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男馬1994女狗幸福
結婚30問
Q1
結婚的法定年齡?
男女的結婚年齡要求不同。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Q2
哪些情形會導致婚姻無效?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Q3
誰可以成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向就已婚姻登記關系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Q4
可以在談婚論嫁時索要“天價彩禮”嗎?
不能。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條之一款規定,買賣婚姻,借婚嫁索取財物。
Q5
哪些情形下婚姻關系可以申請撤銷?
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是因受脅迫而結婚;
二是被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三條之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請求撤銷婚姻。
Q6
何為《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Q7
《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有無時間限定?
有。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注: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的規定。因此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道之日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一年內期間一般而言為固定期間,不因其他因素可、扣除或者重算。
Q8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會引發哪些后果?
一是身份關系的恢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約束力,通俗理解即為“根本未結婚”。雙方此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為同居關系。
二是財產關系的重置,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進行判決。
三是同居期間所育子女適用不受影響,依舊適用適用民法典 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 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Q9
何為“事實婚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Q10
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條之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Q11
何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Q12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 進行約定嗎?
可以,但需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二條、之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Q13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贈與對方,未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能撤銷贈與嗎?
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Q14
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并變更登記,還能追回嗎?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不動產登記,則無法追回。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Q15
何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16
配偶必須承擔另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嗎?
原則上配偶無需承擔另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擔。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17
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與他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2.賭債、等活動所負債務。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
Q18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還需要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嗎?
需要。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Q19
丈夫不喜歡妻子“拋頭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20
一方收入低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養嗎?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Q21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能,必須滿足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費用。
Q22
何為“家事權”?
家事權,是指夫妻相互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權利,只要屬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曉、追認該行為,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Q23
一方能以收入高、學歷高、能力強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撫養、教育子女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Q24
夫或妻對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構成“”?
須是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行為。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之一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條、之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
Q25
“”“通奸”“”是否是意義上的“與他人同居”?
意義的“與他人同居”必須具有“持續、穩定”的特征,“偶爾一次”或者不持續、穩定的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等均不是意義的“與他人同居”。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條、之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Q26
結束同居關系,需通過訴訟嗎?
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不屬于處理范圍,但因同居期間財產或者子女撫養爭議屬于處理范圍。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Q27
結婚后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能,但有限制,一是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以上條件均需以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Q28
一方與他人重婚,涉及財產處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參與訴訟?
能,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Q29
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結婚前,父母該出資行為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系贈與雙方。
結婚后,父母該出資行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條之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Q30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婚姻是一份參,卻不是標準答案,每一對夫妻都有自己的相處。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幸福的婚姻,需要彼此共同經營,莫用力過猛,也別散淡無為。愿你無論什麼時候,都能反觀自我,同理對方,在日復一日的平淡中,收獲山林宇宙,共契往之的朝朝暮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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