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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17歲怎麼判,父母離婚,女兒17歲,兒子6歲,撫養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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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夫妻離婚孩子17歲怎麼判,大家都知道,有人問父母離婚,女兒17歲,兒子6歲,撫養權怎麼判?另外,還有人想問夫妻離婚有一個十七歲的兒子,應該怎麼判,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夫妻離婚,有一兒一女,兒子17歲,女兒15歲,孩子…,下面就一起來看看父母離婚,女兒17歲,兒子6歲,撫養權怎麼判?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夫妻離婚孩子17歲怎麼判

1、夫妻離婚孩子17歲怎麼判:父母離婚,女兒17歲,兒子6歲,撫養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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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離婚孩子17歲怎麼判:夫妻離婚有一個十七歲的兒子,應該怎麼判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在這里大體介紹一下:

1、什麼情況下,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嗜好,如、洶酒等等。考慮到其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夫妻離婚孩子18歲以上怎麼判。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離婚時17歲的孩子歸誰。

2、什麼情況下,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爸媽都快50歲了要離婚。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婚姻法(年修正)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7歲父母離婚會判給誰。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老公名下有公司離婚怎麼辦。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到5歲小孩離婚判給誰。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老公開公司離婚怎麼分。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離婚后孩子滿學費用誰出。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夫妻離婚最損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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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女方提出離婚吃虧在哪。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五十歲離婚的夫妻誰好過。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想離婚舍不得孩子的方法。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什麼債務離婚后女方不用承擔。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孩子十七歲父母離婚孩子跟誰。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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