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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占卜與《左傳》筮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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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周易》古經(西周)到大傳(戰國)的演變,中間有一個極其重要的、但一向為人們所忽略的環節,就是《左傳》以及《國語》(春秋時代)的筮例體現出來的思想觀念:一方面是人的地位的進一步提升,神的地位的進一步衰落;另一方面則是群體精神的進一步加強,個體精神的進一步削弱。從材料上來講,高亨先生的《〈左傳〉〈國語〉的〈周易〉說通解》是非常方便的。高亨先生得出了一條重要的結論:春秋時人基本是從占筮的角度來利用《周易》,但已經開始從哲理角度來理解《周易》了。這個時代,《周易》已經由筮書領域開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領域。

《左》《國》筮例既取象數,也取義理。純粹象數的如《國語•周語》:(單襄公)曰:‘成公之歸也,吾聞晉之筮之也,遇乾之否,曰:配而不終,君三出焉。晉國趙穿殺靈公,迎成公為君,成公此時客于周,歸晉時,晉人占筮,得乾之否。按《說卦傳》乾為天為君,則《乾》卦上卦為天,下卦為君,這是以君配天之象,應是吉占;但是《乾》卦變為《否》卦,下卦三爻由三陽(乾)變三陰(坤),按《說卦傳》坤為臣,則由君變臣。所以其結論為配而不終,君三出焉。純粹義理的如《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史墨回答魏獻子,引用《乾》、《坤》兩卦,證明龍的存在:龍,水物也。……《周易》有之,在乾之妮曰‘潛龍勿用’,其同人曰‘見龍在田’,其大有曰‘飛龍在天’,其夬曰‘亢龍有悔’,其坤曰‘見群龍無首,吉、坤之剝曰‘龍戰于野’。若不朝夕見,誰能物之?

但是總體來看,義理的解釋正在開始逐漸形成一種時尚,因為它更遠離早期龜卜那樣的吉兇取決于神定的觀念,更符合蓍筮的吉兇取決于人定的觀念。而且,單就解釋來看,在西周時代,對《周易》古經的解釋還是比較嚴格的,而到了春秋時期的《左》《國》筮例,其解釋就更為隨意了。例如據《左傳•昭公七年》載,衛襄公去世后,大夫孔成子對于立誰為國君拿不定主意。孔成子和史朝都夢到康叔叫他們立元,但元字有解釋方面的岐義:或指名為元的次子,或指名為縶的長子(元有長義,《文言》:元者,善之長也。)。占了一卦,遇《屯》之《比》,結果產生了截然不同的解釋:史朝根據卦辭元亨,主張立次子元,元亨,又何疑焉!孔成子表示疑惑說:(元)非‘長’之謂乎?于是史朝大發了一番議論,便說服了孔成子。這個筮例說明,決定人事的不是卦辭神意本身,而是人對它的解釋,這種解釋歸根結底其實是取決于人自己的意愿的。

類似的例子,如《國語•晉語》載,后來成為晉文公的晉公子重耳,欲借秦國力量取得對晉國的領導權,占了一卦,得貞《屯》悔《豫》。筮史認為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也;但司空季子認為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兩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筮史所根據的是卦象,司空季子所根據的也涉及卦象,但主要是卦名、卦辭。這表明《周易》文本的卦名、卦辭和卦象并不一定一致,這需要人的解釋。還有一個有趣的例子,《左傳•僖公十五年》載:秦伯伐晉,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車敗。詰之,對曰:‘乃大吉也。三敗必獲晉君。……三敗及韓。這件事的最終結果(三敗乃勝)到底是不是出于神意,這很難說,實際上應是取決于當時秦晉兩國之間的實際情況的對比;而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吃敗仗無疑是與蓍筮的結論吉相違背的。占筮的吉兇,完全取決于卜徒父的解釋。

人們有時甚至連解釋也覺得多余,干脆拋開神意,專依人意行事。例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崔武子想娶齊棠公的遺孀,占了一卦,遇《困》之《大過》,史官都認為吉,但陳文子認為不吉:夫從風,風隕妻,不可取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據于蒺藜,入于其宮,不見其妻,閃。’困于石,往不濟也;據于蒺藜,所恃傷也;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無所歸也。筮辭顯示的神意是再明白不過的了,但崔武子卻無所謂:‘嫠也何害?先夫當之矣!’遂取之。這是因為那時在春秋思潮的背景下,人們已對神意產生了懷疑,認為吉兇取決于人自己。例如《左傳•僖公十五年》載,當初晉獻公嫁伯姬于秦,筮得《歸妹》之《睽》,史蘇認為不吉,經過一番解釋,其結論是姪從其姑,六年其逋,逃歸其國,而棄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虛。后來的史實似乎印證了這一點,但韓簡卻說:先君之敗德,其可數乎!史蘇是占,勿從何益!意思是說,當年即使依從了史蘇的占斷,也是于事無補的,因為吉兇完全取決于人自己的德行。

