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經過古今長期的理論研究,與大量的實例佐證,都已證明生肖不合的倆人,比之生肖相合的倆人,由于婚配的根基不好,會遇到不少矛盾問題,有的便經不起生活的風浪,而分道揚鑣的機率很大,但還是有人用現實中生肖不合,但卻沒有離婚這樣的例子,來反駁這種理論,而且指責為這是誤導或害人。那麼生肖不合的倆人,為何沒有分手呢?
這是因為,生肖只不過是生辰八字中的一個字,在婚配中代表根基,但并不是最終的決定因素。倆人婚配的好壞,不止取決于一個生肖,而是取決于多種因素,其中生肖只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而已。綜合來看,制約婚配的因素,除了生肖以外,還有以下幾大因素:
第一,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之中,既包括大環境因素,也包括小家庭因素,同時也包括經濟因素。
人們是生活在社會大環境中的,所以無時無刻不在受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這個影響,包括道德觀念、民俗意識、禮儀宗教等各個方面。例如在封建社會,由于受三綱五常等影響,婚姻是很不自由的,不但結婚不能自愿,而且離婚更比登天還難,所以即使倆人生肖不合,也必須勉強捆綁在一起忍辱負重,委曲求全。即使在解放前后的一段時間里,雖然開始提倡婚姻自由,但婚姻也并沒有真正實現自由,還是受很多規范與習俗控制的。例如同樣是六七十年代的人,雖然生肖不合,婚姻不幸,但離婚的可能性卻不大,如果真的離婚了,不但要忍受社會的白眼,而且在工作事業上還會受到不應有的歧視。而八十年代的人,如果是生肖不合,婚姻不幸,那離婚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而且離婚變成一種“家常便飯”似的正常現象,不再會受到社會的白眼與歧視,這是因為社會婚姻觀念徹底轉變了,婚姻實現了相對的自由,不再是以湊合為目的,而是以美滿幸福為標準。
在舊社會,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人們很清楚一旦結婚,是很難離婚的,所以就盡可能地在婚前做一些避免的工作,尤其是家長們,更是很重視從生肖與命相方面,為兒女的婚配進行一些有關的咨詢與把關,所以還是回避了很多不幸。但文革以后,這種情況就被徹底打亂了。在掃除一切牛鬼蛇神的同時,也把中華民族行之有效的婚配方法,給掃除掉了。所以文革以后的人,就不再相信生肖婚配的吉兇,而盲目樂觀地隨性隨意地進行婚配,不考慮生肖與命相因素,結果由于生肖或命相不和,便產生了大量的離婚現象,也給人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大量的麻煩。
有的生肖雖然不合,婚姻也不幸福,但考慮到兒女因素,所以也只得忍辱負重,茍且偷安。還有的因為經濟不能獨立,也只得依附于另一方,委曲求全,這也是生肖不合但不能離婚的一些原因。
第二,命相因素。所謂命相因素,就是指倆生辰八字是否相合。因為生肖只不過是生辰八字中的一個年支,是八字中的一個字,這一個字雖然表示婚配根基的好壞,的確是很重要的,但卻不是婚配的全部,也不是婚配的決定性因素。所以有些配對,即使生肖不是很合,但因為八字其它柱還是相合的,最重要的是代表配偶宮的日柱相合,這也能夠抵消生肖不合的不良作用,雖然關系不夠融洽,但卻也能相處下去,時間長了,還會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礎,而維持婚姻的穩定。
第三,婚運因素。所謂婚運因素,就是指倆人的婚運是否同步,是否相合,是否相宜。婚運其實指的是兩個方面,一個是大運,一個是流年,這兩項結合起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婚運。有的大運雖合但流年不合,也不一定能夠成婚,有的雖大運不合,但流年能合,卻也許能夠成婚。所以有時候,盡管生肖不合,命相不合,但如果流年婚運相合,也是可能結為伴侶的。這就是為何那麼多生肖不和的,仍然能夠成婚的原因。但成婚以后,是否能夠幸福長久,那又是另當別論了。
第四,用忌因素。所謂用忌相宜,指的是雙方用忌五行的配合問題。如果一方命中忌諱而旺相的五行,恰恰是另一方命中需用而缺少的五行,那這兩人就是可以五行互補的。比如男方命中忌金而金旺,女方需金而金弱,那男方的旺金,正好可以補充女方的弱金,增旺需用的五行力量,而女方也可以化掉男方忌諱的旺金,這樣也有利男方的命運。既互補,又互益。相當益彰。還有的是用忌五行相同,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同呼吸共命運,所以也能相依相伴。
以上四大因素,要占婚配比重的50%以上,比之生肖婚配作用更大一些。如果具備了這些因素中的一項或幾項,雖然生肖不合,但照樣可以結為夫妻,而且不一定離婚,這就回答了生肖不合但并未離婚的疑問,同時也從另一個角度再次證明了生肖婚配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所以分析與解決婚配問題,一定要從生肖、命相、社會等多個方面,去綜合判斷,正確辨別,這樣才能得出一個準確無誤的結論。科學認識婚配的重要性,不但有益于兩人感情,也有益于家庭的穩定與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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