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處理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員工
第一,你應該重新考量這個員工對你工作的重要性;從3點出發,1是現階段的價值,2是團隊能力,3是潛力。
第二,你應該換位思考,站在員工的立場上去想為什麼他不服安排。是工作壓力大,是工資待遇低,還是對公司有意見。
第三,通過第一第二的思考,如果是該員工的問題,那你可以考慮強制樹立自己的威信,放棄該員工。不能一味的去放任,這樣下去會讓其它員工受到感染,那樣你管理起來更難。
這就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完全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
但是,要有證據,像上班時間睡覺,這有沒有監控,有沒有處理,有沒有員工簽字。對于生產出的產品不合格,是否有追責,是否確認是該員工造成。
去跟員工談,好好離職了,大家都好過。要是要鬧,那這批不合格產品,公司可以要求賠償,想來價值也不會太低。
你干得越多,你手下的人就越輕松,能力也得不到提升,你會越來越累,你忙于做事疏忽管理的話,容易出事不說,可能你辛辛苦苦干得活得不到領導認可而且領導還說你的管理方法有問題。
因為你沒有從管理者的角度去做事,而還是僅僅把你當作一個工作者,記起來的時候才去管理,這樣是不對的,作為一個管理者要知道從高處出發,統籌的管理,事不要躬親,但是必須在你的監控之下,這才是王道。
至于你說你的名不正言不順,這個一方面要從你的主管方面找原因,找時間跟他好好談談,另外一方面還是要看你的能力,要知道威望這種東西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形成的,要學會恩威并施,給糖吃的同時要惦記著給一棒子,你現在就是又沒有給糖吃的權利也給不了棒子。
所以你要嘗試著會打小報告,會將矛盾轉移,工作做不好可能會影響到最終結果,在事情沒有達到最壞結果時適當的在主管那里提出你的難處并歸結到某個人的不配合上面,次數多了主管就會直接插手搞定他。
2. 勞動法有沒有對"不服從上司工作安排"作有相關規定
沒有“不服從上司工作安排”的相關規定,只有不服從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不可能。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建議你試著接受領導的安排。當一個人無法改變世界時,最好的做法就是適應世界。很多人都是從底層做起的,只有干好領導交給的任務,你才會得到領導的賞識。雖然很多事都可以依法解決,但有時用法律解決的效果與我們預期的相差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