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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公篤:《公篤相法》下篇卷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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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篤曰。氣色部位全圖。古法系三百六十五個部位。按周天數之義也。各家所備載。即十三部位總圖。而未詳論應征之候。亦末言及事實之專司。以余考之。是圖出于兩周之時。而非風后氏鑒定之圖也。其中有虛設挪雜。無關輕重者尤多。后人多附會其說。拘泥其文義。呆滯其事實。混亂人之眼目。而不驗也。茲特刪改其緊要部位。為四十五部位。均有重要關系。氣色部位名稱。與運限部位名稱不同。各有專司故也。其詳解分類。逐一說明。以便容易記憶。亦容易了解。而應驗確實也。

第一章氣色說
公篤曰。古法氣色部位繁緊。名目亦多。地位不實。各家相法盲指瞎謂。各說不一。閱者頗厭其煩。又無把握之認定。亦無稽考之證實。茲特繪其緊要部位。限定地點。及吉兇禍福。各有專司。使閱者容易記億。詳明某輕重之旨。分別其吉兇之要。夫氣者。為先天之動機。不根據五臟六俯。無定位也。色者。為后天之華表。根據五行四時。順天道也。蓋氣隱于皮膚之內。為事實之先表。在三十日以前。則潛伏。合兩節令之氣候也。其關系之大者。有前一百八十日潛伏之。合陰陽之氣候也。色浮于皮膚之外。為事實之應驗。在十五日以前。則潛伏之。合一節令之氣候也。其關系之大者。有前九十日潛伏之。合半陰陽之氣候也。二者。如雪上之霜。水上之冰。大體相似而實異也。如不細心考察。則有差寸誤尺。而無標準之應驗矣。其法如何。蓋先分虛實。次分清濁。再別其長短大小。又別其濃淡輕重。最后分其枯燥靜潤。又別其克制生化。以五行四時。而論禍福吉兇。則事實之應驗。時間之早遲。有所決定矣。其中分兩種。一為有氣無色。此為潛伏種因。而時間末至。則考其它部位之變化。而判其成功與中阻。一為有色無氣。此為虛浮引線。而事實有變。則考其它部位之生化。而判其暫時與過渡。有氣有色。則為定論不移。而限定時期應證也。故充足者。其事實應驗必速。沉滯者。其事實應驗必遲。長濃者。其事實之關系較大。短淡者。其事實之關系較小。其破敗之氣。有九年不敬盡者。亦有七年五年三年。至少則應一年。其色有驗一年不敬盡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則應半月。其發達之氣。有五年不改變者。亦有三年二年。至少則應一年。其色有驗一年不改變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則應十五日。此為一定時間。至于氣色之形式不一。或如粟如豆。如絲如發或碎如米或圓如珠。或方加印。或長如針。或如浮云飛鳥。或如晚霞蜿蜒總以現于何部。而關系何事。變成何色。而關系何項。俱宜按時令之生克制化。來去之久暫重經。為一定之斷驗也。

第二章氣色認法
青色分三種
一、青色屬木。其卦屬震。其音為角。其令為春。是為天氣上升之初也。故青而明潤。有生氣者。是為青色之正色。
二、滑色。為青色之別種。青中帶黃。青黃夾雜。合而為一色。是為滑色。
三、膩色。為青色之別種。青淡而有浮光。似豬脂之涂。一為青白含色。是為膩色。

紅色分五種
一、紅色屬火。其卦屬離。其音為征。是為麗明之象。其令為夏。天氣上升之極也。紅而活潤。得其正色。是為紅色。
二、紫色為紅色之別種。紅而極淡。如紫霰之經。形云之淡。紫而光潤。是為紫色。
三、燥色。為紅色之別種。為紅色之不足。紫色之有余。是為燥色。紅淡而浮也。
四、赤色。為紅色之別種。深紅而停滯。紅中帶黑色。紅黑合并為一。如豬肝色。是為赤色。
五、絳色。為紅色之別種。紅而有粉光如膏如脂。其色聚而浮露。是為絳色。

黃色分二種
一、黃色屬土。其卦屬坤。其音為宮。其令為三六九全月。是為天氣半升半沉之間。辰戍丑末之四隅也。黃而活潤。是為正色之黃色。
二、黯色。為黃色之別種。其色黃中帶黑。停滯不潤如油垢。是為黯色。或名暗色。

白色分二種
一、白色屬金。其卦屬兌。其音為商。其令為秋。是為天氣下降之初也。白而瑩潔。是為正色之白色。
二、慘色。為白色之別種。白滯而浸色。內白外膩。合而為一色。是為慘色。或枯色。即白如枯骨之謂也。

黑色分二種
一、黑色。屬水。其卦為坎。其音為羽。其令為冬。是為天氣沉降之深也。黑而明潤如鴉翎。是為正黑之色。
二、晦色。為黑色之別種。其色昏沉。為地灰之濕。與慘色相似。而慘色略淡侵。晦色略深濕。其中有薄紗染皂。皆為晦色。或為滯色。而有塵垢之例。
公篤曰。綜上各色。共十四種。其中最難分辨者。紅色之五種耳。皆以淺深淡濃。而分類也。凡學風鑒術者。能分辨紅色之五種。其它各色。皆易辨認也。次則青色之三種。為第一之難分辨也。至于黃白黑三種。以明潤而有生氣為正色。以滯暗而無生氣為別種。故有一定之認法。不可依稀仿佛。疑是疑非。而出范圍也。根據上例十四種之分。方是正宗。而合法也。

