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婚吉兇之法訣:
(一)男女命月支沖月支,莫婚( 正偏沖是 )。
1. 兇意約在婚后一至三年內婚變。
2. 但任何一方命局有方局、卦局、三合、六合、妒合,不必要成化或不成化便可解消兇意。
3. 合婚成績即得十分,兩方互合加分計。
4. 月支即“婚緣宮”忌沖。
(二)男女命日支沖日支莫婚。
1. 兇意約在婚后中年至壯年間必成不幸之怨偶。(二 - 三年內婚變 )
2. 命局有方局、三合、六合、妒合之其中之一便解消兇意。
3. 日支為配偶宮,忌沖刑,終生婚變。
4. 合婚得十分,兩方互合二十分。
(三)男女命時支沖時莫婚。
1. 男女雙方時支互沖隱含兇意,感情雖好,恐晚年孤獨。
2. 時支為子息位,宮互相沖破則有傷子之兆或與子不睦之兆。
3. 其鄰支有方局、卦局、三合、六合、妒合其中之一便解消兇兆。
4. 合婚得十分。
(四)男女命同一病神,五行或同一喜神,用神五行互補為妙,此為最上乘之吉配婚,反之則為最劣等之兇配婚。
1. 得命婚五十分,互補。
2. 只能此一人補另一人所需得三十分。
3. 不能互捕用神,但沒有兇象,得二十分。
4. 不能互補但有兇象,得扣三十分。(離婚分居)
附注:以下為男女各自命局的用神衡量方法:
(1)男女命局用神互為相生。
(2)男女其中一方的忌神為對方的用神(只對一方有利)。
(3)男女其中一方的忌神是對方命局所剋制的(只對一方有利)。
(4)男女雙方命局的格局互不破壞。
(5)雙方命局組合后,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官殺、食傷)。
(6)雙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嚙合。
(7)雙方壽數基本上能夠匹配。
(8)雙方行運之用神最好能夠相互補益。
(五)男命之前三柱明現正、偏財星達四字,若非婚緣極遲,便是妻妾甚多,色情荒淫之象,扣三十分。
(六)女命前三柱明現正、偏官星達四字,若非婚姻極遲,便是婚后之夫妻甚多色情荒淫之象,扣三十分;但男命四正、偏財卻喜妙配女命四正、偏官而相輔成益。
(七)原命局同一人之四柱有不同組之兩組相沖,夫妻定必加速于早期便生離死別,扣二十分。
(八)原命局中同一人之四柱有同組之兩組相沖,夫妻亦必于壯年間便生離死別,扣二十分。
(九)同一人命局中雙夾沖日支,其配偶必定壽短或病弱,在五十一歲前后必生離死別,扣二十分。
(十)原命局帶“遍野桃花”,情色緣重,太過荒淫,嚴重者甚至人盡可夫,不識羞恥,暫作情人亦無妨,切莫配成夫婦。
1. 若桃花與天、月二德、正官、正印、正財同柱作吉論。
2. 桃花坐空亡,便是無桃花了。
(十一)男女命中年支沖年支不吉。
1. 生年支影響力比月、日、時支弱,如若其它方面配合良好,雖年支互沖亦以吉配論之。
2. 不相沖合婚得十分。
3. 相沖無分,亦不減分。(日沖、月沖、時沖同論)
4. 喜男女時支兩人成互合或年支三合各得二十分。
5. 六害犯者莫婚。
(十二)日帶三奇則命佳增四十分。
1. 日帶二德其一而坐旺則命佳,增三十分。
2. 日帶天赫、天貴、福星、各增十五分。
3. 正官、正印坐同柱或近鄰官印各不被剋沖者,自增十五分吉氣。
適合的結婚時間判斷:
(一)依從歲運每年的流年推算,尤以十六歲至四十歲止,二十四年內的流年歲。
(二)夫妻兩人生年皆為陽干,必在陰年干之流年結婚。
(三)夫妻兩人生年皆為陰干年生,則必在陽年干的流年結婚。
(四)夫妻兩人生年有一陽一陰,則以男生為主。
1. 男人陽年生則陰年結婚。
2. 男人陰年生則陽年結婚。
3. 有以上二項情形往往先同居后結婚,或先懷孕后結婚亦同。
(五)出生年為陽年干男人,往往在三合年的次一年結婚,例如:申年生人在辰年三合年的次一年己年才結婚。出生年為陽干之女人,往往在三合年的前一年結婚。出生年為陰干之男人,大多在六合年的流年結婚,否則同居懷孕生子。出生年為陰干之女人,大多在三合流年次一年結婚。夫妻雙人出生之年干,一個為陽,一個為陰,則以陰年出生的三合年為結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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