動月前后的整體社會情況、婚姻法運動月的推行收到了怎樣的社會效果、各地政府在婚姻法運動月中扮演何種角色、婚姻法運動月推行過程中的不足等問題。雖有學者關注到這一時期出現較多的女性自殺行為,卻較少提及作為婚姻主體的女性在這一時期的經歷與感受。值得一提的是,任耀星從男性群體視角出發,通過《婚姻法》在河南省落實中男性的情感與行為,分析了基層男性群體在面對社會變革時的應對策略與流動權力的動態關系。賀蕭對陜西農村婦女的口述材料可以給我們提供另一種觀察視角。結合既有研究,本文以陜西省婚姻法運動月為中心,依據館藏檔案與報刊等資料,通過女性主體視角,圍繞陜西省婚姻法運動月期間女性的生存情況,考察女性的婚姻、生存空間及何以參與新社會的生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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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實施過程中的新老問題

婚姻問題,是牽涉每個家庭、每個人的問題。中共作為革命政黨,理論上是與中國的傳統婚姻習慣格格不入的。新中國剛一成立,中央政府就著手在全國范圍內改革舊的婚姻制度。很快,《婚姻法》就頒布實施了。新政府改革舊婚姻的嘗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天津市人民法院審判的一件案例,在這一時期抄發給了諸多省份。原告李淑蘭、王淑萍狀告婆家王郭氏、王鳳池、王鳳鳴三人常虐待毆打自己,李淑蘭是王家的童養媳,從解放前開始就受到虐待,“直到現在傷痕還在”,其夫王鳳池更是在其母的教唆下毆打她。而王鳳鳴的婚姻也是如此。1951年2月,他娶了王淑萍為妻,在家庭的影響下,王淑萍也同樣受到了虐待。最終,在人民法院的審理下,王郭氏被判兩年,王鳳鳴被判一年,王鳳池被判一年、緩刑三年,同時,王淑萍通過法院渠道離婚,獲得了王鳳鳴的賠款補償并另嫁他人。新的婚姻法頒布后,婦女起訴離婚能夠很快獲得判決,反映的不僅僅是婦女能夠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是政府為了宣傳新婚姻法的需要。

婚姻法雖然在1950年就已頒布,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很多問題并沒有隨著《婚姻法》的實施而自然地得到解決。

絕大多數地區包辦婚姻、買賣婦女的現象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然受到嚴重的干涉,由此造成了很多家庭悲劇。陜西省城固縣文樂鄉從1950年夏到1952年8月共結婚13對,其中12對都是包辦買賣的婚姻。白水三區趙德才夫婦的婚姻系父母包辦,因妻子受到虐待跳井自殺,男方對其進行了厚葬,家里的積蓄也因此一空,趙母心懷怨恨,便在女方家中服毒身亡。后來雙方互相懷恨,前后共四人死亡。二區天橋鄉水磨頭村丁藍娃,前由父母作主招了一上門女婿,可是自己并不喜歡,而與本村的王省娃私下戀愛,1953年2月25日晚,上門女婿手持鏈刀重傷了丁藍娃。次日,他不僅不知罪,還去法院控告丁藍娃,鬧得沸沸揚揚。這一切由包辦婚姻所造成的悲劇,反映了《婚姻法》這部新法律在解決包辦婚姻這個老問題上還沒有發揮出自己應有的威力,究其根本,還是民眾對于婚姻法的認知不夠。

