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捷法
一、日月角為父母之正部。口角在左。月角在右。口角凸露主妨父陷痕亦主妨父。月角凸露主妨母。陷痕亦主妨母。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一。
二、發際為父母之正部。發際低而三岔。主幼年刑父。五岔刑父尤早。當中尖垂兩側上削。主中年刑父。鬢發連眉尾。主幼年刑母。鬢發曲突主先刑母。此為父母應該考查之二。
三、兩額角為父母之連帶部位。左額角弱。或陷痕上沖者。主先刑父。右額角弱。或陷痕上沖者。主先刑母。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三。
四、兩耳為父母之連帶部位。如左耳低弱。或左耳廓反輪飛。主先刑父宮。如右耳低弱。或右耳廓反輪飛。主先刑母宮。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四。
五、兩眉為父母之連帶部位。左眉低而陷主先妨父宮。右眉低而陷主先妨母官。此為父母宮之應該考查之五。一為兩眉不平而高低。有不同母之骨肉也。
六、兩顴為父母宮之正部。左顴高突而上起者刑父。左顴弱小陷痕亦刑父。右顴高突上起者刑母。右顴弱小陷痕亦刑母。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六。
七、中岳為父母之連帶部位。鼻準偏左者。先刑父。鼻準偏右者。先刑母。此為父母宮之應該考查之七。子女亦有連帶之應證也。
八、人中為父母之連帶部位。人中偏左者先刑父宮先見子星。人中偏右者。先刑母宮。先生女星。此為父母宮之應該考查之八。
九、牙齒為父母之正部。凡門牙楞生。上牙主刑父。下齒主刑母。如兩側各有尖牙一顆。上主刑父。下主刑母。此為父母宮應該考查之九。
以上九種。為父母宮應該考查之捷法。凡屬刑克父母。不外此例。以多數為定論。如有刑父四種。刑母三種。則當然先刑父宮也。如有刑母二種。刑父一種。當然先刑母官也。否亦為重母之例。此為定法也。
弟兄捷法
公篤曰。弟兄一宮。不能確定數目。先后有刑傷。而不符其正數故也。其大抵分四項。第一為弟兄多。第二為弟兄少。第三為弟兄和睦。第四為弟兄忤逆。此為弟兄之大略耳。其它則不為正法也。茲將四類分注如下。
一、弟兄宮多者。兩眉清秀修長。三陽豐滿。眉頭不沖。惟金眉之形難分。蓋金眉又稀又疎。直生而似無。主弟兄多而子女亦多也。又主弟兄賢而貴。有輔助也。
二、兩眉短促而散。低濁壓目。加以眉頭逢沖。印窄而痕。五官拘束而不開闊。此主弟兄少。而無輔也。雖有亦刑克。而不存在也。如兩耳有紋痕。幼小即刑弟兄姊妹也。
三、弟兄和睦。凡眉秀神清。皆主弟兄貴而和睦。及得其實力之輔助。加以兩顴斜輔高聳。邊城豐滿有梁。此為弟兄和睦而有助。因之而進田宅。以宏恢門第。互相為用也。
四、弟兄忤逆。凡眉尾逆生。或旋螺形。皆主弟兄忤逆。加以眉頭紋痕上沖。兩顴紋痕沖破。主弟兄忤逆。而有口舌官訟。反多遺累。又因之破產而憂死也。
妻妾捷法
一、魚尾奸門。為妻妾宮之正部。魚尾豐滿者。主妻宮賢淑。而無刑克。魚尾紋上仰。主妻強而有操持。及偕老無傷。魚尾有痣。主刑妻而續弦。魚尾有燕尾紋。主重配。魚尾雙紋。主兩妻。魚尾三紋。主三妻。魚尾四紋。主四妻。魚尾紋平破者。克妻宮而重配。魚尾紋下反。主刑三妻。如魚尾有十字紋。主生離。又主再離也。
二、命宮生痣。主克妻而再配。亦主夫婦不和。意見不一。而有生離者。有刑三妻者。有官訟不休。而后離者。一為再嫁之婦為婚配。一為病妻之例。而中年刑克。及收娼妓也。
三、兩顴雄突。而有尖峰者。主刑妻而重配。女格亦主刑夫也。故顴骨宜高近目尾。不是尖峰而突。方無刑克也。否則有嫡庶之配。及二妾三妾也。兩腮方突犄角。亦主嫡庶也。
四、年壽間斷者。主刑妻克子。中年斷弦而續弦。印堂沖破初年刑妻克子而續配。蘭臺弱小而泄。晚年失竊而鰥居。此皆刑克而重配之格也。眉棱高而腮突。主納奴婢為妾也。
子女捷法
一、淚堂為子女之正部。以平寬明潤。為旺子女而貴。如有紋下陷。主刑子女。如淚堂厚而高突。亦主刑子女之例。此為早子女不枉。或中子女不旺。經刑克一二。方能成立也。
二、三陰臥蠶。為子女之正部。以黃紫明潤。為子女多而貴。如黑黯絳枯。主刑子克女。而多災厄。如有蠶肉橫起。為孤壽。而晚年刑子女也。或為螟蛉之子女也。
三、蠶袋為子女之正部。而近顴骨之間。有紋露出。為子女紋也。紋從外顴者。一紋一子成立也。紋向淚堂者。一紋一女成立也。此由陰騭栽培而成者。或庶出之子女也。
四、人中為子女之正部。如溝洫寬深而長。主子女多而成立也。如上窄下寬。主子多女少。如上寬下窄。主子少女多。直紋克子。橫紋克女。十字紋主孤絕。而不成立也。
五、兩眉為子女之連帶關系。如平橫一字者。主子少而成立。或庶出。再加低眉。則僅有女一人。或得庶子一人。如兩眉彎曲。主子女多。再加眉高。主子女多而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