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女方提出離婚有何不利,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女方提出離婚生了一個女兒要撫養權能得到嗎?另外,還有人想問女方先提出離婚,有什麼不利于女方的?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女方提出離婚對女方有什麼不利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女方提出離婚生了一個女兒要撫養權能得到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女方提出離婚有何不利
1、女方提出離婚有何不利:女方提出離婚生了一個女兒要撫養權能得到嗎?
主要看誰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女方提出離婚吃虧在哪。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離婚女方可以爭取哪些財產。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女方提出離婚對女方有什麼不利嗎?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給即將離婚女人的忠告。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離婚冷靜期罵聲一片。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離婚冷靜期千萬不要聯系。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離婚女方狠招。
女方提出離婚,有個女兒,想要撫養權,一般會根據這幾樣來判斷撫養權。我老婆跑了沒離婚可以告她嗎。
一是孩子在哺乳期,孩子歸女方撫養,二是看夫妻兩個誰可以給孩子成長的照顧,三是孩子有認知能力,自己選擇和誰一起生活。
司法實務中,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無論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夫妻雙方都有撫育子女的義務,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第二,子女跟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主要是看是否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第三,對于年幼的子女,原則上跟隨母同生活為妥。當然,生活是復雜多樣的,除了上面三個基本原則外,還要綜合考慮父母的性格、關系環境、子女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總之,是看是否最有利于子女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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