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之中,既包括大環境因素,也包括小家庭因素,同時也包括經濟因素。
人們是生活在社會大環境中的,所以無時無刻不在受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這個影響,包括道德觀念、民俗意識、禮儀宗教等各方面。例如在封建社會,由于受三綱五常等影響,婚姻是很不自由的,不但結婚不能自愿,而且離婚更比登天還難,所以即使倆人生肖不合,也必須勉強捆綁在一起忍辱負重,委曲求全。即使在解放前后的一段時間里,雖然開始提倡婚姻自由,但婚姻也并沒有真正實現自由,還是受很多規范與習俗控制的。例如同樣是六七十年代的人,雖然生肖不合,婚姻不幸,但離婚的可能性卻不大,如果真的離婚了,不但要忍受社會的白眼,而且在工作事業上還會受到不應該有的歧視。而八十年代的人,如果是生肖不合,婚姻不幸,那離婚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而且離婚變成一種“家常便飯”似的正常現象,不再會受到社會的白眼與歧視,這是因為社會婚姻觀念徹底轉變了,婚姻實現了相對的自由,不再是以湊合為目的,而是以美滿幸福為標準。
在舊社會,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人們很清楚一旦結婚,是很難離婚的,所以就盡可能地在婚前做一些避免的工作,特別是家長們,更是很重視從生肖與命相方面,為兒女的婚配進行一些有關的咨詢與把關,所以還是回避了很多不幸。但文革以后,這種情況就被徹底打亂了。在掃除一切牛鬼蛇神的同時,也把中華民族行之有效的婚配方法,給掃除掉了。所以文革以后的人,就不再相信生肖婚配的吉兇,而盲目樂觀地隨性隨意地進行婚配,不考慮生肖與命相因素,結果由于生肖或命相不和,便產生了大量的離婚現象,也給人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大量的麻煩。
有的生肖雖然不合,婚姻也不幸福,但考慮到兒女因素,所以也只得忍辱負重,茍且偷安。還有的因為經濟不能獨立,也只得依附于另一方,委曲求全,這也是生肖不合但不能離婚的一些原因。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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