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幫助那些有病卻沒有犯罪的人

解夢佬 7 0

在形形色色的提問中,有一類是我最不待見的:「我的男朋友/同事/老板是一個自戀+邊緣型人格障礙/妄想癥患者/偏執狂,怎麼辦?這種人是不是只能分手/送醫/離他遠一點?」沒有溝通,沒

在形形色色的提問中,有一類是我最不待見的:

「我的男朋友/同事/老板是一個自戀+邊緣型人格障礙/妄想癥患者/偏執狂,怎麼辦?這種人是不是只能分手/送醫/離他遠一點?」

沒有溝通,沒有記錄,只給了一條(來路可疑的)診斷,沒了。我看到這種話,就忍不住想問這個提問的人:你從哪里得到的這種診斷印象?誰教的?教你診斷的人是在教你幫助這個人嗎,還是在為你提供一種單方面審判別人的理論武器?

在過去,診斷只能由專業人員來做,還要遵循特定的倫理,避免給人加重負擔。到了自媒體時代當然管不住了,所以,只能每個人自己約束自己。

上周回答問題,有一個女生說她非常介意男朋友跟某個異性來往,結果呢,被男生定義為「控制狂」,男生認為自己的言行很正常啊,女生不滿意是她自己的心理有問題。有讀者發現我在這個問題的回答上特別有針對性,不如平常那麼中立:

對,這件事上我是有強烈的態度。

我反感一切為了自身利益,給別人扣帽子的行為。「反感」這個詞有點重,但我認真想了想,還是用了。在我這里就有這麼重。我在大學教過一門課:《異常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這門課從前翻譯為《變態心理學》,后來改了,因為「變態」在中文語境里有一些侮辱的意味。我從第一節課開始,就反復告誡選課的學生,我教你們不同的癥狀和診斷,是為了你們以后跟不同的人打交道,多可以一些角度理解和幫助他們,而不是多一種標簽去否定,壓制,傷害他們。

病是什麼呢?病是當事人的痛苦。

我想起床,起不來,我懷疑自己有病。這是我根據自己的行動意愿,發現我想做的事情出現了障礙,我覺得痛苦。接受檢查也好,吃藥也好,都是我自主意愿的體現。但如果另一個人看到我早上不起床,說我有病,這個事的性質就完全變了。這是從他的立場來審判我。他希望我早起,不能如愿,就把這件事說成是我的問題,并且通過診斷,隱隱否決了我抗辯的可能。這不是在幫我(雖然他可能會說「我都是為了你好」),而是對我的壓制。

如果無法辨別這兩種態度之間的差異,有一個更淺顯的原則——只要當事人本身沒有需求,就不能隨便定義他們有病(也許要加一句,精神病性的表現除外,但就算是這一點,在精神病學和司法領域還存在爭議)。我的學生基本都養成了這種習慣。每當被問「某人這種表現,是不是XX病」的時候,他們都要反問:他/她自己接受這種狀態嗎?假如對方沒有意愿,請不要把別人當成病人看待。

你可能會說,這不是基本的尊重嗎。

就是基本的尊重。但反而是掌握話語權的權威,更容易忽視這種尊重。在非專業的場合,比如自媒體上,一會兒界定這種表現是病,那種性格是病,還都是貌似公正的科普。不聽不行,不然就是諱疾忌醫。這種傳播,可能傷害了一些人而不自知。

現實的例子容易得罪人,還是拿《奇葩說》舉例吧。上上周,有一期辯題是恐婚要不要吃藥。有一段很有意思的交鋒,發生在對「恐婚癥」的定義上。一方不遺余力地把它刻畫成是病態的恐懼,發起病來不可理喻。另一方是這樣反駁的。首先他們承認這個世界上確實有極少數的病人,但是正常人也可能害怕結婚啊,害怕也是一種合理的情緒啊,它什麼時候才是問題呢?——在另一方渴望結婚的時候。所以問題來了:「一方非結婚不可,另一方害怕結婚,那憑什麼害怕結婚的就是有病,就要改變,而非結婚不可就不用改變呢?」

我同意這個說法,我的主張比這個還要更極致。我甚至認為那「極少數的病人」都是被定義出來的。只要這些人自己可以接受,他們也不必把自己(極端的情緒和偏好)說成是一種病。至于身邊那些利益相關人士,就更沒有權力指手畫腳。

這是不是說疾病就不該有診斷和科普呢?當然不是。這些知識很寶貴,可以用來幫助當事人。一個人感到痛苦,他可以從診斷知識里得到一些解釋,確認自己在一個怎樣的狀態,屬于怎樣一類人,他得到了慰藉,甚至得到了明確的改善方法。這就是在造福。但如果他本人沒有意愿,是其他人強行定義他在一個怎樣的狀態,屬于怎樣一類人。這就可能是在作惡,就像強行扶老奶奶過馬路。

