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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3條規定
1、婚姻法第43條規定:家暴起訴離婚,證據充分,為什麼一審法官說不會判離
2、婚姻法第43條規定:關于婚姻法家庭
婚姻法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3、婚姻法第43條規定:關于禁止家庭的規定有哪些
4、婚姻法第43條規定:阻止婦女與丈夫及親友的屬于什麼罪?
5、婚姻法第43條規定:家庭怎麼處理
6、婚姻法第43條規定:婚姻法全文 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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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婚姻條例憲報編號本日期
(1)在擬結婚通知書發出后但在登記官證明書就擬締結的婚姻發給或有特別許可證就擬締結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內容。
婚姻批給之前,擬結婚的其中一方須—離婚協議中的補償20萬對方不執行。
(a)面見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b)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前作出誓章,表明—婚姻法342條規定修正過的。
(i)該方相信該段婚姻并無按照第27(1)條規定屬血親或姻親關系的障礙,亦無任何其
他上的阻礙;及
(ii)該段婚姻—民法典新舊婚姻法對比。
(A)已第14條所規定的同意;或
(B)無須第14條所規定的同意。
(2)登記官及任何婚姻監禮人均有權監理第(1)(b)款所提述的誓章。
(由年第23號第9條代替)協議離婚補償金很難拿。
條:13任何一方不足16歲時許可證或證明書的不予發給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未滿16歲,則不可發給登記官證明書或批給特別許可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是什麼。
(由年第13號第2條增補。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71號第3條修訂;由年
第23號第41條修訂)
條:14交出同意書
(1)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離婚協議10萬對方不給怎麼辦。
(a)在結婚日期當日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及
(b)并非鰥夫或,
則本條適用于有關的擬締結的婚姻。(由年第23號第10條代替)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理解。
(1A)附表3指明的有關人士就擬締結的婚姻所作的同意書須在—
(a)登記官證明書發給之前向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交出;或
(b)特別許可證批給之前向登記官交出。(由年第23號第10條增補)離婚協議的欠錢6年有效嗎。
(2)本條不得理解為免除取得原訟法庭對法庭的受監護人結婚的同意的必要。(由年第80號
第28條增補。由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民法典1042條解讀。
條:15(廢除)30/06/
(由年第80號第29條廢除)
條:16不準發給登記官證明書的權利如何認定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凡根據第14條的規定須就某段擬締結的婚姻某人的同意,該人可在登記官就該段擬締民法總則第143條原文。
結的婚姻發給登記官證明書前,藉以下方式不準發給該證明書:在根據第7(4)條出示以供查閱的擬結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婚通知書副本上—
(a)寫上“不準”兩字或“Forbidden”一字;
(b)簽署其姓名;及
(c)述明他以何身分不準發給該證明書。(由年第23號第42條代替)
(2)如經上述方式不準發給登記官證明書,擬結婚通知書及一切就之而進行的程序即作廢。
(由年第23號第42條修訂)家暴立案的三個條件。
條:17登記官對不準發證的權利可予查究
(1)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指稱不準就該段擬締結的婚姻發給登記官證明書的人,并無第16條所
指的權利,登記官須作出查究,如他信納該人并無該等權利,則可如常在適當時間發給證明書,而
無須理會自不準發證時起計逝去的時間。(由年第23號第43條修訂)
(2)為進行此項查究,登記官可為任何人監誓。(由年第80號第30條修訂)
(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第三十四條。
條:18就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離婚協議欠款到期對方不給怎麼辦。
(1)如登記官信納不準就某段擬締結的婚姻發給登記官證明書的人,獲第16條授予如此行事的離婚補償費一方一次性拿不出。
權利,則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可藉呈請書向原訟法庭上訴,而或法官可循簡易程序聆訊及該中國婚姻法民法典幾年就能判決。
宗上訴。(由年第50號修訂;由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92號第59條修訂;由年第25號第2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44條(2)上述即屬最終決定,登記官須按照該辦事,無須理會自不準發證時起計逝去的時
間。(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
條:區域法官可給予同意離婚協議不履行官司好打嗎。
