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再婚財產是共同財產嗎,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我跟他再婚又離婚,期間沒有共同任何財產,但他有外債幾千萬,請問我會承擔他的債務嗎?另外,還有人想問離婚后再婚,財產繼承如何分配?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如離婚后再婚屬于共同財產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我跟他再婚又離婚,期間沒有共同任何財產,但他有外債幾千萬,請問我會承擔他的債務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再婚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1、我跟他再婚又離婚,期間沒有共同任何財產,但他有外債幾千萬,請問我會承擔他的債務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再婚后所有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再婚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離婚后再婚屬于共同財產嗎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再婚男方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歸誰。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離婚后再復婚房產歸屬。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婚房產證上加名字新。
根據《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再婚家庭離婚財產如何處理。
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一年內復婚財產還是共有。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再婚后的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于一方的婚前債務或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離婚再婚財產是共同財產嗎:離婚后再婚,財產繼承如何分配?
二婚是結婚離婚或喪偶以后,再一次結婚。二婚再離婚和次離婚時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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