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團隊在單節比賽的犯規次數達到4次,不管如何打手犯規都是要進行罰籃的;如果沒有達到4次的話,不會進行罰籃。如果在上籃的過程中打手犯規,需要進行相應的罰籃。但是,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沒有上籃的時候的打手稱為勢侵人犯規,上籃的時候是打手犯規。
在籃球規則中,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包括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以及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籃球是奧運會核心比賽項目,是以手為中心的身體對抗性體育運動,籃球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min,在第一節和第二節之間、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min的休息時間。半場時間的休息應為15min。
如果在第四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5min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min來繼續比賽。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在籃球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而未構成犯規統稱違例。宣判違例后球成死球。其罰則除干擾球和罰球時的違例外,都判違例隊失去球,裁判員將球直接遞交或將球放在可處理處,由對方在違例地點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