(1)如就擬結婚一方須按第14條獲附表3指明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有關人士的同意,而—(由
年第號公告修訂)家暴屬于哪條。
(a)在該人或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是監護人的情況下,并無監護人或監護人已逝世;
(b)該方已盡力查詢,仍無法覓得該人或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
(c)該人或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拒絕同意;
(d)該人或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是精健全的;或
(e)該人或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已不準發給登記官證明書,
則區域法官可在有人提出申請后,同意該段婚姻;此項同意的效力,猶如它是由該人或該等人
士的任何一人所給予一樣,或猶如不準發給登記官證明書一事已經撤回一樣。(由年第80號第31
條代替。由年第25號第2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45條修訂)
(1A)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如按第14條須獲某方的或母親的其中一人同意,則只有在該方既
無法取得其的該項同意亦無法取得其母親的該項同意時,第(1)款方會適用。(由年第80號
第31條增補)
(2)根據《區域條例》(第章)第72條訂立民事程序規則的權力,須擴及—
(a)訂明申請同意的方法;
(b)訂明申請書及任何附屬文件的送達;
(c)訂明在聆訊申請時須依循的程序,包括可在內庭聆訊申請事宜;及
(d)授權區域法官在根據第(1)款對婚姻表示同意前,可要求及收取福利署人員或
其它合資格人員擬備的報告書。(由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第章-婚姻條例12
(3)在本條中—
“監護人”(guardian)—
(a)包括按命令獲付托對該方的管養權的人(父母除外);及
(b)在多于一人獲委任共同充任監護人的情況下,包括所有監護人。(由年第80號第31
條增補)
(由年第32號第17條增補)
條:19在特許禮拜場所的婚禮婚禮、結婚及婚姻的效力
(由年第23號第46條增補)
(1)婚禮可在任何特許禮拜場所,在該場所隸屬的教會、宗派或團體中合資格的人員
下,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但婚禮必須公開,而且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
7時之間(有特別許可證的除外),時除主禮的人員外,須有2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由
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51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1號第9條修訂)
(2)人員獲雙方交出登記官證明書或特別許可證后,方可為他們婚禮。(由年第14
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71號第3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47條修訂)
條:20在特許禮拜場所的婚禮的結婚
(1)登記官須安排結婚冊并將之供應予所有特許禮拜場所,冊內須按附表1表格4
的格式一式兩份及附合登記官指明的格式的存根。(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
第20號第4條修訂)
(2)婚禮的主禮人員、結婚雙方及2名或以上見證人須在一式兩份的結婚上簽署。
(3)婚禮完成后,主禮人員須立即將一份結婚交予結婚雙方,并隨后在7天內將另一份
送交登記官,而該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將該另一份結婚存檔。(由年第51號修訂;由年
第63號附表修訂;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1號第10條修(4)主禮的人員須在存根上記下結婚雙方的姓名及結婚日期。
(由年第23號第48條修訂)
條:須向婚姻監禮人供應結婚
登記官須因應任何婚姻監禮人要求,安排結婚冊并將之供應予該婚姻監禮人,冊內證
書須按附表1表格7的格式一式兩份及附合登記官指明的格式的存根。
(由年第23號第11條增補)
條:21由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的婚禮
(1)在有登記官證明書發給或有特別許可證批給之后,雙方可在合第(1A)款的規定下,在登
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下締結婚姻。(由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1A)在—
第章-婚姻條例13
(a)登記官婚禮之前,結婚雙方均必須在登記官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書;
(b)婚姻監禮人婚禮之前,結婚雙方均必須在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
書。(由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1B)如聲明書是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簽署的,則他須見證該項簽署。(由年第23號第
12條增補)
(1C)第(1A)款所提述的聲明書須采用附表1表格5的格式。(由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2)如有需要,須將第(1A)款所提述的聲明書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場下向
