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龍離婚后會復合嗎
□ 青讀案
□ 于旭坤
夫妻離婚,受傷最深的可能就是無辜的孩子。所以,有些夫妻本來感情已經破裂,但為了孩子,選擇不離婚;有些夫妻本來了離婚手續,但為了孩子,又選擇復婚。還有一些“夫妻”,在離婚以后又選擇一起生活,但是沒有結婚手續,這就使得問題更加復雜。
王艷與趙同華在結婚5年后協議離婚,當時趙同華有外遇,所以自愿“凈身出戶”,把家里房屋、家具、存款等全都留給了王艷。離婚3年后,趙同華懇求王艷復合,兩人就又生活在了一起,并先后生下了兩個女兒,但是兩人一直沒有結婚手續。又過了十幾年,趙同華與王艷感情破裂決定分手,王艷到提起訴訟,她一方面主張兩個女兒的撫養權,另一方面要求平等分割共同財產。但是,最終判決:兩個女兒由王艷和趙同華分別撫養,王艷只能撫養大女兒;同居期間的部分收入不是兩人共同收入,應當歸趙同華個人所有。
王艷很是不解,離婚前后同樣都是共同生活,為什麼她不能同時撫養兩個女兒呢?為什麼不能平分財產呢?其實最關鍵的問題是,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是夫妻關系,而沒有結婚登記的共同生活是同居關系,夫妻關系和同居關系具有本質上的不同,這也直接決定了處理財產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不同原則。結合本案,為大家講解處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相關問題。
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樣的權利。本案中,兩個女兒是在王艷與趙同華離婚后又共同生活期間所生,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等的權利,任何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仍應當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因此,不管兩個女兒是不是婚生子女,王艷和趙同華都應該履行父母的義務,對她們作出妥善安置。
其次,根據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和男女雙方具體情況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將“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作為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務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未成年子女是已滿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作出時還要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本案中,兩個女兒均已滿8周歲,認真聽取了她們的意見,同時考慮到趙同華收入相對較高且與二女兒情感 相對更多,因此由其撫養二女兒。
最后,解除同居關系時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謂一般共有,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享財產所有權,所有權人之間有可能是等額的,也有可能是不等額的。具體到男女雙方同居生活中,那麼一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并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比如,同居期間所得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收益等,原則上歸本人所有,只有是兩人共同購置或者共同經營所得財產,才屬于兩人共同所有,分割時一般也會根據貢獻度等情況按份分割。但是,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原則上均屬雙方共同共有,分割時一般是均等分割,一方所得工資、獎金等收益都要參與分割。
本案中的王艷與趙同華在離婚后又決定復合,但因為沒有結婚登記,因此他們共同生活的十幾年只能被認定為同居關系,而他們的兩個女兒卻以“私生子”(上叫“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生活,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好在,不管王艷與趙同華的關系是否受到的約束或者調整,他們的兩個女兒都受到保護。還需要指出的是,已達成的離婚協議為有效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王艷和趙同華離婚時兩個女兒已經出生,而且約定了兩個女兒都由王艷撫養,那麼,這次解除同居關系時,王艷還可以兩個女兒的撫養權。但這只是一種假設,王艷只能依據的撫養大女兒。
( 系青少年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 法治日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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