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二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夫妻一方死亡后未分割財產,另一方再婚后死亡的,遺產如何分割?另外,還有人想問二婚的遺產分配問題,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再婚夫妻只有一套住房一方去逝后其子女有權分割這套房子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夫妻一方死亡后未分割財產,另一方再婚后死亡的,遺產如何分割?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再婚夫妻只有一套住房一方去逝后其子女有權分割這套房子嗎?
1、夫妻一方死亡后未分割財產,另一方再婚后死亡的,遺產如何分割?
詳情甲和妻子乙有一子丙一女丁。甲與乙的主要財產是住房和存款若干。乙去世后,甲與戊再婚,再婚前沒有進行財產。現甲去世,沒有遺囑。請問:甲的遺產應如何分割?解答乙去世后,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對屬于乙的財產按法定繼承。甲去世后,應將甲和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再婚后,甲戊共同財產的一半和甲再婚前的個人財產為甲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二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二婚的遺產分配問題
對于遺產,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財產還是之后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對方子女對老人進行了贍養的話,可以分得部分財產。對于父母婚后的財產,首先要在父母之間進行一次劃分,在劃分之后劃歸于過世方一方的財產再由未過世的或母親與過世方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3、再婚夫妻只有一套住房一方去逝后其子女有權分割這套房子嗎?
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有遺囑按遺囑進行財產分配,沒有遺囑的話,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個人平均分。(如果沒有父母的話),房子是共同財產,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兒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他有一套獨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財產。輪繼承人是他配偶(你母親)、及他女兒。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他另外兩個兄弟一個姐姐是不能繼承的。二婚繼承權是誰。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男方的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收入來源,可以照顧多分點。但是不會多分太多。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麼繼承。
如果沒有父母的話,房子是共同財產,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兒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遺囑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效力。
案例分析:
段今年59歲,與萬大爺于年再婚,兩人婚后沒有生育子女。段與萬大爺婚后曾共同出資購買了萬大爺單位的集資建房一套(建筑面積80.8米),當時登記產權人為萬大爺。
段的親生女高某和萬大爺的親生女萬老大、萬相繼升學、工作、成家并各立門戶,家中只剩下段與萬大爺一起生活。年11月12日,萬大爺突發腦溢血,經搶救死亡。就在萬大爺住院期間,其兩個女兒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為其操辦喪事。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歸誰。
后來,萬老大、萬又從段處拿走,為其父戶口注銷,并領取安葬費、撫恤金。1個月后,段打向萬老大、萬詢問此事,沒想到卻使雙方矛盾加深。今年2月7日,段與高某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萬老大、萬告上。自然死亡財產分配。
母女倆認為,撫恤金是給予死者家屬或生前被扶養人的精神,請求對被告已領取的撫恤金進行合理分配;原告段與萬大爺生前購買的住房,屬于老兩口的共同財產,也是段的住所,雙方的3個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請求判令上述住房歸段所有。
屬于萬大爺遺產的部分,段愿意按法定繼承份額依照房屋評估價值,對高某、萬老大、萬給予現金補償。而被告萬老大、萬辯稱:她們的去世后,在為其后事中,原告段沒有出錢出力。配偶死了,遺產分配比例。
她們同意對領取的撫恤金進行分割。她們沒有向段索要住房,也沒有騷擾過她,同意她繼續居住上述房屋。她們認為,段對該住房委托評估的價值過低,要求保留對該房屋享有的財產份額,暫不作遺產繼承,不同意現有的遺產分割。不同意段作經濟補償后住房歸其所有。
判決:
在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萬某翠領取其父撫恤金為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現由原告段居住使用,該房屋經段委托某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為元。組合夫妻一方死了財產怎麼分。
認為:以死者萬大爺姓名登記的那套江油某國企集資建房歸原告段所有,段向親生女高某及被告萬某翠、萬某碧各支付萬大爺的遺產分割款元,萬某翠向段與高某各支付萬大爺的死亡撫恤金元。經過品迭后,段應向萬某翠支付元。新婚姻婚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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