雙方或其中一方以其所操語言傳譯,而負責傳譯的人須在聲明書上以傳譯員身分簽署。(由年
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3)由登記官的婚禮須于上午9時至下午7時之間,在登記官的辦事處公開:(由年
第23號第12條修訂)(a)對于憑特別許可證結婚者,登記官可按證上所指明的任何時間,按證上所指明在其辦
事處或其它地方,為結婚雙方婚禮;及
(b)登記官在考慮擬于某一日期在某一地點婚禮的人數后,如認為適當,并事先在該
日期前最少7天在其辦事處展示一份公告,表示他有意在該日期地點為該等人士婚
禮,則可在該日期地點,在上午9時至下午9時之間為該等人士婚禮。(由年第
1號第11條增補)
(3A)由婚姻監禮人的婚禮—
(a)可于任何時間;及
(b)須于任何位于的地方,但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除外。(由年第23
號第12條增補)
(4)(a)由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的婚禮須在2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下,以下述方式—
(由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i)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首先向雙方作意思如下的宣述—(由
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在兩位結為夫婦之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
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因
此,[男方姓名]和[女方姓名],你們的婚禮雖然沒有世俗或儀式,但你們在本
人和現時在場的人面前當眾表示以對方為配偶,并為此簽名為證后,便成為合法
夫妻。”;及(由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ii)男方隨后須向女方—
(A)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男方姓名]愿以你[女方姓名]為我合法妻子。”;或
(B)以英文宣述如下—
“IcalluponallpersonsherepresenttowitnessthatI,[nameofthemaleparty],do
takethee,[nameofthefemaleparty],tobemylawfulweddedwife.”;及(由
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iii)女方隨后須向男方—
(A)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女方姓名]愿以你[男方姓名]為我合法丈夫。”;或
(B)以英文宣述如下—
“IcalluponallpersonsherepresenttowitnessthatI,[nameofthefemaleparty],do
takethee,[nameofthemaleparty],tobemylawfulweddedhusband.”。(由年
第章-婚姻條例14
第23號第12條增補)
(b)凡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信納雙方及各見證人—
(i)均聽得懂中文,則可以中文婚禮;或
(ii)均聽得懂英文,則可以英文婚禮。(由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4A)如男方由于任何身體的(不論是性或臨時性的)或由于他不能說中文亦不能說英文,
以致他無法作出第(4)(a)(ii)款規定的陳述,則如—
(a)除男方、女方、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以外的任何人,向女方—
(i)以中文宣述如下—
“現代表[男方姓名]聲明如下: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男方姓名]愿以你[女方姓
名]為我合法妻子。”;或
(ii)以英文宣述如下—
“Itisdeclaredonbehalfof[nameofthemaleparty]asfollows:Icalluponallpersonshere
presenttowitnessthatI,[nameofthemaleparty],dotakethee,[nameofthefemaleparty],
tobemylawfulweddedwife.”;及
(b)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的查詢下,該男方以令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信
納的任何方式及藉任何令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信納的方法示明:所宣
述的反映他欲與女方結婚的意愿,
則該男方須視為已遵守第(4)(a)(ii)款。(由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4B)如女方由于任何身體的(不論是性或臨時性的)或由于她不能說中文亦不能說英文,
以致她無法作出第(4)(a)(iii)款規定的陳述,則如—
(a)除女方、男方、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以外的任何人,向男方—
(i)以中文宣述如下—
“現代表[女方姓名]聲明如下: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女方姓名]愿以你[男方姓
名]為我合法丈夫。”;或
(ii)以英文宣述如下—
“Itisdeclaredonbehalfof[nameofthefemaleparty]asfollows:Icalluponallpersons
herepresenttowitnessthatI,[nameofthefemaleparty],dotakethee,[nameofthemale