在婚姻問題上,舊思想舊風俗仍然普遍存在。首先是寡婦的問題,寡婦改嫁會被認為是“傷風敗俗”。寡婦的生活本就比較困難,而現在則面臨更加尷尬的境地。中央在發出“讓婚姻法家喻戶曉”的號召時,一些針對寡婦群體的謠言也在此時泛濫。如咸陽地區的謠言說“寡婦一律在運動月都要改嫁,不改嫁,政府要收稅,貧農三萬、中農五萬、富農十萬。同時政府又把不改嫁的寡婦編隊給沒有老婆的人分配呢!還規定了寡婦三年要生一個娃,五年要生兩個娃”,這些寡婦聽聞后,十分害怕政府要求改嫁,更怕上稅,擔心政府“要平均分配女人”,這與當年“共產共妻”的謠言頗為相似。其次,彩禮問題在民間仍根深蒂固,嫁人不要彩禮會被說“劃不過賬”。一些女性的父母認為“女子長了十八九歲,不要錢,不是白養活了嗎”,而男性的父母更是表現出了擔憂,“娶媳婦不化[花]錢,這是很好的,可是人家不來怎麼辦呢?”不僅如此,更嚴重的虐待婦女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由于舊社會不良習氣的蔓延,“不少當公婆的,任意虐待、折磨兒媳”,認為打婦女是應該的,“吃我飯,就要受我管”的思想還比較普遍。婦女因受到壓迫、虐待以及因婚姻問題自殺、被殺的現象還非常嚴重。1953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就指出,“各地對婚姻不滿,自殺與被殺的案件不斷發生”,而這其中絕大多數自殺的是女性,“婦女受公婆與丈夫的虐待、迫害,甚至因此而自殺或被殺的現象仍然嚴重的存在”。在1952年上半年,僅西北區就有356名婦女自殺或被殺,是男性自殺人數的近兩倍,而全國的其他地區,婦女自殺占因自殺死亡男女總數的比例多達90%以上,少者也超過50%。這些問題也是進一步貫徹《婚姻法》所需要解決的老問題。

除了很多延續多年的問題沒有解決以外,還有許多新的問題產生了。

第一,群眾對《婚姻法》的性質存在認識偏差。《婚姻法》頒布后,在群眾中流傳著這樣一種觀點,即認為婚姻法是“離婚法”,一些地方的干部甚至認為“這是婦女的事,與男子漢無關”。陜西省三原縣六區工作組進村后,未進行深入宣傳,第二天即介紹三個婦女去縣里辦理離婚,當地群眾私下議論:“真的是離婚隊來了。”《婚姻法》還被一些群眾認為是針對窮人的。比如有人就發出過這樣的議論:“婚姻自由了,女人都愛有錢的,窮人戀不上,拿錢也買不到,這是整窮人哩!”還有人說:“毛主席什麼政策都好,就是婚姻法不好,婚姻法是整窮人呢!如果沒有婚姻法,我老婆就不敢提出和我離婚。”群眾對《婚姻法》的誤解表明干部們在該法律的宣傳上還存在諸多值得改進的地方。

第二,部分地區夫妻關系對立的情況反而更加嚴重。傳統社會奉行“夫為妻綱”的倫理原則,男性認為這是天經地義,女性久而久之也習以為常。《婚姻法》所致力于建設新的家庭結構使得一些“大男子主義者”逐漸感到不安,認為婚姻法“太偏向婦女了,把婦女的地位權利提的太高了”。一些男性認為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就是破壞了“倫常”,任耀星對此認為,《婚姻法》對傳統男性的威脅是男性焦慮和恐懼情感的現實基礎,而焦慮和恐懼也是不同男性共有的情感底色。與此同時,部分女性有了法律的武器和新的思想觀念的支持,開始和男性進行激烈的斗爭。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一些夫妻關系的對立。

第三,官僚主義者利用公權力干涉女性婚戀的情況時有發生。新的婚姻法并不必然帶來干部思想的“新”,有時反而會產生相反的后果。安康專區嵐皋縣的婦聯女干部劉新華的遭遇正是如此。她與同鄉楊益國(嵐皋縣政府文書)于1949年到達嵐皋縣工作后,在工作中逐漸產生了感情。但該縣財政科科長徐恒海有意主動同劉接近,企圖向劉求愛。劉本人對此并不接受。與此同時,縣委組織部部長劉立祥也向劉新華示愛,并以自己的干部身份對其施壓。徐恒海、劉立祥擺出領導身份以入黨等事由向劉施壓,并污蔑劉的個人作風有問題,對劉的名譽和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劉新華不能承受來自生活和精神上雙重的沉重壓力,于1952年1月28日早投河自殺。這個事件在當時鬧出了很大的動靜,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官僚主義者和政府內腐敗勢力對女性婚戀自由的干涉。

