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走步,即帶球走違例。在中國籃協和中華臺北籃協的中文規則中,譯為帶球走;在香港籃協的中文規則中,譯為走步。
為了限制持球者的移動方式,籃球規則定義掌控球者必須以運球的方式移動,只要在運球狀態,怎麼移動都可以;非運球狀態即持球狀態時的移動則受到充分的限制。在持球狀態下,非運球狀態,只要移動超過指定范圍、方式,就是走步。
球員在持球狀態下,可以一只腳為軸心腳,另一只則稱作非軸心腳,不可隨意變更,而球員被允許的移動方式就是只能移動非軸心腳,軸心腳必須緊貼地面。判斷是否帶球走步首先要判斷運動員的中樞腳,正確判斷中樞腳是判斷走步的關健。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移動時: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該隊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該隊員某只腳落地,于是該腳成為中樞腳。若隊員跳起那只腳并雙腳同時落地停止,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