還有一個著名的例子,《左傳•襄公九年》:

穆姜薨于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

隨,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干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于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關于穆姜的未來命運,史官的樂觀是依據的對卦名隨的解釋,而穆姜的悲觀是根據的對卦辭元亨利貞無咎的解釋。此例的重大意義在于:解釋的義理發揮可以否定筮辭本身的吉兇斷定。換句話說,吉兇并不取決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諭本身,而取決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這里就提出了一條重要原則:易不可誣。

根據這種精神,《左傳》筮例還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易不可以占險。《左傳•昭公十二年》:

南蒯之將叛也(將欲叛魯降齊)……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黃裳元吉(《坤》卦六五),以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嘗學此矣。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強內溫,忠也;和以率貞,信也。故曰:‘黃裳,元吉。’黃者,中之色也;裳者,下之飾也;元者,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恭),不得其飾;事不善,不得其極。外內倡和忠,率事以信為共,供養三德為善。非此三者,弗當。且夫易不可以占險。將何事也?且可飾乎?中美能黃,上美能元,下美則裳。參成可筮,猶有闕也,筮雖吉,未也。

這個筮例具有極為典型的意義,表明了這樣一種時代觀念:《周易》不能用來占斷用心險惡之事,吉兇取決于人自己的心地善惡。高亨先生批評:子服惠伯的解釋《周易》是瑣碎而牽強的,他把內色的黃和內心的忠硬聯系起來,把下身的裳和臣下的共又硬聯系起來,都是附會之辭,失去《周易》的原意。這個批評當然是有道理的,那就是子服惠伯的解釋確實已失去《周易》的原意,然而這正好說明,《左傳》筮例已不是《周易》古經的觀念了。

吉兇由人,這是西周末期、春秋時期的時代觀念:《詩經•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職競由人;《左傳•莊公三十二年》史囂說:國將興,聽于民;將亡,聽于神;《左傳•僖公十六年》叔興說:吉兇由人。正是在對《周易》古經的這種象數,尤其義理的解釋、闡釋中,孕育出了《周易》大傳的世俗化、哲學化的觀念體系。

但是所謂吉兇由人,這個人要看是什麼樣的人:個體本位的人,還是集體本位的人?在這方面,《左傳》筮例也透露出一些消息。其實,上文的舉例及其分析已經表明,《周易》解釋學化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倫理化。換句話說,人與人的關系原則逐漸地取代了人與神的關系原則。我們看到,這種倫理化就是宗法化,也就是上文所說的非實體化、純粹關系化。正如上文曾經談到的,宗是一種無實體性前提的純粹關系,這樣一來,作為第一實體的個體存在著逐漸被消解掉的可能。這是解釋學化的一種趨勢,就是任何解釋都是需要作為前提的某種原則的,這種原則往往不是自我確立的,而是社會的超我(借Freud語)原則。在《左傳》筮例中,這種超我原則就是社會群體倫理原則。但是,正如人神關系本身蘊涵著兩個維度一樣,解釋本身也蘊涵著群體的和個體的兩個維度,因為雖然支持解釋的原則總是群體認同的,但是解釋行為本身總是個體進行的,他的個體性體現在他對原則的選擇性,這就正如薩特所說,人注定是自由的,因為人的行為總是選擇性的。

這種解釋的個體精神,在《左傳》筮例中依然存在著。上舉《左傳•昭公七年》的筮例,關于所謂立元究竟立長子縶,還是立次子元,史朝最后提出一個富于個體精神的原則: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在春秋時期王權衰落、諸侯力政、各以所利地爭霸天下的時勢下,諸侯對天子的態度是這種個體精神的一種特定體現。例如據《左傳•哀公九年》載,狐偃勸晉文公出兵送襄王歸周朝,文公命卜偃占了一卦,得到《大有》之《睽》,卜偃解釋: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天子降心以逆(迎)諸侯,不亦可乎!晉侯于是采取了行動。晉文公是一個極富個性的人物,這里他同意天子降心以逆諸侯是理所當然的。諸侯對天子的態度是如此,大夫對諸侯的態度亦如此。例如《左傳•昭公三十二年》,魯昭公被季孫氏逐出而死在乾侯,史墨引《周易》來加以評論: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自古以然。故詩曰:‘高岸為谷,深谷為陵。’三后之姓,于今為庶,主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壯、天之道也。其實這并不是新事物,倒是舊傳統的再現。王國維曾指出:夏商時代,諸侯之于天子,猶后世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而魯、衛、晉、齊四國,乂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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