第四,基層干部不合理的工作方式嚴重削弱了在基層落實《婚姻法》的效果。有的婦女因受虐待想要提出離婚,當地干部怕群眾說自己是“離婚隊”,因而不敢幫助她們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城固縣原公區一對夫妻關系十分惡劣,女方本堅持要求離婚,由于干部強制調解,最終導致女方試圖跳水池自殺。雖然這名跳水的女子最終得到了解救,但當地干部執行政策的水平之低和方式方法之粗暴,由此可見一斑。除了發生強制調解的現象外,有的地方還在晚上開會到很晚,嚴重影響了群眾的日常生活,過度動員有時會適得其反,起到非常不好的效果。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屢見不鮮,如中南區出現了過分宣傳寡婦改嫁問題,以至于在群眾中造成一種錯覺,以為寡婦非改嫁不可,有寡婦還因此投井自殺。所有這些不合理的方式方法,究其原因,正如中共中央1952年2月18日對婚姻法運動月工作的補充指示中所指出的,是基層干部急于求成,他們“抱著急躁的情緒,企圖在短期內或一次運動中解決一切問題”。

《婚姻法》在全國推行,迅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時新老問題交織,錯綜復雜。中共中央認識到,《婚姻法》還遠遠沒有達到其應該達到的效果。為了鞏固《婚姻法》推行后取得的成績,解決各種應該解決但尚未解決的問題,中共中央作出決定,要求各省于1953年開展婚姻法運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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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離婚法”到“救命法”:婚姻法運動月對《婚姻法》的再貫徹

開展婚姻法運動月,首先要確保已有的成績得到鞏固。《婚姻法》的實施目的就是要提高婦女在家庭、社會中的地位,促進婦女解放。在婚姻法運動月期間,陜西省繼續采取措施,保障和擴大婦女在婚姻和戀愛方面的權利。在兩性中,由于傳統社會以農耕為主,女性有著天然的體力劣勢,所以在婚姻法運動月期間,中央人民政府將離婚權更多偏向了社會的弱勢群體,“如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依法準許其要求”,當“男方提出離婚時,人民法院可根據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處理之”。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還規定了在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女方離婚請求則可不受限制。法院判決更能體現對女性權利的保障。1953年的上半年,陜西省全省人民法院婚姻法庭共收案件696起,除2月為農歷春節期間外,案件數逐月增加。從案件類型來看,虐殺事件的發生次數在婚姻法運動月開展后有了明顯的下降,婦女的覺悟正在不斷提高。同時,對強奸婦女的27起行為(90%以上是強奸幼女)進行了嚴肅處理。對于審理異地的案件,如女方住西安、男方住某縣,女方返回原縣有困難或有危險時,人民法院會對女方提供一定的保護。這些舉措使得前一個時期貫徹《婚姻法》所取得的成績得到了很好的鞏固。

