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
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
受國家保護和管理。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并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律師并受國家保護和管理。[ 律師無論作為公民或者法人的代理人還是辯護人,往往承載著當事人對法律的希望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求。然而,律師作為掌握法律知識的專家,除了“法律武器”之外并沒有其他的任何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所以律師無論如何是不可能成為“包青天”的。但對許多無權無勢也無錢卻被侵犯了合法權益的當事人來說,他們許多時候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師的身上,也無疑希望律師能夠成為“包青天”式的人物“為民做主”、“除暴安良”、“匡扶正義”。所以,作為律師,需要承受著其職責不可承受之重。
沒有國家公權力作為后盾,律師要不負所托,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必須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苦練內功,以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想法設法去影響司法機關以追求理想的結果。
律師的內功主要有以下幾項:
1、嘴功。做律師,不僅需要“能說”,還需要“會說”。律師一邊要說給自己的委托人,另一邊還要說給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必要的時候,還要想方設法說服對方當事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律師承接業務需要說服委托人,辦理訴訟業務需要說服法官、仲裁員,辦理非訴訟業務需要說服客戶或者客戶對方的當事人,舉辦法律講座更要站在講臺上對大眾演說,這都離不開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所以,作為律師,必須苦練嘴功,沒點嘴上功夫,是難以做好律師工作的。
2、腿功。律師業作為服務行業,服務態度往往決定著事業的成敗。律師面對客戶,不僅需要上門推銷自己和提供服務,還必須隨叫隨到,及時快捷地解決客戶的法律問題。律師承辦訴訟業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掌握著執法權并代表著國家公權力,律師只是代表著委托人利益的訴訟代理人,所以律師不僅需要經常往返于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和出席必要的訴訟活動,而且還必須隨叫隨到,接受司法機關安排的事務。尤其是法律規定司法機關送達的義務,現在許多時候司法機關都不會主動送達,而是直接通知律師代表訴訟當事人去上門領取,這無疑更加大了律師的義務和跑腿的里程。另外,律師收集證據、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這都需要跑腿。因此,作為律師,沒有很好的腿功,也是很難做好律師的。
3、寫功。訴訟活動都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律師從事訴訟活動必須提供規范的書面法律文書,所以律師必須能寫、會寫。律師從事非訴訟活動,無論出具律師函或者法律意見書、見證書,還是起草、審查合同等,更是以寫作相關法律事務文書為目標,都離不開良好的書面表達能力。即使為了承接業務而宣傳、推廣自己,律師也不得不寫作一些必要的宣傳品。更主要的是,律師無論在法庭內外表達自己的法律意見,都離不開書面表達形式。書面表達形式不僅正式、規范,而且還可以保留、存檔,是比口頭表達形式更為正式和重要的一種方式。律師如果沒有很好的寫作水平和書面表達能力,甚至要比口頭表達能力差點的律師更難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和尊重。
4、法律分析的功力。律師掌握了事實和法律,最終必須結合實事和法律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以嚴密的思維和邏輯進行推斷和分析,依法得出無可辯駁的、令人不得不信服的結論,這才是律師工作的最高境界,也是律師工作的最終目標。這也是律師展現自己“嘴功”或者“寫功”的內在基礎。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的功力,律師即使“口吐蓮花”或者“妙筆生花”,也都會空洞無物,難以達到應有的目標。
5、活動或者應酬的功力。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許多人心態比較浮躁,許多當事人對于律師的業務和工作一知半解,一些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也不盡規范,這都無形中為律師的工作增加了障礙和難度。為了消除這些障礙和解決形形色色的工作困難,律師就不得不有一些“圓滑”的技巧,在各種人員和矛盾中“周旋”,練就必要的活動或者應酬的能力。如果律師太過古板,那麼很可能就會遇到過不去的門檻,最終會使自己的工作陷入困境,也難以向當事人“交差”。所以必要的活動或者應酬的功力,是律師工作無可奈何的“潤滑劑”。但律師無論如何活動或者應酬,都不能以違法犯罪為代價,否則,這就可能成為律師的“陷阱”或者“滑鐵盧”,使律師自己身陷囹圄。
以上五項內功,作為律師都不可缺少。但要每個律師在每項功力上都十分出色,那是很難做到的。每個律師都可能在某種功力上強一些,又在另一種功力上弱一些,各個律師都會有自己的強項和弱項。對于大型專業化的律師事務所來說,如果結合每個律師的強項進行優化分工,無疑會大大提高律師事務所整體的實力。嘴功好的律師適合非訴訟調解工作,也適合律師營銷;腿功好的律師適合承辦簡單而數量多的訴訟案件如勞動仲裁、勞動糾紛訴訟、交通事故賠償等,或者適合辦理立案、查檔、提供證據等業務;寫功好的適合辦理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見證意見書以及起草、審查合同、章程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法律分析功力好的律師適合重大、復雜、疑難、影響巨大的法律事務;活動或者應酬功力好的律師適合調查取證和周旋于各種矛盾和困難之間等。律師之間的這種合作和分工必不可少。當事人在遇到特別重大、復雜的法律事務的時候,也應考慮聘請多名律師組成律師團,取不同律師之所長,發揮不同律師各自的特長,最終達到最好的法律服務效果。
了解律師的內功,對于律師來說,可以知道自己的所長和所短,既要懂得取長補短,又要懂得揚長避短。對于當事人來說,則會對律師有著更為全面的認識,并最終找到最為合適的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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