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后房子歸孩子誰有居住權,大家都知道,有人問離婚后孩子歸女方撫養,房子歸孩子,男方有居住權嗎?另外,還有人想問我離婚時房子判給了孩子,前夫有居住權我沒有但房子產權是我的請問我對房子還有沒有權利?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離婚協議兒子判給女方,男方有農村自建住房,判決書寫兒子有居住權,請問是永久性的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離婚后孩子歸女方撫養,房子歸孩子,男方有居住權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后房子歸孩子誰有居住權
1、離婚后房子歸孩子誰有居住權:離婚后孩子歸女方撫養,房子歸孩子,男方有居住權嗎?
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之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在夫妻雙方之間已經離婚,判決房子歸屬孩子,而這個時候,自己的前夫能不能夠居住在房子里面,其實自己是非常疑惑的,不過我們要明白,在一般情況之下,自己的前夫是沒有任何權利在居住在房子里面的,當然這個必須要根據雙方自己的約定以及相關的判決。離婚房子贈與孩子房貸誰還。
離婚協議兒子判給女方,男方有農村自建住房,判決書寫兒子有居住權,請問是性的嗎?
首先我們要明白,如果雙方之間已經離婚,并且將房子判給了自己的孩子,孩子歸屬于女方,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男方是沒有任何的權利在屬于孩子的房子里面進行相關的生活的,不過我們也要明白,其實大部分的情況雖然是這樣子的,我們也要根據雙方之間的協商,或者是的判決來去解決這個問題,如果雙方之間有過曾經的協議,那就是男方可以住在房子里面,那麼實際男方也是可以住的。
所以我們必須要明白這些東西,因為這些東西對于我們來說還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必須要明確的知道男方能不能夠在房子里面居住,實際上要看夫妻雙方之間的約定,如果夫妻雙方之間并沒有進行相關的約定,而且也進行了相關的判決,男方就不能夠在房子里面居住,如果沒有判定夫妻雙方之間也沒有約定,那麼男方也是不能夠在房子里面繼續居住下去的,任何人都必須要遵守我國的法規,都必須要遵守我國相應的條款。離婚后女方和孩子的居住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如果夫妻雙方之間并沒有任何的協商和約定,那麼男方是不能夠在房子里面居住下去的,這是必然的,也是必須的,一定要遵守相應的法規,只有這樣子才能夠去更好的生活。前夫把贈與孩子的房子賣了。
2、我離婚時房子判給了孩子,前夫有居住權我沒有但房子產權是我的請問我對房子還有沒有權利?
既然房產權都是你的,你當然有權利,比如說你有權利售賣房子,但是前提是你必須跟你的前夫協商。對方愿意到別的地方去居住。
3、離婚協議兒子判給女方,男方有農村自建住房,判決書寫兒子有居住權,請問是性的嗎?
您好,從撫養權的角度來看,誰取得了子女的撫養權,誰就可以事實上使用或者擁有該房屋。但根據《民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女方僅可以代為管理,除非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能隨意處置房產。離婚怎麼保證房子留給孩子。
4、離婚協議書上房產歸兒子,妻子享有居住權,丈夫可以居住嗎?
房產是一般家庭的宗、最貴重財產,婚姻關系解除時,對夫妻共產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所謂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結婚登記日為準)的房產或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產。主要是指:一方結婚登記前已經取得取得全部產權或已經交付全部購房款的房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所謂夫妻共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婚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對于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于產權房的處理方式。具體方法是: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離婚后,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根據《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及有關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為什麼先過戶再離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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