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睦夫妻上財產不是問題,在有矛盾或要離婚時財產就是問題了,所以大家有必要多了解婚前財產的相關問題,了解清楚對自己只會有好處。
婚前財產怎麼鑒定
婚前財產公證的具體程序
(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夫妻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金)
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有用嗎
1、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
3、由于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5、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婚前財產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8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