婚姻法運動月期間,廢除包辦婚姻、實行自由戀愛的問題得到了廣泛的討論,尤其是受到了高層的重視。

對于離婚與結婚問題的討論,一直是各方爭論的焦點。1953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四川省資中縣成渝鄉的運動經驗,表示“貫徹婚姻法運動的關鍵,首先在于打通干部的思想,解除顧慮”。這個問題在當時實際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新政權建立之初,由于新干部嚴重不足,許多干部是舊政權的上層人士或是婚姻思想還停留在舊社會中。對于基層干部來說,自己也有婚姻,家中也有妻子,也正處在這場運動之中,如何動員他們,則是一個棘手的問題。2月25日,中共中央對此作出指示,表示“在不違反婚姻法的原則下,應采取適當保護政策,不使他們喪失面子”,同時“對各界中、上層代表人物已經納妾、重婚者,不要追究”,但這部分人畢竟是少數,且這次運動的主要原則是“宣傳為主”,所以對出現的夫妻婆媳吵架、早婚重婚等對婦女傷害較小的行為一般是設法調解處理,倘若發生刑事案件,則會受到嚴肅的處理,這也是中央在本次運動開展中的底線。對于運動擴大化的問題,中央一直十分警惕和重視,毗鄰陜西的山西這一時期有關“自由戀愛”的討論就受到了中央的重視。《山西青年報》在2月10日、20日、25日先后發表了幾篇評論,強調男女雙方在結婚前要有“長期的戀愛”和“細致的戀愛”,反對那些由父母代找對象征求本人同意的婚姻,而團中央宣傳部在發現上述討論時,就向山西省委宣傳部指出這個討論是錯誤的,展開這種討論勢必引起混亂,并批判了“自由戀愛”這個帶有“資產階級”色彩的口號。3月21日,中央機要局將這個告示發到各地,更加突出地指出在這次婚姻法運動中,“絕不要把問題擴大到一般的男女關系和家庭關系方面去,以免把運動搞亂”。中央對這次運動的開展是留有余地的,認為這是一場群眾內部的教育改造運動,與土改等運動有著本質的不同。因此,通過“訴苦”“坦白登記”“思想批判”等方式顯然不利于這一時期基層群眾的穩定。官方在宣傳中所想呈現的是新舊兩種思想的斗爭,即說明婚姻法是如何為人民群眾所掌握和接受的,是如何使婦女得到解放的,這與階級斗爭宣傳有著區別。

“山西青年報”事件在陜西省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并確定了一個基本的準則,咸陽等地推行的包辦訂婚的未婚男女見面,也因此受到了上級的指責。作為兩性之一的重要主體,女性對于自身的認知也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不斷發生改變,對于“性”“戀愛”的討論也是越來越少,當婚姻中包裹著兩性的諸多矛盾且這種矛盾隱藏于私人空間時,國家權力就很難深入這樣私人的領域。在這樣的多重復雜面相下,婦女要面臨個人與社會的雙重約束,自由戀愛更成為一種奢侈。耀縣婦女趙絨花與前夫陳元勝感情不和,于1952年10月27日離婚。離婚后,有人曾問她是否找人戀愛,趙則說:“我要見面,只要人合適就行。”后雖結識了富平縣退伍軍人孫志玉,但由于陳元勝在當地頗有地位,導致結婚手續始終辦不下來,甚至導致了自殺事件的發生。西北局高度重視這一事件,富平縣人民檢察署迅速調查處理了此事。與劉新華的案例類似,當兩性的自由結合被有權力者阻攔,“公家人”往往更強勢。它體現了中國文化中權力主宰一切的特質。在陜甘寧邊區時期,離婚法實踐也有著許多類似的例子。婚姻法運動月期間,對于包辦婚姻中的女性,政府方面借鑒了蘇聯的經驗,對婚姻中所出現的問題以宣傳和調解為主。這一時期《人民日報》上介紹了蘇聯婚姻與家庭的情況,認為“我們必須保護婦女在這種婚姻中的權利,同時盡量地用調解方式解決婚姻與家庭間的糾紛”,各地也都基本貫徹了“以宣傳教育為主”的基本方針,只處理極少數“造成嚴重惡果的犯罪份子”。戀愛自由和包辦婚姻的問題雖然沒有在這次運動中得到徹底解決,但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

