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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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復核,但兩個機構因為時代不同關系也會有不同。

大理寺,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院,主管刑獄案件的審理,主管大理寺的官員稱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這個機構在秦漢時期為廷尉,北齊時期為大理寺,歷朝歷代就這樣沿襲下來,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并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時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也是沿用這個名稱,是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范圍相差較大。基本來說,隋唐時的刑部職權范圍最小,只能對平民和官職較小的官員有行刑權,宋以后門下省基本無權,對官員的管轄處罰基本歸屬于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而已。清朝漢人民眾包括官員,基本由刑部處罰,滿人由“步兵衙門”和“宗人府”來處罰,漢官不能插手。

整體來說,大理寺類似于現在的法院,審判案件,刑部更類似于公安局,負責執行比較多。但兩個機構在歷史上一直相輔相成,都是古代司法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