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2012年是屬什麼的
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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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訴訟時效
之一節 一般規定(中)
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受監護人,監護結束再)
法言俗語
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一節中我們已經知道,不滿8周歲或者8周歲以上但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種人是真正的弱勢群體,在自己權利的行使上存在障礙,需要由法定為行使。但在生活中,法定人(如養父母)私自使用未成年人財產、監護人對有精神障礙的人實施的事情并不罕見。此時,被人還沒有的意識,或者雖然具有意識,但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需要法定人實施行為,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法定人被人向自己要求賠償的情形,顯然不太可能實現。例如,9歲兒童的繼父作為兒童的法定人,私自使用兒童繼承來的錢。此時,繼父作定人就了兒童的財產權,但此時兒童還是孩子,無法自己向起訴要求繼父歸還欠款,更不能由繼父作為兒童的法定人向起訴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則可能會產生被人即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也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輕過的后果,訴訟時效制度就無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利,這顯然是不合的根本要義。因此,規定,從法定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依照《民法典》第175條的規定,法定關系終止 四種情形: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時被人已經完全可以自己行使請求權,不需要再由法定為行使;二是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此時需要重新確定法定人,確定新的法定人后自然就可以由新人向原法定人主張權利;三是人或者被人死亡,人死亡的,需要重新確定人,確定后由新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被人死亡的,由他的繼承人向法定人主張權利,也不存在障礙;四是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這四種法定關系終止的情形發生后,被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消除,其完全可以自己或者通過新的法定人、繼承人向原法定人主張權利。這一特殊訴訟時效起算規則對于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條文
之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
以案釋法
徐某2出生于2012年11月19日,系原告陳某、被告徐某之子。2022年12月1日,陳某、徐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徐某的A號房產歸徐某2所有,徐某2歸徐某撫養。2022 年8月9日,經調解,徐某2變更為隨陳某共同生活。2022 年1月19日,徐某將A號房產以45萬元的價格給他人,并已過戶手續。陳某起訴請求徐某賠償徐某2財產損失120萬元。后以陳某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中,陳某、徐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A號房產歸徐某2所有。徐某2出生于2012年11月19日,在徐某涉案房屋時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人。徐某將上述房屋,了徐某2的財產權利,而徐某2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對其法定人行使請求權,只是從法定終止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陳某與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無法獨自行使訴權。(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陳某訴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詳見江蘇省徐州市中級 (2022 ) 蘇 03 民終6473號民事裁定書)
法官說法
1
對法定人的請求權應當產生于法定關系存續期間。對法定代
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起算規則實際上是對法定關系存續期間的時間經過不予計算。如果請求權產生于法定關系存續期間,適用這一規則自然沒有疑問,如果產生于法定關系終止之后,就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但如果請求權產生于法定關系產生之前,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后又形成了法定關系,這時被人對人的請求權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因此,不能適用這一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但肯定也不能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由于在計算過程中又產生了法定關系,被人的權利需要法定為行使,實際上被人處于法定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無法獨立行使其請求權,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的情形,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2
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適用該特殊規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以自己勞動為主要收入 的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定人損害了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時,是否應當適用該項特殊起算規則?從法定關系的產生來看,其原因是權利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目的是、幫助被人行使權利。而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于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已經不再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消除了法定關系的產生基礎。因此,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其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日起,與法定人的法定關系就終止了,其對原法定人的請求權就可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
該特殊起算規則不排斥其他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如分期履行之債的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一樣,作為一項特殊起算規則,目的在于給予弱勢群體特別的保護。因此,其適用并不排斥一般起算規則及訴訟中止、中斷等其他規則的同時適用。
五
遭受害的未成年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何時算起(未成年人遭受,之后再追訴也不晚)
