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一場比賽單數局組成。獲得每2分之后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比分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當球停放在選手張開和伸平的手掌內時,才可以進行發球。從球離開運動員手掌的那一刻到球被擊中,球都應該在球臺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發球選手的端線之后。
當球被擊中時,發球選手或他的雙打隊友的身體與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球與網之間的范圍內。此項目的是:防止在接發球選手視線以外的隱蔽式發球。發球一方只要沒有發過,包括漏發都算對方得分。
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后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由于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