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二婚再次離婚房產怎麼處理,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再婚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配,另外,還有人想問二婚家庭離婚,關于房子如何處理?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關于二婚再離婚,房產分割問題,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再婚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配,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婚再次離婚房產怎麼處理
關于二婚再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1、二婚再次離婚房產怎麼處理:再婚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案情概況]陸某與龔某為再婚夫婦。龔某原是某市國有企業的職工,在與陸某結婚后,龔某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此后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年,陸某與龔某居住的這套公有住房,夫妻倆房屋補償金,并在安置小區以低價購進了定銷房一套。然而,今年年初,陸某因與龔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雙方為所居住房子的權屬問題產生了爭議。[爭議焦點]陸某: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且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個人婚前積蓄,因此產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龔某:那套公有住房是因為我在國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該福利的形成在雙方結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拿到的安置房應該屬于我的個人財產。[法官析案]經審理后認為,原公有住房雖為龔某工作單位的房屋,但對房改房的權屬認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的性質,在分割時,就產權的享受比例,進行了平衡。最終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律師說法]原則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未作規定,這在實踐中顯然將引起爭議。對此,在年,江蘇省民一庭召開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適用研討會中曾認為,房改房的和價格都受房改的調整,夫妻雙方的工齡、職務、人口等因素均影響到房屋的價格,且一方購買房改房影響到另一方福利的再次享有,使得對方失去享受福利購房的可能性。因此,無論是從所有權取得時間上,還是從房屋的福利性質上,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實際分割時,應當適當考慮出資方的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且沒有影響對方享受房改房福利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由此可見,本案中的龔某僅據于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夫妻談話錄音可否作離婚訴訟證據再婚夫妻離婚房產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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