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圍棋比賽中棋子亂了,應經雙方復盤確認后,繼續比賽,如雙方沒有能力復盤,則判和或重下,如對局者確屬無意散亂了棋局,可復盤續賽。不能復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如果是其中一方故意把棋子弄亂的,則判負。
在圍棋比賽中,還有以下這些規定:
1.如果一方并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走二步,判連走二步者為負。
2.棋子下完后,又從棋盤上拿起下在別處。判棋子放回原處,警告一次。如棋子確實是掉落的原因,允許其揀起后任選著點。
3.對局中途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征得對局者一致意見后,可判移動之子挪回原處,或者判移子有效。在對局者意見不一致時,應立即報請裁判長處理。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移動之子挪回原處;移動之子有效;和棋;重下;如屬故意移子,應判移子者為負。
4.規定有暫停的比賽對局中(如一日制比賽,中午須暫停等)暫停時間不計入對局時限。
如果是重大的比賽,可采用封棋制度,當比賽到規定的封棋時間,而對局尚未結束。已下過子的一方應立即退場,輪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準備下的點寫在記錄紙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員。續賽時,裁判員當場啟封,按所標記的位置下子,比賽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