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奏某個音樂片段時要求整體上保持樂譜上所指示的基本速度,而對其中各個單拍的拍速則稍有不同變化。如允許有些音符時值略延長,另一些則相應縮短,后者的一部分時值被前者奪走,以補償其延長所占用的時值。是速度處理的手法質疑,屬于變化速度。
音樂術語是指在音樂表演中用來指導演奏者表演的專業術語。其中既包括音樂構成要素,如速度、表情、強弱、調式、和聲、旋律等,也包括音樂的時期與流派,如中世紀時期、巴洛克時期、古典時期、浪漫主義時期、民族樂派等。
音樂的基本要素是指構成音樂的各種元素,包括音的高低,音的長短,音的強弱和音色。由這些基本要素相互結合,形成音樂的常用的“形式要素”,例如:曲調,節奏,和聲,以及力度,速度,調式,曲式,織體,音色等。構成音樂家的形式要素,就是音樂的表現手段。音樂的最基本要素是旋律和節奏。
速度是音樂進行的快慢。曲調也稱旋律。高低起伏的樂音按一定的節奏有秩序地橫向組織起來,就形成曲調。曲調的基本的進行方向有三種:“水平進行”、“上行”和“下行”。音樂的節奏是指音樂運動中音的長短和強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