你也許看到了,定義誰有病是一種權力。這種權力發生在醫學領域,但影響力不只是醫學領域,因為它同時是在定義誰是正常,正確的,誰應當受到社會的贊許,誰有資格命令誰,誰的意見不值得采納。「她是病人!她不結婚都是因為有病!」

人格障礙、情緒障礙、各種在婚姻和家庭中被定義的「病」,這些名詞是重災區。兩個人相處出了問題,過不到一塊去,就必須找出其中一個有病,看主流話語更青睞誰了。一方的性格只要符合診斷書上的某些描述,好,她是病人,她有人格障礙,另一方就是正常人。勝負已分。如果你屬于多數人,你會喜歡這種分類。但是小心,說不定哪一天,你也可能變成其他人眼中的「少數」。

你就會發現無從抗辯。這種思維方式簡單,省事,并且有一種細不可察的邪惡。

想結婚的人可以把另一半害怕結婚定義成一種病,鼓吹996福報的老板也可以把員工不喜歡加班定義成一種病,盼著孩子出人頭地的父母可以把打游戲定義成一種病,喜歡社交的人把別人享受獨處定義成一種病。——事實上,很多人早就在無師自通地這麼做了。任何訴求這樣都可以顯得天經地義:「我跟別的女孩這樣聊天很正常,你不能鬧脾氣!」為什麼不能?「因為這是一種病!」

我曾經在一篇文章里,記錄過一次公開的咨詢演示。來訪者是一個成年的女性,在父母家人的要求下結了婚,但一直跟丈夫沒有性關系,因為受到童年時性創傷的影響(你聽聽,受影響,直接坐實了病態)。咨詢師的工作,被定義為幫她「療愈」創傷,也就是把這個礙事的東西搬走。她就回到正軌了,大家都如愿了:丈夫可以如愿以償和妻子發生關系,咨詢師可以證明自己的價值,父母也有望享受抱孫的樂趣……那次演示我是咨詢師,我一遍遍問來訪者,這樣可以嗎?是你想要的嗎?

她說不是。用微小的聲音,非常猶疑的態度。

她不確定自己可不可以叫停。因為聽起來好像只有她有問題,她的意志被鎮壓在一張診斷書下面:「親愛的,你有創傷,你這樣想是因為你生病了」。所以呢?所以她抵觸結婚,抵觸跟這個男人分享身體,這些意見都不算數了。一旦把她定義成病人,她就必須敞開擁抱這段婚姻,這才健康……

誰能保證將來這種事不會落到自己頭上?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不愿意任人擺布,現在就不要輕易用診斷擺布別人,「她這是典型的人格障礙」,好像全世界的道理都在你這邊了。

什麼障礙,不就是你們處不來嗎?

真的,你直接說:「我們兩個石頭剪刀布,誰贏了聽誰的」,我覺得這樣解決問題都要更合理一點。你們真正面對的問題是什麼呢?說白了就是兩個人的想法不一樣,你希望她讓渡自己的意志,服從你。——就這麼點破事,非要上升到醫學層面才能解決嗎?世界上不服從你的人多了,不服從可以談判啊。可以講道理,可以交易,可以爭吵,甚至打一架行不行?過份了咱們就報警,談不攏了就一拍兩散,找別的能談的人不行嗎?何況在我看來,大部分的情況下都能談,只要條件給夠。

(當然你會想:憑什麼要我條件給夠?明明她是病人,她就該無條件聽我的!——這就是問題所在啊。想一想,萬一下次你被當成病人呢?)

拒絕這種思維,是為了有一天保護我們自己。

我一直說,跟意見相左的人相處是一種能力。使用這種能力的先決條件,是你愿意使用。如果存在一種更簡單省事——同時也更邪惡——的方法,幫你直接把對方貶為病人,讓他無條件服從你(和主流)的意愿,不只251天,而是余下一輩子。你是否能抵制它的誘惑,繼續主張對方的權利?

你的回答,決定了這個世界會不會好一點。

有人還在擔心:萬一他是反社會人格障礙呢?萬一他在犯罪呢?對了!戀童!萬一他有戀童癖呢?還要尊重他們是「正常人」嗎?——每次聽到這種滑坡謬誤的反駁,我都很灰心,但還是要鼓足力氣再說一遍:有錯的是行為,不是病。法制社會不需要診斷也能對付這些行為,該抓抓,該判判。

但就算是犯罪嫌疑人,在充分論證之前,我仍然不會假定他們有「病」(有些時候,有病反而會減輕他們的刑罰)。治病是個人的選擇,刑罰是社會的公器,兩者不能混同。以及戀童癖,我不知道為什麼每次大家舉反例都會想到戀童癖,一副「這種人渣我看你怎麼辯護」的樣子。作為《異常心理學》老師,我真想好好吐槽一下中文翻譯里的這癖那癖,自帶猥瑣感,好像默認這些人都是社會渣滓。這就是我說的惡啊。戀童癖是一種病,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一種罪行,如果不把兩者區分開,我們要怎麼幫助那些有病卻沒有犯罪的人?