法言俗語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的事屢見不鮮,正越來越引起的 。但由于一些傳統落后觀念和某些家長的錯誤認識,遭受害的未成年人家長有的不愿、不敢尋求保護,甚至刻意隱瞞、不愿公開子女受的事實,而未成年人此時性知識又較為缺乏,對害并無相應的認識,導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維護。如果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很有可能等到未成年人成年后知道了被的事實,決定要求賠償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從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也縱容了對未成年人的加害行為。因此,對該類請求權設定了特別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受害人年滿18周歲后,具有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自己決定是否提起賠償請求,此時,即使其因為其他原因放棄了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就權利主體而言,這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完全是以年齡為劃分標準,與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關,即只要未滿18周歲,即使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害,也應從年滿18周歲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特殊權益的保護。就義務人而言,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單位為義務主體時,主要是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單位實施害的,依照《民法典》第1997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述單位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害的,上述單位應當承擔 責任,該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有其證明盡育、管理職責時才不承擔 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上述單位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害的,如果其未盡育、管理職責則應當承擔 責任。二是上述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害的,依照《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未成年人在上述單位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上述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害的,由第三人承擔 責任;上述單位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例如,兒童在幼兒園上學期間,遭受幼兒園的,應由幼兒園承擔起盡到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就推定其有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單位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將其規定為承擔責任的主體,能夠督促上述單位盡到管理的職責,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條文
之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之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 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 責任。
之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 責任。
之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 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以案釋法
2022 年9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與鹽源縣藤橋鄉藤橋小學簽訂代課協議,臨時在該校學前班代課。2022 年9月至12月,余某某利用在藤橋小學學前班代課的便利和學前班女學生年幼無知,在其所教學的教室中、學生宿舍內和其在該校的職工寢室里,多次對學生王某1、周某2、姚某3、姚某1、張某1、馬某1、馬某2、馬某3、李某1、陳某1、萬某1、萬某2、萬某3等多名實施多次和,余某某的行為構成罪和兒童罪,最終被判處刑罰。
在上述案例中,假如學生王某1因余某某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父母帶其進行精神治療花費20余萬元,則其可以請求余某某賠償其治療費用。假如王某119歲時起訴余某某,也不能認為超過了訴訟時效。因為其遭受時為4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行使請求權,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其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當然,在遭神損害后,王某1的法定人可以代其向余某某主張賠償。(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余某某罪和兒童罪案, 詳見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 ( 2022 )川 34 刑初 252 號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父母對子女的關心和愛護應當從有利于子女的長遠角度考慮,子女遭受害是一件不幸的事,父母應當及時,將加害人繩之以法,真正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要求賠償不必必須等到受害人年滿18周歲。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并非指必須等到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后才能向受害人要求賠償,這一特殊起算規則是出于對未成年利的特殊保護而推遲了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即如果在18周歲之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要求加害人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在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前,其法定人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當然就沒有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適用余地了。
2
賠償請求權的范圍以財產利益為主。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該規定,該特殊起算規則針對的僅是賠償請求權,即應當是上述規定中具有財產利益的請求權,例如,因害造成未成年人精神和心理傷害,未成年人進行精神治療的費用等。
3
該特殊起算規則不排斥其他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例如,分期履行之債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人的請求權一樣,該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起算規則也是對未成年益的保護,而不是限制,在適用這類特殊起算規則時,并不排斥適用其他的訴訟時效規則。例如,受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之后還不知道加害人是誰,就需要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起算規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實施害的是法定人,就需要自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如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等。
六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后果(過期的權利不受保護)
法言俗語
規定了三類訴訟時效期間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那麼,訴訟時效期間自起算之日起經過規定的一段時間后,權利人的權利是否就消滅了?權利人是否就不能再向義務人主張了呢?這一問題經過了漫長的爭論,最終采用了抗辯權發生。所謂抗辯權發生,就是指雖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但權利人的請求權并不消滅,仍然可以向義務人主張,只是賦予義務人以抗辯權,即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義務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那麼權利人的權利就不再受保護,也不會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例如,甲向乙借款時承諾1年后償還,5年之內乙一直沒有向甲要借款,5年過后乙雖然仍可以要借款,但如果甲以已經超過3年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拒絕還款,就只能判決駁回乙的訴訟請求,而不能判決借款人還款。