婚姻法運動月期間,政府還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夫妻對立嚴重和干部工作方式不當的問題。中共中央西北局辦公廳在5月1日印發了中央的批轉文件,表示中央在了解了基層的這些具體情況后,及時指出婚姻法運動月是為了搞好夫妻的關系,而不是拆散夫妻、提倡離婚,并批評了一些地區從一開始就強調“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寡婦再嫁自由”等口號,會造成群眾恐慌。以西安市七個單位的調查為例,婚姻法頒布后,離婚率倍增,其中82.17%是因為感情不合,這使得一些人開始恐慌。與此同時,中央認識到傳統的封建思想和封建習慣不能在短時間內被粗暴地“消滅”,倘若激進地進行對舊制度的革命,勢必對社會帶來不良作用。時任陜西省委常委甘一飛明確表示,婚姻法“是救人,而不是害人”,“是要解除人民的痛苦,而不是要整人”。

婚姻法運動月是以鞏固上個時期貫徹《婚姻法》的成績、彌補其不足為目的,在實踐中也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目的。國家、家庭、女性的關系,從舊社會到新社會經歷了一次重大變動,民眾對于這種新關系的認知,有一些是不理性的。在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之初,政府就曾出版過一系列介紹婚姻法的讀物,對“什麼是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家族是怎樣起源的”“怎樣由母權制轉入了父權制”等問題進行了科普,但由于當時群眾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取得的成效有限。很多人還把《婚姻法》稱為“離婚法”。經過了婚姻法運動月,群眾對《婚姻法》的看法有了很大的改觀,從前稱之為“離婚法”的,紛紛改變看法,稱其為“救命法”。

從“離婚法”到“救命法”,是兩性共同認知的結果。一般認為,只有女性才會認為婚姻法是“救命法”,但當男性的家庭生產得到了女性的積極幫助后,男性也會對婚姻法轉變態度。陜西咸陽帽留村村民劉宗強和她的包辦妻子陳菊芳離婚后,整個人整天懶洋洋的,回想著結婚前媒人說前妻多麼能干,對比起兩人結婚后她卻對家庭勞動并不上心的事實,劉宗強對《婚姻法》頗為不服,想不通為什麼人民法院會給這“女二流子”撐腰呢,所以他一度陷入苦惱。經過一段時間,經人介紹又同剛離婚的石鳳英結婚,結婚后兩人積極生產,劉宗強對婚姻法的態度也轉變了。婦女正是在勞動中不斷發揮自己的價值,從而在新的社會中發掘了自我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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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為“生產法”的婚姻法:動員婦女與社會生產

新中國成立后,提高了女性的社會地位,使得女性也可以在社會秩序中尋找到更多的立足之地。中共通過宣傳教育,讓女性也逐漸認識到,自己也可以同男性一樣參與生產和勞動。陜西鳳翔一位名叫何清貞的婦女在《人民日報》上介紹了自己的身世,她的失敗婚姻發生在民國時期,年輕時曾為此而飽受委屈。解放后,鄉里成立民主婦女聯合會和婦女識字班,她積極參與,成為其中的骨干,但丈夫對她的打罵不減反增,見到她與異性進行談話,便進行辱罵,這使得她忍無可忍,便向人民政府提出與丈夫離婚。

在這個事件中,何清貞之所以能發生這樣的思想轉變,與她走出了傳統舊家庭接受了教育密切相關。在面臨婚姻的困境時,會有“同志們”為她出謀劃策,這些“同志們”都是婚姻法運動的最好宣傳員。國家通過對舊社會的徹底改造,解除了舊婚姻制度對女性的壓抑與束縛。