第三章浮沉定批注
公篤曰。氣色前分十四種。是為綱領。尚有三色。即浮色。沉色。定色也。然此三色。也括各色之分類。而變法則多。可以十四種氣色。而化出四十二種氣色也。然其繁煩中有簡便認定之處。其大體之根據如下三項。

一、浮色。浮者。浮出皮膚之外。膩然有光。如涂脂涂膏也。而各色皆有浮色。其事實如上論。與有色無氣相等。則為事實之虛浮影子。尚有變局在后。由此項關系。發生彼項關系。凡有浮色之發現于各部。雖有十分把握之謀略。萬分穩當之名利。皆有時局影響。人事變遷。而不收功也。某處危險驚險。方可化解。而有救。或為直接之保留。或為間接之救護。至于官訟是非。哭泣損失。皆不為害。而有生機之轉移也。故有青浮之色。膩浮之色。滑浮之色。黃浮之色。黯浮之色。其它紅自黑晦。均有浮色在內也。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其遠看有此色。近看無比色。均通稱為浮色。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浮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二、沉色。沉者。隱于皮膚之內。凝滯無光。晦昧不明也。而各色皆有沉色。其事實如上論。即有氣無色相等。則為事實之羈留久延。雖有其可能之性質。中有糾紛發生。為牽制之點。或為人事變遷。或為天時轉移。或為地形災患。此為意外之障礙。中道改組也。是為種因之例。或過渡之例。欲速而反遲。欲進而反勞。其官祿財源之所謀。遲遲不發表也。行動條約之所決。遲遲不就范也。至于遺累官訟。口舌損失。皆為似是而非。若有若無之類也。故有紅沉之色。赤沉之色。燥沉之色。絳沉之色。紫沉之色。其它青黃白黑。均有沉色在內也。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遠看無比色。近看有此色。均通稱為沉色。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沉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三、定色。定者。定而不移之色。內外一樣。明顯而可辨認也。而各色皆有定色。其事實如上論。即有氣有色相等。則為事實之先機。有此而為根據也。故凡有定色。則所謀者必發表。而達到目的。或有意外之兼謀。均為可能之達到。不另費手續。而無周折也。至于危險之色。驚險之色。驚疑損失之色。牢獄官非之色。孝服刑克之色。破財牽制之色。受累是非之色。均從此定色。而決斷之也。故有白定之色。慘定之色。黑定之色。枯定之色。其它青黃紅滑各色。皆有定色。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其遠看有此色。近看有此色。均通稱為定色。放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定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第四章氣色關系
公篤曰。氣色為先天之動機。事實之表現。如其氣色發生。則有事實之應驗也。其氣色各有正當之關系。各有附帶之關系。各有連帶之關系。各有牽動之關系。又有因其人之地位如何。財產之等級如何。才智之賢愚如何。天性之剛柔如何。行事之廉潔與奸貪如何。決斷之持重與冒險如何。環境之安全與逼迫如何。器量之宏大與窄狹如何。此為相法。之重要點。茲特分類詳注如下。

一、黃色。為最吉之色。皆屬喜慶之事實。為升官進職。獲功得祿。造人丁。得子女。常人則主進田宅。得利源。或進人丁子女。以及喜信結合。佳音遠至。

二、紫色。為最吉之色。皆為喜慶之事實。四時皆亨吉也。為升官進職。得祿獲功。進入丁。常人則主進田宅。得利權。及進人丁子女。亦主佳音遠至。

三、青色。為平常之小不吉。于春令不忌。尚以明潤而得平安也。其它時令主疾厄流連。事實牽制。小遺累而多憂思。虛驚恐而多罣誤。

四、白色。以瑩潔為定色。而秋令不忌。尚為平安之色。其它時令。則主孝服之哭泣。憂愁之隱患。疾病之糾纒。驚疑之不遂。血統之損傷。

五、燥色。為小損失之色。于夏令不忌。而無關系。其它時令皆不吉。主小損失。及細故之障礙。又生口舌是非。偏財遺累。及內顧之憂。而有牽制也。

六、暗色。一名黯色。為疾厄病災之色。及有小人妨害。財星冷退。勞而不功。恩而有怨。及遺累多而義不容辭。事實煩而收效有限。又主心理隔塞。而不諒解。

七、滑色。為疾厄之經者。及小冷退。小損財顧忌而生是非。防不勝防之小累。及多費手續。而有周折。及事實延長。而不結束之類也。

八、膩色。為虛浮之影響。而有覊延逗留。中道多生障礙。每事不滿其愿。結仇結怨。反復無功。交際失敗。預謀失信。每事不完善。而有郁結之例。及小病也。

九、慘色。一名枯色。為不祥之色。主孝服哭泣。官訟牢獄。及損失受屈之破財。驚恐疑嫉之疾厄。人口多災。本身多病。事實多累。謀略多敗。及死災也。

十、赤色。為不吉之色。四時皆不利。主孝服哭泣。危險驚恐。牢獄柳鎖。受傷成殘。暗害爭端。大病大敗。損失較大。及有性命之憂者。

十一、絳色。為哭泣之色。專主刑人丁。主內哭泣之父母弟兄。妻妾子女。主外哭泣之血統至戚。母族妻族。叔伯姑嫜。亦主小疾。及失眠傷陰之例。

十二、紅色。為不吉之色。而夏令減輕損失。主驚恐危險。受傷兇亡。飛災橫禍。失敗爭端。暗害牢獄。其妨害較大。危險較多。及死災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