party],tobemylawfulweddedhusband.”;及
(b)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的查詢下,該女方以令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信
納的任何方式及藉任何令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信納的方法示明:所宣
述的反映她欲與男方結婚的意愿,
則該女方須視為已遵守第(4)(a)(iii)款。(由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5)在第(4)款的規定已獲遵守后—
(a)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b)結婚雙方;及
(c)第(4)(a)款所提述的各見證人,
須在一式兩份的采用附表1表格7的結婚上簽署。(由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6)如婚禮是由登記官的,他須—
(a)在結婚經按照第(5)款簽署后,隨即將其中一份交予結婚雙方;及
(b)將另一份結婚在其辦事處存檔。(由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7)如婚姻是由婚姻監禮人的—
(a)婚姻監禮人須—
(i)在結婚經按照第(5)款簽署后,隨即將其中一份交予結婚雙方;
(ii)在存根上記下結婚雙方的姓名及結婚日期;及
第章-婚姻條例15
(iii)在婚禮后7天內將以下各項送交登記官—
(A)另一份結婚;及
(B)結婚雙方按照第(1A)(b)款簽署的聲明書;及
(b)登記官須將按照(a)(iii)段送交予他的在其辦事處存檔。(由年第23號第12條增(8)為免生疑問,如婚禮是由某婚姻監禮人的,該婚姻監禮人不得擔任該婚禮的見證人。
(由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條:22憑特別許可證在其它地方的婚禮
凡有特別許可證授權在某地點婚禮,但該地點并非特許禮拜場所或登記官的辦事處,而該
婚禮又非由登記官,則登記官為婚姻任何一方監誓誓章時,須將一份空白的一式兩份結婚
交予該方,而該婚禮的人員、結婚雙方及2名或以上見證人,須按上文訂明的方式在該
上簽署;而人員須于婚禮完成后立即將一份交予雙方,并隨后在7天內將另一份送交登
記官,而登記官須將該另一份在其辦事處存檔。
(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7號附表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
第1號第12條修訂;由年第71號第3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49條修訂)
條:23結婚的登記
(1)登記官須以他認為于參閱的次序及方式,登記所有在其辦事處存盤的結婚。(由
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80號第75條修訂)
(2)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登記官可安排將結婚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由
年第80號第75條增補。由年第8號第43條修訂)
條:24結婚或其核證副本的效力
凡在登記官辦事處存檔的結婚或其副本(包括采用結婚的微縮膠片的閱讀打印印本
形式或結婚的數碼影像打印本形式的副本)(副本須看來是經登記官簽署及核證為真正副本,并
經用其正式打印或蓋印),在任何法庭上,或在任何藉或經雙方同意而有聆聽、收取及
證據權限的人面前,均須予接受為證上所載婚姻的證據。
(由年第50號修訂;由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
第4條修訂;由年第80號第76條修訂;由年第8號第44條修訂)
條:25結婚出錯的更正30/06/
登記官在獲出示已交予結婚雙方的結婚時,可更正該結婚上的文書錯誤,但須加上簽
署或簡簽以示真確,并須注明更正錯誤的日期。
(由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1號第13條修訂)
條:26許翻查及發出核證副本的權力/02/
(1)登記官可容許翻查由他管有的所有、證明書、許可證、登記冊及索引,并可發出其中
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亦可發出證明書以示名列證上的人并無結婚紀錄。(由年第5號第3條修第章-婚姻條例16
(2)在《年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年第5號)生效日期前根據本條發出或其意是
根據本條發出的證明書,須當作是在該證明書發出時該條例已經施行的情況下發出的。(由年
第5號第3條增補)
(將年第15號第4條編入。由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8號第22條修訂;由
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1號第14條修訂)
條:27婚姻
(1)按照附表5的規定屬血親或姻親關系的婚姻,即屬。(由年第23號第13條代替)
(2)如有以下情況,婚姻即屬—
(a)如—
(i)婚禮并非—
(A)于登記官的辦事處在登記官下;
(B)于特許禮拜場所在合資格的人員下;或
(C)按照第21(3A)條在婚姻監禮人下,
而亦非—
(D)經由特別許可證授權;
(E)根據第21(3)條但書(b)段的規定而;或
(F)根據第39條的規定而;
(ii)婚姻某方使用假姓名結婚;或
(iii)未有登記官證明書就該段婚姻發給或未有特別許可證就該段婚姻批給,
而結婚雙方明知及故意默許婚禮在該情況下;或
(b)如任何一方于婚禮時未滿16歲。(由年第23號第13條代替)
(3)凡已有婚禮的婚姻,除非不上述條文,否則即使未合本條例的任何其它條文,亦
不得當作。
條:28婚姻的效力30/06/
凡根據本條例婚禮的婚姻,在上為所有用意及目的,均屬成立及有效。
條:29未得所規定的同意而與未滿21歲的人結婚等事宜罪行及罰則
(由年第23號第50條增補)
任何人明知—
