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是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對范疇。陰陽的最初含義是很樸素的,表示陽光的向背,向日為陽,背日為陰,后來引申為氣候的寒暖,方位的上下、左右、內外,運動狀態的躁動和寧靜等。中國古代的哲學家們進而體會到自然界中的一切現象都存在者相互對立而又相互作用的關系,就用陰陽這個概念來解釋自然界兩種對立和相互消長的物質勢力,并認為陰陽的對立和消長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進而認為陰陽的對立和消長是宇宙的基本規律。
陰陽學說認為,世界是物質性的整體,自然界的任何事物都包括陰和陽相互對立的兩個方面,而對立的雙方又是相互統一的。陰陽的對立統一運動,是自然界一切事物發生、發展、變化及消亡的根本原因。正如《素問?陰陽應象大論》說: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生殺之本始。所以說,陰陽的矛盾對立統一運動規律是自然界一切事物運動變化固有的規律,世界本身就是陰陽二氣對立統一運動的結果。
陰和陽,既可以表示相互對立的事物,又可用來分析一個事物內部所存在著的相互對立的兩個方面。一般來說,凡是劇烈運動著的、外向的、上升的、溫熱的、明亮的,都屬于陽,相對靜止若的、內守的、下降的、寒冷的、晦暗的,都屬于陰。以天地而言,天氣輕淸為陽,地氣重濁為陰,以水火而言,水性寒而潤下屬陰,火性熱而炎上屬陽。
任何事物均可以陰陽的屬性來劃分,但必須是針對相互關聯的一對事物,或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這種劃分才有實際意義。如果被分析的兩個事物互不關聯,或不是統一體的兩個對立方面,就不能用陰陽來區分其相對屬性及其相互關系。
總而言之,事物的陰陽屬性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點:一、事物的陰陽屬性,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這種相對性,一方面表現為在一定的條件下,陰和陽之間可以發生相互轉化,即陰可以轉化為陽,陽也可以轉化為陰。另一方面,體現于事物的無限可分性。二、事物的陰陽屬性,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關的。用陰陽所分析的事物或現象,應該是在同一范疇、同一層次或同一交點的,即相關的基礎上的。不相關的事物或現象不宜分陰陽。如:以天而言,則晝為陽,夜為陰。三、事物的陰陽屬性,并不是特殊的,而是普遍的。凡屬于相關的事物或現象,都可以用陰陽對其各自的屬性加以概栝分析。如:水與火、動與靜。四、舉物的陰陽屬性,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相對的,各種事物或現象的陰陽屬性不是固定的,在一定條件下可轉化,如:中原十月份的氣候較之七月份的炎夏,屬陰,但較之十二月份的嚴冬,又屬陽。
此外,陰陽還具有可分性,陰陽之中可再分陰陽。如:以天而言,晝為陽,夜為陰,白晝又可再分,上午為陽中之陽,下午為陽中之陰,黑夜亦可再分,前半夜為陰中之陰,后半夜為陰中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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