緊密聯系生產,是這一時期中央在貫徹婚姻法運動中的一個重要特點。將社會生產與婚姻法宣傳結合起來,生產則能帶來更加有效的宣傳作用。如陜西省渭南市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就指出:“在宣傳婚姻法時,應聯系宣傳生產;在宣傳生產時,應聯系宣傳婚姻法,召開群眾會,應多利用晚間,時間不宜太長,防止群眾過度疲勞而影響生產。”延安則在農村地區結合春節活動,先作一般的宣傳和鄉級組織上的動員,待3月1日正式到農村工作。咸陽縣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由于婚姻法運動月實施恰值春耕,故將春耕生產建設作為會議主要議題,分為三個階段,在向群眾宣傳婚姻法的同時,發動群眾修補農具、挖除雜草、鋤麥、上糞、翻地、平整坡地、蓄水保墑。最后,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發動群眾訂立家庭民主和睦愛國生產公約。在某些發生災害的地區,進行生產救災才是最為迫切的問題。早期工作隊去災區宣傳貫徹婚姻法時,群眾都閉門不出,抱怨說“人都要餓死了,還講什麼婚姻法”。到了4月3日,中共中央令陜西省委“凡屬重災地區不要再進行貫徹婚姻法運動,輕災地區也不要孤立的宣傳婚姻法,可在生產救災工作中酌量結合進行,如群眾不滿意則應停止進行”。4月19日,中共中央宣布結束婚姻法運動,并指出今后再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以在春節前后較為適宜”,“以生產工作密切結合進行”,把婚姻法工作“轉入經常化”。

陜西省委在4月7日作出了加強婦女工作領導的指示,鼓勵支持婦女黨員積極參與婦聯事業,調整與健全省婦委和建立專區、縣級婦聯黨組織。4月24日,鄧穎超在中國第二次婦女代表大會上明確指出,“中國婦女運動所以能夠獲得上述的成就,是因為把婦女解放的事業與國家和人民的整個事業結合起來”,究其根本,是婦女獲得了同男性平等的政治地位,參與社會建設與傳統的家庭勞動的意義已大不相同。

在傳統社會中,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歸根到底是由于男女在生產活動中地位的不平等。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改革面臨的兩個最大的問題,分別是男性的大男子主義與女性的“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的依賴思想。在學習婚姻法的手冊中,就提出了“全國有婦女二萬萬五千人,由于殘余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惡習的影響,絕大部分的婦女還不同程度的受著封建婚姻制度的壓迫”。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現代社會的生產建設改善了兩性的交流空間,推動了兩性共同進入社會生產領域,逐漸轉變了男女雙方在生產方式上的分工與合作關系,通過發揮個體的主體性,使兩性共同擁有國家建設的歸屬感。

對婚姻的管控,經歷了一個從革命時期“走出家庭”到新中國成立后的“鞏固家庭”的過程。西安市婚姻法運動月期間,通過深入動員,共召開各種類型會13251次,252751位婦女在這次運動中受到了教育,恐懼不安的心理逐漸減弱。婦女從傳統的中國家庭中解放出來的時候,實際上又被放置在一個新的關系之中。國家鼓勵婦女參加服務社會主義建設所需求的社會動員,通過勞動來實現社會價值與自我價值,重塑意識形態,塑造社會主義新人。在1953年6月20日,東北行政委員會為保護婦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下達了一則頗為嚴厲的通知,陜西省對這則通知進行了轉發,并指出在目前的形勢下,仍然有一些男方毆打婦女的行為,在法院判決后,一些人并不履行自己應盡的撫養義務,這是“一種藐視國法的行為”。但法院并不能保證時刻進行監督,因此,國家應通過機關、工廠、學校等單位的法律動員,盡可能地擴大保護的范圍。“國家”不再是無關緊要的名詞,婦女的生活、生產時刻都處于這一范圍內。尤其是1954年后,隨著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實行與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婦女的全新公民身份得到了理論上最終的確認。

