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離婚對感情有什麼影響
近日,上海市之一中級審理了一起案件,二審判決駁回妻子上訴,維持原判,即《離婚協議》中 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
案情簡介:
小剛(化名)和小敏(化名)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后小敏住進了小剛名下的房子里。婚后隨著女兒漸漸長大,為了讓女兒受到更好的教育,他們動起了再買套學區房的心思。
2022 年,小剛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區的學區房,但因二人已經有房,再行購房不合首房首貸的條件。于是,二人便商量著“假離婚”。因為小敏名下無房,在離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義購買學區房,小剛將房屋的首以離婚補償款的形式轉給小敏。
同年7月,小剛和小敏去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署《離婚協議》。協議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約定:
1. 撫養權:女兒歸小剛撫養,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18周歲。
2. 婚后共同財產:雙方現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銀行賬戶存款,歸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寶馬轎車一部歸女方所有,車貸由女方承擔;女方店鋪及相關設施均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3. 離婚補償款總額及款項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補償款300萬元整。
離婚后,小剛將自己和母有的一套房子變賣,并陸續給小敏轉款共計294萬余元。小敏用這筆錢付了學區房的首付,期間兩人還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房子買好后,小剛促小敏去復婚,但小敏卻告訴小剛,他們已經離婚了。驚詫不已的小剛接受不了這個事實,與小敏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小敏說什麼也不肯復婚,并堅持說兩人已經沒有了感情,離婚是雙方自愿的。
說好的“假離婚”買學區房,沒想到妻子忽然變了卦。小剛試圖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還從家里搬了出去。見復婚無望,小剛雖后悔當初“假離婚”的決定,卻也只能接受現實。
但想到《離婚協議》中 財產分割的約定,以及轉給小敏買房的294萬余元,小剛還是氣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歸還購房款。
小敏卻說,二人是協商過購買學區房,但與離婚無關。她和小剛因為經常爭吵、感情不和而最終離婚,并且她也沒有承諾過要和小剛復婚。《離婚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合法有效。294萬余元是離婚補償款,不是購房款,不需要歸還。
為買學區房鬧得人財兩空的小剛,一氣之下將小敏告上了,請求撤銷或認定《離婚協議》中 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小敏歸還小剛個人財產294萬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
離婚已成事實,但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剛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還錢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表示《離婚協議》撤銷或無效的后果另行處理。
▼ 一審認為
小剛提供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顯示,小敏在離婚前多次與小剛討論購房、條件以及房屋置換方案,并在離婚登記的前一日,還促小剛離婚,表示“怕有問題,而且離婚時間越長越好辦”,在離婚之后,小敏與小剛以及小剛母親的對話中,又屢次提到“沒有想過要真離婚”“因為要買房子,必須要離婚”等,并認可曾說過“房本下來一年復婚”。
以上說辭均體現出小敏非真實的離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對這些說辭做出合理解釋,所以對小剛主張的事實予以采信,認定雙方為規避限購和而離婚登記手續。
一審判決支持小剛的訴請,《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同時小剛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還錢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離婚協議》無效的后果另行處理,是小剛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小敏對此亦無異議,予以準許。
一審判決后,小敏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小敏稱,離婚補償款是小剛為了拿到女兒撫養權才給她的,并不是給她買房的,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小剛的原審訴請。
▼ 二審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判斷協議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需要從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前后所進行的相關行為予以認定。
綜觀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前后所進行的多次對話、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認識到雙方離婚是為了購買房屋,二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達到上述購房之目的而達成的虛假意思表示。雖然協議中約定了小剛需要補償小敏300萬元,在協議簽訂后,小剛也向小敏進行了轉款,但該款項實為購房所需。
在審理中,雙方當事確認了雙方婚后并無如此大額的財產,小剛向小敏所轉之款項也是了其與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項,若如小敏所述小剛是為了得到女兒撫養權而向其支付補償款,那麼該補償款也應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圍之內,現在的款項完全不在小剛可承受范圍之內,與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該點意見完全不合常理、不合實際情況。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展開講講:
假離婚也不是新鮮事了,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離婚手續,并且同時商定,在目的達到后再復婚手續。“中國式假離婚”是隨著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而粉墨登場的,并且成為獲取利益的工具,這種獲取利益的捷徑讓很多夫妻紛紛效仿,但也引出一幕幕鬧劇。
一、不管是真是假,一旦離了,就不能反悔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因為婚姻涉及男女雙方身份關系的確定,背后還涉及財產、債權債務等一系列問題。故離婚手續完成后,不存在撤銷的可能性。所以在前述案件中,最終判決“假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約定無效,而不是判決撤銷離婚登記。
假離婚的男女雙方其實面臨著、財產等方面的風險。例如為取得購房資格,需要消除其中一方名下房產、財產等記錄,假離婚時往往會通過離婚協議將原來為夫妻共產、錢財劃歸一方所有,而如果假離婚弄假成真,一方將會受到損失。
另外,按照有關規定,房產管理部門如果發現購房人是假離婚,其享有的購房將被取消,這樣假離婚者不僅得不到好處,還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二、假離婚后原夫妻共同財產就變成了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規定,在離婚后再復婚的,男女雙方的原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轉化成了婚前個人財產。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一方事兒做的比較直白,“假離婚”后直接拒絕復婚。對于這種情況,可以通過查清“假離婚”的背景、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認“假離婚”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約定無效。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的另一方合法權益。但我們再進一步設想。如果男女雙方“假離婚”后先復婚,但因為經過前一次“假離婚”環節,在層面,男女雙方已經將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成了雙方各自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復婚時男女雙方是帶著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復婚的。
如果其中一方在復婚后,再以種種理由離婚(我們知道,只要一方決定離婚,遲早是能離掉的,只是時間問題),那這部分經過前面“假離婚”分割后的婚前個人財產,就不能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到那時,另一方再想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原“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約定,恐怕是不樂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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