(a)未滿21歲的結婚一方結婚須得到根據第14條規定的同意書;及
(b)未有取得上述同意書,
而與(a)段所提述的人結婚,或協助或任何其它人與該人結婚,即屬,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由年第23號第51條代替)
第章-婚姻條例17
條:30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所行
任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由年第23號第14及52條修訂)
(a)明知—
(i)未滿21歲的結婚一方結婚須得到根據第14條規定的同意;及
(ii)未有同意書按照第14(1A)條就該結婚一方交出,
而故意該方的婚禮;或
(b)故意與本條例的任何其它條文相違的婚禮,或明知本條例任何條文未予遵守仍故
意婚禮,
即屬,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年第30號第5號修訂;由年第50號修訂;由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年第24
號第2條修訂;由年第22號第3條及附表修訂;由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25
號公告修訂;由年第23號第52條修訂)
條:31不送交等的罪行
(1)任職人員不按照第20(3)條將結婚送交登記官,即屬,可處第1級罰款。
(2)任何婚姻監禮人—
(a)不按照第6A(c)條將該條所提述的文件送交;或
(b)不按照第21(7)(a)(iii)條將或聲明書送交,
即屬,可處第1級罰款。
(由年第23號第15條代替)
條:婚姻監禮人所行
(1)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G(1)條,即屬,可處第3級罰款。
(2)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H(1)條,即屬,可處第1級罰款。
(3)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H(2)條,即屬,可處第3級罰款。
(4)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9(1E)條,即屬,可處第4級罰款。
(由年第23號第16條增補)
條:32干預紀錄的罪行
任何人故意移去或竄改由登記官依據本條例或為施行本條例而備存或存盤(不論是采用紙張、微
縮膠片或數碼影像的形式)的通知書、、證明書、許可證或其它文件,即屬,可處第5級罰
款及監禁2年。
(由年第1號第16條代替。由年第48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25號公告修訂;由
年第23號第53條修訂;由年第8號第45條修訂)
條:33對未經授權而婚禮的人的罰則
任何在上不合乎資格的人,明知而故意婚禮或假裝婚禮,即屬,可處第5級罰
款及監禁2年。
(由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年第50號修訂;由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年
第22號第3條修訂;由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第章-婚姻條例18
條:就婚姻監禮人的委任提供虛假數據的罪行
(1)任何人為指明目的向登記官提供任何虛假數據,而—
(a)他明知該項資料是虛假的;或
(b)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資料是真實的,
即屬,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在第(1)款中,“指明目的”(specifiedpurposes)是—
(a)促致某人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或其委任獲續期;
(b)使某婚姻監禮人的委任免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或
(c)避免有根據第5D(9)條發出的通知針對某人而發出。
(由年第23號第17條增補)
條:虛假地顯示自己為婚姻監禮人的罪行
任何并非婚姻監禮人的人—
(a)宣傳或顯示自己為婚姻監禮人;或
(b)明知而允許其本人被宣傳或顯示為婚姻監禮人,
即屬,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年第23號第17條增補)
條:34罰款30/06/
所有因犯本條例內的罪行而判處的罰款,可提交裁判官循簡易程序追討。
(由年第30號修訂;由年第50號修訂)
條:檢控時限
盡管有《裁判官條例》(第章)第26條的規定,就違反第29、30(a)、30(b)、32、33、(1)、
、39(3)(a)或39(3)(b)條所訂的罪行而提出的程序,可于檢控人發現或知悉被指稱構成該罪行
的作為或不作為后6個月內提出。
(由年第23號第18條增補)
條:35表格的采用雜項
(由年第23號第55條增補)
附表1所列表格,可用于合適的情況,并可視實際需要而改動。
(由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第章-婚姻條例19
條:36費用
(1)附表2所指明的費用,須就該附表相對于該等費用之處所指明的有關事項而向登記官繳付。
(由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年第8號第22條修訂;由年第14號
第5條修訂;由年第15號第2條修訂;由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年第1號第17條修訂;由
年第71號第3條修訂;由年第23號第57條修訂)
關于禁止家庭的規定有哪些
(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2。(由年第23號第57條增補)
條:37費用的減免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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