國家通過宣傳,逐漸掃除了婦女參加生產的障礙;通過對封建婚姻制度的批判以及對新婚姻制度的推廣,解除了舊制度下男性對女性的身體與精神統治。“在自覺自愿基礎上,開家庭民主會議,訂立家庭公約和家庭愛國生產計劃。”西安市政府還舉辦了婦女實驗班來進行婚姻法宣傳,婦聯在這一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成為動員婦女參加婚姻法運動月的積極力量。伴隨的就是婦女自我與集體意識的不斷覺醒。這種覺醒,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女性處在社會與家庭之內的必然訴求,是精神生活的需要,雖然只是較為“膚淺的社會化的自我”需求,但已經是走向社會革新的重要一步。與婦女解放同時到來的,還有新時期家庭與社會建設的重擔。中央政府在這一時段內不斷加強社會控制,與動員婦女從事生產同時進行的,還有大規模的農村運動,為即將開展的社會主義改造做準備。

結語

戀愛、婚姻、家庭都是普通群眾關心的重要問題。近代以來,雖然女性地位不斷提升,但這并未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方式到新中國成立前仍屢見不鮮。社會上雖有一些獨立的女性話語傳播,但這并未成為社會主流。中共領導的婦女運動,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實踐與探索過程。和全國大部分農村一樣,在20世紀中期的陜西農村,婦女既是革命性變革的對象也是行為的主動者。

運動雖如火如荼地進行,但并未達到全面改變“男尊女卑”狀況的效果,婦聯等官方機構中尚且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在基層社會中“男人能管女人”等思想更是十分盛行。由于工作組最初沒有進行廣泛宣傳,“離婚隊”“攪家不和隊”成了一些人心中工作組的形象。有的地方將婆、媳、夫、妻分開開會,對啥人說啥話,引起了家庭成員的相互猜疑,甚至一些婦女在“家庭和睦”的宣傳下不敢說話。一些基層干部(絕大多數為男性)自身的思想還未扭轉,對婚姻法還有抵觸,口里說著一套,背后做著另一套,有的地方還發生干部打老婆的情況。這種突擊式的運動與“運動治國”方式也在這一時期不斷開展,從全國范圍來看,這次運動的深度和廣度都是不平衡的。1953年11月11日,劉景范在總結貫徹婚姻法運動的報告中就明確認識到了這一點:“這次貫徹婚姻法運動,不僅進行貫徹婚姻法運動的地區不普遍,即在進行貫徹婚姻法運動的地區內還不是也不可能普遍地做到了深入”,因此“這僅僅是為今后貫徹婚姻法的工作造成了良好的開端,要徹底地解決問題還有待于繼續努力”。

一些海外研究中國婦女史問題的學者認為,在傳統儒家的社會模型中,女性是缺失社會身份的,女性并不能在社會身份之外進行活動。在中央的意識形態宣傳中,婦女和革命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婦女的解放與去除“儒家化”的社會政治運動不可分開。判斷女性的社會地位,文件或法律的宣言只是一個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女性的實際地位。婦女的地位,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法律、健康、勞動、教育、社會參與、家庭等方面的地位。婚姻法運動月的開展,對婦女的解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應注意到,也有一些女性是借著這個機會離婚的,因為離婚的現實原因是實實在在的,甚至很多是基于利益的考量,是對現實、物質、精神等多方面考慮的結果,而不一定僅僅是精神啟發下的婦女從傳統走向現代。

相比發展工業與科技,解放婦女是另一種形式的社會建設。如果不關注婦女的精神活動和日常生活,就無法理解婦女在這一時期的境遇以及國家的措施。我們需要把婦女的活動放到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四者的關系中去理解。此外,不僅是婦女的活動,整個家庭的生產生活都逐漸走向“公事化”,這逐漸成為國家、集體的導向。換言之,婦女的解放,也是在國家經濟與政治建設之下,婦女的國家成員身份也不斷得到自我認同。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說:“行動的情感式傾向和價值理性式傾向之間的差別,在于后者是通過對行動的終極立場的有意識揭橥,和始終一貫地按部就班朝向其信奉的價值。”而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婚姻法實踐,則是婦女新的社會關系和公民身份的塑造與建立的關鍵一步。

作者簡介:鄭康奇,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來源:《法律史評論》2021年第2卷。注:轉自“法律史評論”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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