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女與蛇男的婚姻好不好
盧男與龍女為丁縣同鄉居民,經過2年多的戀愛,二人于2006年3月了結婚登記并了婚禮。婚后二人經常在縣城玩耍及國內外旅游,仍然像熱戀中的情人一樣。
二人性格反差很大,盧男性格較內向,不太愛說話,龍女則外向,比較潑辣,但急躁火爆。婚后二人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爭吵,一般都是龍女像打機關搶一樣噼里啪啦表達完畢,而以盧男則不吭氣收場。
2007年2月的一天,二人又為周末去吃西餐與中餐發生爭執。情急之下,龍女說了句“離婚”,盧男說“早就受夠了,離就離”。二人次日就去婚姻登記機關了離婚手續。
幾個月后,雙方好友知曉了二人離婚,遂勸說二人回頭。二人畢竟相戀2年多,有感情基礎,就又住在了一起。
2007年9月,盧男到省城打工,開始每隔兩三天回到丁縣,與龍女住在一起,后來回丁縣逐漸減少。龍女遂到省城去找盧男,發現盧男與一名姓萬的女子同居。龍女大怒,遂與盧男大鬧,聲稱二人既然已經都自動復婚了,盧男再與其他女子同居就是陳世美,并揚言要收拾萬女這個“狐貍精”。
龍女認為自己與盧男離婚后又住在一起為自動復婚是否正確?二人住在一起是否算合法夫妻?此事如果發生在2022 年之后,認定有無不同?我們簡要分析一下:
之一、按當時規定,盧男與龍女未復婚。
《婚姻法》(2022 年1月1日失效)第3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二、按現在的規定,盧男與龍女未重新登記結婚。
《民法典》(2022 年1月1日生效)第1083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三、綜上、盧男與龍女二人并未重新登記結婚(復婚),不是合法夫妻,二人沒有合法夫妻關系。
盧男與龍女離婚后又住在一起的行為,只能算前夫與前妻在某段時間同居,不能算自動復婚,龍女認為住在一起就自動復婚的認識是錯誤的。如果要達到龍女所理解的復婚效果的話,必須二人均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原《婚姻法》表述為“復婚登記”,現《民法典》稱之為“重新進行結婚登記”),該登記行為應當理解為重新締結為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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