但是,義務人如果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拒絕還款,其個人信譽必將受損。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情況下,如果義務人遵守誠信,仍然承諾履行義務,那麼就視為義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義務人不能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例如,雖然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借款人同意還款并出具了書面的還款書,起訴后如果借款人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還款,就不能再支持借款人。舉輕以明重,如果僅僅是承諾履行義務就可以視為義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那麼,義務人自愿履行義務,是其以實際行動表明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此時該義務就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的義務一樣,義務人應當繼續履行。因此,如果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就認為其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當然不能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要求返還。例如,借款人自愿歸還了借款后又知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向起訴要求出借人將錢還給他,不能再支持借款人的請求。
《民法典》條文
之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以案釋法
2022年,被告馮某軍經營的四平市鐵西區祥安電地熱商店與馬某杰經營的四平經濟區民鑫磚廠簽訂購銷合同,約定民鑫磚廠于2022年5月15日至7月25日向電地熱商店供應70萬塊紅磚,單價0.34元/塊,供貨期滿或山門古洞小學校舍一層封頂5日內,全部貨款一次性結清,否則需要按1%承擔逾期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民鑫磚廠向被告運送紅磚19.8萬塊,共計6.732萬元。被告經營的電地熱商店接收紅磚后出具收據。山門古洞小學一層于2022年秋季封頂,但馮某軍尚欠51680元貨款未付。其后,馬某杰也一直未再向馮某軍要求還款。2022 年11月19日,馬某杰死亡。原告胡某霞、馬某聰、馬某驥、孔某榮作為馬某杰的之一順位繼承人,馬某聰于2022 年5月6日向馮某軍要貨款,馮某軍在通話中表示可以還款。但馮某軍一直未支付,上述四繼承人于2022 年11月13日向起訴,馮某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最終判決未超過訴訟時效。
在上述案例中,購銷發生在2022年,貨款最后支付日期應為2022年秋季。到期后馮某軍未支付貨款,馬某杰不論出于何種理由,都應當知道從該日起其權利受到損害且知道義務人為馮某軍。因此,馬某杰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22年秋開始計算,2022 年秋屆滿。但2022 年5月6日馬某杰死亡后,其繼承人馬某聰要求馮某軍支付尚欠的貨款。馮某軍在中向馬某聰口頭承諾還款,應當視為馮某軍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馮某軍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日即2022 年5月6日起重新起算,馬某聰等于2022 年11月13日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胡某霞、 馬某聰等訴馮某軍買賣合同糾紛案, 詳見吉林省四平市中級(2022 ) 吉 03民終 176 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期間抗辯權是賦予債務人的一種權利,目的在于免去義務人長久保留義務清償證據的負擔和保護義務人免因虛假債權主張而遭受損害,但絕不是鼓勵義務人違背誠信原則,逃避本應履行的義務。因此,對于義務人來說,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積極、及時、全面地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而不能濫用訴訟時效抗辯權,刻意逃避義務的履行。對于權利人來說,如果其不能及時地行使權利,將使自己陷入不利狀態,應當對自己的權利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及時、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權利人還應對兩個問題予以重點 :
1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為義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在實踐中,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方式有很多,但有些方式可以認定為義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而有些方式卻無法認定,關鍵在于義務人是否表達了放棄的意思。以借款為例,之一,義務人口頭方式答應還款是明確表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常見情形,當然,在訴訟中如果出借人否認答應過還款則還需要舉證證明義務人答應過還款;第二,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還款計劃或者達成還款協議,表示愿意分期還款或者請求還款期限,顯然屬于借款人表示了承諾還款的意思;第三,借款人委托其他替其還款,這一點要與其他人自愿代替其還款而借款人本身不愿還款相區別,前一種情形當然屬于借款人表示了承諾還款的意思,后一種情形其他人雖然代替借款人還款,但這并不是借款人的意思;第四,借款人為借款提供,其中暗含了借款人
愿意還款的意思;第五,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借款人在出借人發出的收到期借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但如果借款人僅在出借人發出的對賬單、詢證函、欠款單、確認函上簽字或者蓋章,而這些文件上沒有標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的意思,那麼,這類文件僅應認定為對借款是否存在以及數額多少的確認,并不是收債務,不能認為借款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
2
債務人只同意履行部分債務的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承
認全部或部分債務,但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如雖然借款100萬元,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借款人承認借了100萬元的事實,但只同意歸還50萬元。此時債務人是放棄了部分債務還是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呢?根據規定,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必須明確表示,而不能以沉默推定,即只要債務人沒有明確說或者表明,則不能認定為他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債務人對全部或部分債務予以承認,僅僅是對債務的確認,并不表明同意償還債務。而且,從邏輯上來分析,債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也是以承認債務為前提的,如果債務人不承認存在債務,就無適用訴訟時效的余地。同時,訴訟時效抗辯權作為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如何處分、處分多少都應當由債務人自行決定。因此,債務人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的,應當認為其只放棄了該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其他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仍然存在,權利人應當對此種情形予以特別重視。
:、張甲天主編《民法典學習讀本》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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