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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公篤:《公篤相法》下篇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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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篤曰,年限者,厄年之限定也,俗謂大限之年,數學名之曰厄年,一為死亡刑傷之厄,一為破敗疾病之災,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其中有正厄傍厄應證厄,上篇已詳論矣,此間所言者,即正受之厄年,應受之厄年兩種也,其法亦從男子九數起推,女子八數起推,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是為正受,其五行而加用者,是為傍受,其有余不足,乃天地之氣候,如節令末至,氣候先至,此提前之義也,如節令先至,氣候末至,此提后之義也,故數學有超神接氣之法,即正受應受之義也,茲特詳注如下。

一,男子九歲為第一厄,提前三歲,則六歲為應厄,提后三歲,則十二歲為應厄,此為正受之厄年也,其五行之五形加推,即水形加一歲,火形加二歲,金形加三歲,木形加四歲,土形加五歲,亦有據各形而反應之者,此為傍厄,而合其九數正厄之用,此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歲為第二正厄,提前三歲,則十五歲為應厄,提后三歲,則二十一歲為應厄,是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應,有反應,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為第三正厄,提前三歲,則二十四歲為應厄,提后三歲,則三十歲為應厄,此為五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應,有反應,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歲,為第四正厄,男子以此厄為最重,即以九數,轉七數之關鍵,冬至之陽,入夏至而化陰,乃氣候交易之原理,人運亦同之,蓋九數為先天之干陽,七數為后天之兌陰故也,提前三年,則三十三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三十九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或反加而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歲,為第五正厄,提前三年,則三十九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四十五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歲,為第六正厄,提前三年,則四十六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五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歲,為第七正厄,晚運以此厄為最兇,依然是九年一厄,即陽極生陰,陰盡復陽也,提前三年,則五十五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六十一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成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為第八正厄,提前三年,則六十四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七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歲,為第九正厄,提前三年,則七十三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七十九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歲,為第十正厄,提前三年,則八十二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八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而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提前三年,則九十一歲為應厄,提后三年,則九十七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此皆應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歲為女子第一正厄,先天為震卦,后天為艮卦,女子之氣,化偶從陽故也,提前二年,則六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歲為第二正厄,提前二年,則十四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歲為第三正厄,提前二年,則二十二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二十六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歲為第四正厄,提前二年,則三十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三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歲為第五正厄,提前二年,則三十八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四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女子以此厄為最重,是其八數轉六數之關鍵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歲為第六正厄,比為加六數之第一厄,蓋天一地二,乃易經之原文,八數為雙四也,四數為先天之兌陰,至此化陽,而用六數,六數者,后天之干陽也,提前二年,則四十四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四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頂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歲為第七正厄,提前二年,則五十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五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歲為第八正厄,復還八數者,蓋陽極而陰生,由后天之干六,復還先天之雙四兌陰也,提前二年,則五十八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六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歲為第九正厄,提前二年,則六十六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七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卜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歲,為第十正厄,提前二年,則七十四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七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提前二年,則八十二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八十六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歲為第十二正厄,提前二年,則九十歲為應厄,提后二年,則九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