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日(擇吉)的目的就是趨吉避兇、祈福禳禍。而目前大量的日(月)歷、通書等充斥市場,質量參差不齊、內容短缺、吉兇神未完全注明、宜忌錯漏等。淺而易見的事實就是不同版本的通書有時內容不同,宜忌的注解、吉兇甚至相反,使人疑惑不解。所以使用錯誤通書擇日(擇吉)便是擇日的一大誤區。擇日的另一大誤區是使用正確通書擇日,但以為只要是黃道吉日等吉日,就可以做各項民事活動。殊不知,即使是相同的民事活動,同一個吉日,對于不同人來說,對其中一部分人來說是吉的,但對另外一部分人來說卻是兇的。即使是相同的民事活動,相同人,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修陰宅風水這項活動,假設人事方面相同,也應分為生基、兇喪、遷移等情況,因為上面這三種情況的擇日條件、方式等不同,選擇的吉日也不同。
正確的擇日(擇吉)方法應該是以事件(指各項民事活動)為準,結合當事人,根據擇日(擇吉)規則,選擇吉日吉時來進行活動才是正確的擇日方法。如嫁娶,首先以新娘的出生日期為條件,選取新娘的出嫁大利月份,再從出嫁大利月份中選出適合出嫁的吉日,從適合出嫁的吉日中,結合其他當事人的出生日期,選取大家都適合的吉日,并以該吉日為準,選擇吉時,嫁娶擇日(擇吉)至此完備。其他各項民事擇日(擇吉)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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